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税收减免 |
服务对象 | 物流企业 |
支持方式 | 8.全面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政策依据 | 《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8号) |
服务部门 |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发改委:0431-88904572 |
政策要点 | 税收减免 |
服务对象 | 医疗机构 |
支持方式 | 9.自2019年2月1日起,将我省药品注册费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降低30%。 |
政策依据 | 《关于降低药品注册费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19〕67号) |
服务部门 |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发改委:0431-88904572 |
政策要点 | 税收减免 |
服务对象 | 小微企业 |
支持方式 | 10.不折不扣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和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
政策依据 |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财办〔2019〕62号) |
服务部门 | 省财政厅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财政厅:0431-885509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