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招标投标领域开展
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精神,经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数局)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商定,从2023年4月19日至5月12日在全省招标投标领域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现将开展专项行动涉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责任。全省招标投标领域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实行统一部署、分口负责组织部署方式。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省统一组织、调度汇总、向社会公布清理成效等工作;省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领域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工作,及时总结上报清理工作情况;地方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应按省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部署要求,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精准清理未退还的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及对应的企业名单,全面掌握保证金沉淀及清退情况。
二、保证金清理原则。按照国家文件要求,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坚持“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做到应退尽退。
三、保证金清理范围。本次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范围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
四、保证金清理主体。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它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作为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责任主体。
五、保证金清理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和招投标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推动,作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制度性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抓实、抓细、抓好,抓出成效,更加深入激发市场发展活力,有力促进招标投标领域高质量发展。
(二)各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对保证金实行代收代管服务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按清理工作部署要求,及时详细填报清理情况(见附件),不得瞒报、漏报,并在2023年5月19日前将清理情况报送省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三)省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全面总结各地报送的清理历史保证金情况,在2023年5月26日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清理总结报告。总结报告要有数量、有分析、有措施。
(四)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通过相关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或门户网站发布清退公告和清退结果。并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开设保证金清理线索反映渠道,对存在漏报瞒报、清理不到位等问题涉及的有关方面,进行通报。
(五)从今年开始,我省将把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列入全省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考核体系。各地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及时分口报送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情况。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清理情况开展专项抽查,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