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棚户区改造 |
服务对象 | 棚户区居民 |
支持方式 | 1.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汇总审核全省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需求,随同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吉林省试点发行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财债〔2018〕250号) |
服务部门 |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财政厅 0431-88550958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
政策要点 | 棚户区改造 |
服务对象 | 棚户区居民 |
支持方式 | 1.省财政厅在财政部下达的全省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内,根据市县近三年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专项收入情况、申报的棚改项目融资需求、专项债务风险、项目期限、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提出全省年度棚改专项债券分配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吉林省试点发行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财债〔2018〕250号) |
服务部门 |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财政厅:0431-88550958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
政策要点 | 棚户区改造 |
服务对象 | 棚户区居民 |
支持方式 | 1.棚改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迁和土地收储、出让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15年,可根据项目实际适当延长,避免期限错配风险。 2.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债务管理要求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财政厅确定。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吉林省试点发行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财债〔2018〕250号) |
服务部门 |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0431-82752600 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