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学科培训 |
服务对象 | 培训机构 |
支持方式 | 1.规范学科培训。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2.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
政策依据 | 《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48号) |
服务部门 | 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网信、文化、通信、广电部门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教育厅 0431-88905300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