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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8号)
2018-12-05 来源:

欧宝体育关于建立涉农资金

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8〕2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加强财政支农政策统筹,理顺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创新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切实提升财政支农政策效果和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为我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我省涉农资金管理中存在的多头管理、交叉重复、使用分散等问题,进一步加强统筹谋划,改革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优化投入供给结构。

——坚持简政放权。省级大力推进因素法切块下达涉农资金,推行“大专项+任务清单”资金管理模式。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赋予市(州)、县(市)更大的涉农资金统筹权限,促进权责匹配,支持和鼓励市(州)、县(市)因地制宜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

——坚持统筹协调。合理划分农业领域省与市(州)、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晰部门职责关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省级政策指导和市(州)、县(市)自主统筹的有机结合,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优势,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坚持分类施策。按照涉农资金管理职责分工,在省和市(州)、县(市)分类有序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对行业内涉农资金在预算编制环节进行源头整合,行业间涉农资金主要在预算执行环节进行统筹,加强行业内涉农资金与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的衔接配合。推动部门职能转变,逐步实现同一工作事项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由一个行业部门统筹负责。

——坚持依法依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涉农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序有效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逐步建立与涉农资金整合相配套的制度体系,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涉农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办法,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创造条件。

(三)主要目标。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2018年,实现农业发展领域行业内涉农专项转移支付的统筹整合;2019年,基本实现农业发展领域行业间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涉农基建投资的分类统筹整合;2020年,构建形成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并与农业领域省和市(州)、县(市)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以及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相结合,适时调整完善。

二、推进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

(四)归并设置省级涉农大专项资金。省级涉农专项资金以国家、省有关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职责等为依据,根据相关规定按程序设立。按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两大类,对行业内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省级涉农资金予以大力整合、压缩,原则上每个部门性质相同的涉农资金不超过两项。省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以支持乡村振兴、现代农业发展、畜牧业发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林业保护与发展、水利发展、畜禽防疫及无害化处理等专项为主,省预算内基建投资涉农部分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中央安排我省农业发展领域的涉农资金,在确保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部分可与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省级涉农资金统筹使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畜牧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等负责)

对清理归并整合后的涉农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合理确定政策内容、支出方向、绩效目标等,不断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重点、办大事。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涉农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坚决杜绝资金在部门内部分散设置、多头管理、结构固化等现象发生。(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畜牧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和县〔市〕政府等负责)

(五)合理设定任务清单。省级涉农资金在建立大专项的基础上,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专项转移支付、基建投资两大类的任务清单,分别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衔接平衡。任务清单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农业生产救灾、动物疫病防控、对农牧民以及林农的直接补贴类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专项转移支付的任务清单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各项涉农资金应当保障的政策内容科学确定,并根据形势任务变化情况分年度调整,随下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同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根据任务清单赋予市(州)、县(市)不同的统筹整合权力,约束性任务资金定向使用,不得统筹整合。指导性任务资金允许市(州)、县(市)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当地“三农”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同一大专项内调剂使用。对年度执行中发生的新增支出需求,各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要首先通过统筹调剂现有涉农专项资金以及按程序调整项目任务清单的方式解决。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畜牧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各市〔州〕和县〔市〕政府等负责)

(六)同步下达资金与任务清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基建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分别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考虑任务清单中各项任务的性质,不断完善涉农资金分配指标体系,按照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分配中央下达我省的涉农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省级涉农资金。加强资金分配与任务清单的衔接匹配,确保资金投入与任务相统一。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提报涉农资金分配意见时,应同步提供分市(州)、县(市)的细化任务清单,实现涉农资金和任务清单集中同步下达。对未按规定时间下达任务清单的,切块资金可由市(州)、县(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市(州)、县(市)有关部门要组织完成约束性任务,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制定任务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方案,分别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畜牧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各市〔州〕和县〔市〕政府等负责)

三、推进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

(七)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各市(州)、县(市)政府要摸清涉农资金底数,根据财政收支形势等情况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投资计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乡村振兴规划、脱贫攻坚规划以及相关涉农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市(州)、县(市)政府可因地制宜搭建相关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平台,如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等,认真编制建设发展规划和资金统筹整合方案,逐步实现平台规划统一布局、项目分片分步实施、资金分年分级落实,以重大平台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和集中投入。(各市〔州〕和县〔市〕政府负责)

