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教育收费 |
服务对象 | 培训机构 |
支持方式 |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
政策依据 | 《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48号) |
服务部门 | 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网信、文化、通信、广电部门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教育厅 0431-88905300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