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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惠企惠民政策手册

第三节 住房保障
  • 政策要点 棚户区改造
    服务对象 棚户区居民
    支持方式

    1.棚改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迁和土地收储、出让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15年,可根据项目实际适当延长,避免期限错配风险。

    2.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债务管理要求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财政厅确定。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吉林省试点发行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财债〔2018〕250号)
    服务部门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政策咨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0431-82752600 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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