(八)加强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统筹使用。针对多个部门安排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如各类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民培训等方面资金,要加大预算执行环节的统筹协调力度。省级有关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统一建设、奖补或补助标准,加强指导服务,为市(州)、县(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创造条件。市(州)、县(市)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可将各级财政安排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纳入同一资金池,统一设计方案、统一资金拨付、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考核验收,形成政策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总结市(州)、县(市)在预算执行环节的统筹经验,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资金用途,推动实现同一工作事项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由一个行业部门统筹负责。(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畜牧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各市〔州〕和县〔市〕政府等负责)

(九)促进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集中投入。支持市(州)、县(市)政府围绕改革任务、优势区域、重点项目等,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安排各类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充分发挥市(州)、县(市)特别是县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主体作用,挖掘亮点典型,总结推广经验,自下而上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体制机制。(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畜牧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各市〔州〕和县〔市〕政府等负责)

四、改革完善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机制

(十)加强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继续对涉农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建立与统筹整合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体系,做到每一项涉农资金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制度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的衔接,充分考虑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新要求,为统筹整合工作营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干预市(州)、县(市)依法依规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切实加强制度培训和执行工作,确保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取得实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畜牧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各市〔州〕和县〔市〕政府等负责)

(十一)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具体资金项目审批权、验收权限全部下放,赋予市(州)、县(市)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的自主权和灵活度。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要强化市(州)、县(市)政府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的主体责任,不断提高资金项目决策的自主性和科学性。(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畜牧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各市〔州〕和县〔市〕政府等负责)

(十二)整合共享涉农资金项目库。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的要求,逐步实现省级财政、发展改革和行业部门之间、省和市(州)、县(市)之间、年度之间项目库的衔接,归并重复设置的涉农项目。依据国家“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加强各类涉农项目储备。完善项目论证、评审等工作流程,对相关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加快资金安排进度,适当简化、整合项目报建手续,健全完善考核措施,确保项目发挥效益。根据项目性质,采取投资补助、民办公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带动作用,提升涉农项目的公众参与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畜牧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各市〔州〕和县〔市〕政府等负责)

(十三)实行综合绩效管理。进一步调整完善涉农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健全完善科学全面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由单项任务绩效考核向行业综合绩效考核转变。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逐步建立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涉农资金大专项和任务清单设置机制及资金分配机制。涉农大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分年度确定,由行业主管部门随下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同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安排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市(州)、县(市)涉农资金的统筹整合总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畜牧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各市〔州〕和县〔市〕政府等负责)

(十四)加强涉农资金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必须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非农领域,不得建设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形象工程。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体系,坚决避免出现借统筹整合之名,行挤占挪用涉农资金之实。应发挥各级监督检查机构的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考核问责,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对统筹整合过程中骗取、冒领、挤占、截留、挪用涉农资金等行为的,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畜牧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各市〔州〕和县〔市〕政府等负责)

(十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健全公告公示制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决策前要听取各方意见。除涉密信息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资金规模、扶持范围、分配结果等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推动市(州)、县(市)建立统一的涉农资金信息公开网络平台,明确公示公告的具体内容、时间要求和工作程序。落实村务监督机制,继续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畜牧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各市〔州〕和县〔市〕政府等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省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切实加强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各市(州)、县(市)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畜牧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各市〔州〕和县〔市〕政府等负责)

(十七)加强部门协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合力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形成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以资金、规划和任务清单管理为抓手,指导和推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科学设置、细化分解任务清单,做好任务落实、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等工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畜牧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等负责)

(十八)分解落实任务。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州)、县(市)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本部门、本地区贯彻落实方案,进一步细化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方案,报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畜牧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各市〔州〕和县〔市〕政府等负责)

(十九)鼓励探索创新。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连片特困地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以及经省政府授权同意的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在试点期内继续按相关规定实施。鼓励各市(州)、县(市)根据行业内资金整合与行业间资金统筹的工作思路,因地制宜开展多层级、多形式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突破现有管理制度规定的,应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或申请授权。在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中涉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要遵循精准使用的原则,不得用于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非扶贫领域。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县级开展统筹整合工作,不得因统筹整合而减少资金扶持。除约束性任务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指定具体项目,不得以各种理由限制、阻碍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畜牧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各市〔州〕和县〔市〕政府等负责)

(二十)加强舆论宣传。切实加强制度培训和执行工作,确保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取得实效。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政策宣传,发挥宣传的引导性和时效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新局面。(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畜牧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各市〔州〕和县〔市〕政府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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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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