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
省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活动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已于4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为严格落实国家行政法规和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政策要求,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省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一律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待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升级改造完成后,及时回归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业务。届时,另行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请登录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ccggzy.com.cn),获取交易服务指引。交易地点: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长春市公共资.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4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