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义务教育宣传 |
服务对象 | 城乡居民 |
支持方式 | 1.将每年3月确定为“义务教育宣传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义务教育宣传月实施方案,深入开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做到“墙上有标语、报纸有图文、电视有音像、广播有声音、手机有信息”,让“不依法接受义务教育违法”家喻户晓、让“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成为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积极支持控辍保学工作的良好氛围。 |
政策依据 | 《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吉教联〔2018〕49号) |
服务部门 | 市(州)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各级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工商(市场监管)、公安、文化部门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教育厅 0431-88905300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
政策要点 | 适龄儿童义务教育 |
服务对象 | 适龄儿童 |
支持方式 | 1.每年4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以户籍、居住证人口为基本依据,全面排查区域内年满6周岁及以上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失学、辍学情况,以及家庭经济、家长工作等情况,做到不漏户、不漏人; |
政策依据 | 《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吉教联〔2018〕49号) |
服务部门 | 市(州)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各级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工商(市场监管)、公安、文化部门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教育厅 0431-88905300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
政策要点 | 义务教育入学保障 |
服务对象 | 义务教育阶段儿童 |
支持方式 | 1.每年5月,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学生入学、复学、保学工作需求,按照“需要多少、保障多少,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统筹配置区域内义务教育资源,制定招生入学、复学、保学工作计划,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2.每年6—9月,在反复核查、“一个不少”的基础上,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向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
政策依据 | 《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吉教联〔2018〕49号) |
服务部门 | 市(州)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各级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工商(市场监管)、公安、文化部门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教育厅 0431-88905300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