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棚户区改造 |
服务对象 |
棚户区居民 |
支持方式 |
1.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汇总审核全省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需求,随同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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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吉林省试点发行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财债〔2018〕250号) |
服务部门 |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财政厅
0431-88550958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