政策要点 | 产教融合建设试点 |
服务对象 | 各级高校 |
支持方式 | 1.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落实省部共建国家振兴老工业基地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实验区项目,实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223”计划,遴选具有代表性、改革意愿和基础条件的2个地区、20个左右职业学校(职教集团),联手300家左右企业共同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工作。 |
政策依据 | 《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48号) |
服务部门 |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和各市〔州〕、县〔市〕政府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教育厅 0431-88905300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
政策要点 | 学科培训 |
服务对象 | 培训机构 |
支持方式 | 1.规范学科培训。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2.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
政策依据 | 《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48号) |
服务部门 | 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网信、文化、通信、广电部门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教育厅 0431-88905300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
政策要点 | 教育收费 |
服务对象 | 培训机构 |
支持方式 |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
政策依据 | 《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48号) |
服务部门 | 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网信、文化、通信、广电部门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教育厅 0431-88905300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