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税收减免 |
服务对象 | 小微企业 |
支持方式 | 10.不折不扣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和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
政策依据 |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财办〔2019〕62号) |
服务部门 | 省财政厅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财政厅:0431-885509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