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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关于修订
《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规〔2024〕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深入贯彻零基预算理念,全面落实“因事定钱”有关要求,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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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4日
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省级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强统筹,突出重点。加强财政资源统筹,紧密结合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任务、发展规划安排资金,不“撒芝麻盐”,集中财力办大事。
(二)绩效优先,强化应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申报,事中监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强化激励约束作用,绩效评价结果与年度预算安排挂钩。
(三)因事定钱,精准科学。坚持先定事后定钱、先有项目后有预算、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科学谋划支持重点,全面推行项目法管理,精细化编制预算。创新资金支持方式,严控竞争性领域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
(四)规范设立,清单管理。专项资金设立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与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相匹配,清理整合内容相近的资金,目标明确、边界清晰、避免重复,全面实行清单化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统筹管理专项资金,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新增、调剂,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省级资金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全面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组织项目入库、申报资金预算、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制定明细分配方案、下达任务清单、开展信息公开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指导和督促市县资金主管部门加快专项资金分配,对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者考评。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资金主管部门承担省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负责市县项目库管理,做好专项资金细化分配下达,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组织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管理等。
第八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做好绩效自评等。
第九条 各级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退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且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属于省级应当承担支出责任。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设立遵循“统设统管”原则,对在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有共性支撑作用的领域和环节,已单独设立专项资金,如科技创新、人才发展、数字化信息化建设等的,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原则上不再涵盖该领域和环节,避免资金支持范围交叉、安排重复。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数量和规模,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相近或使用方向和用途相似的专项资金。对临时性或阶段性工作和任务所需资金,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在现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或通过增加现有专项资金额度解决,不单独设立专项资金。未按专项资金设立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纪要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表述。
第十三条 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论证,开展事前绩效评审(估),提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重点论证绩效目标,按照资金支持领域进一步确定分类支出核心绩效指标,并依据相关绩效标准量化指标值,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和指标的,不得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经部门(单位)党组(委)集体讨论研究后,按程序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可视情况组织实施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审(估)。
第十四条 新增专项资金需在预算编制阶段完成报批程序。年度预算编制阶段未完成报批程序的,原则上待完成报批后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应当明确实施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新增设立条件的专项资金,原则上由省财政厅呈报分管财政的省领导审核后,报省长审批,其中,新增总额3亿元(含)以上的,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政府党组会议审议。属于按已定政策和标准落实资金的事项,不需专题上会审议,可按程序列入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以及执行期满确需延期的,按新增设立审批程序办理,并同步提报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专项资金执行到期的,由省财政厅及时提出终止实施的意见。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财政厅结合省级资金主管部门意见、审计部门建议或意见、绩效评价结果,按程序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继续保留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经结束的;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或者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差”的;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四)专项资金执行进度慢,连续2年逾期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项目储备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围绕行业领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提前研究编制专项资金清单,用以指导项目前期谋划储备。清单应当包含资金规模名称、项目名称(一级项目)、资金用途、审批权限、绩效目标、资金额度等内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审批主体分为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和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对事关全局、跨区域的重大项目和试点示范项目,应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属于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市县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资金,原则上应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实行因素法分配、“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明确项目审批权限,以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为主,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范围和额度需从严管控。项目审批权限与专项资金管理效果挂钩,对绩效管理效果较差的市县,应减少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额度。
第二十条 各级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开展项目储备,并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等各项工作。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9月底前完成项目储备,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在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延续性政策的绩效目标和考核要求下发各地,明确市县审批项目的具体层级,指导各地参照省级做法储备项目。
第二十一条 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中属于竞争性分配的,每年3月底前启动下一年度预算项目申报遴选和评审论证,原则上9月底前确定具体项目;属于事后奖补的,实行错期配置,采用跨年滚动方式确定奖补对象和奖补金额;属于滚动安排的,在6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可参照省级做法开展。
第二十二条 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具备可执行条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即可支出使用。
第二十三条 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的指导。对于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转移支付资金,应当指引市县按照省级项目储备评选要求谋划储备项目,开展项目申报。对于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资金,应当明确项目储备管理要求,督促市县在既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内提前谋划项目储备,加强对市县储备项目审核,确保资金一经下达即可支出使用。
第五章 预算编制与批复
第二十四条 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项目储备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应当带具体可实施项目申请预算,因特殊原因暂无法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应当明确资金支出结构和使用方向,制定项目细化工作计划,在预算编制阶段细化至具体可实施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财力情况,综合项目入库、支出执行、绩效目标审核结果、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财政监督检查情况、审计建议或意见等,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削减取消低效无效支出,保障重点刚性支出。如因收支平衡需要,需压减专项资金预算,由省财政厅按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批。
第二十六条 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应当采用项目法分配。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省级资金主管部门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应当与各地储备项目数量和质量挂钩,并在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分配要素或标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扶持、绩效优先的原则选择确定支持项目,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坚决不“撒芝麻盐”。应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性质和特点,结合政府宏观调控政策需要和行业发展规律,分环节有针对性制定支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可采取财政直接投入、补助、贴息、资本金注入、设立投资引导基金和“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经济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应当尽量减少直接补助的范围和比例,更多地运用贴息、股权投资、设立投资引导基金、“事后奖补”等间接方式支持项目发展,放大专项资金使用效果。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支持政策的事项外,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对涉企项目的直接补助。为发挥专项资金的正向引导作用,“事后奖补”方式一般从政策实施期开始执行,不追溯以往。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后,省级资金主管部门按程序形成资金分配方案,联合省财政厅报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分管省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批准后,提前下达的省本级支出原则上全部纳入年初部门预算批复。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转移支付支出带项目提前下达市县。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转移支付支出,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办理提前下达时原则上应下发任务清单,指导各地参照省级做法,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
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阶段未细化到具体项目或项目经审核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按程序报批调减预算额度。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支出内容相匹配,绩效指标设置应涵盖业务相关的个性化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应全面合理、可衡量、可考核,体现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任务清单应与绩效目标对应,反映可量化、可执行、可检验的工作任务目标,明确完成时间和效果,与资金政策和额度相匹配,不得脱离实际。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可按照不超过总规模的2%核定安排工作经费,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工作经费应主要由市县使用。工作经费应优先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用于前期论证、入库评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支出,不得用于编内人员工资、津补贴等个人福利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工作经费的具体管理使用在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三十三条 年度预算批准后,预算编制阶段未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配下达。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6月底前未分配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未下达资金50%比例收回省财政总预算统筹;9月底前仍未分配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全部收回省财政总预算统筹,且以后年度不再恢复安排。
第三十四条 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专项资金下达(含提前下达)时同步下达任务清单,最迟不得晚于专项资金下达(含提前下达)后15日内。不得在制定任务清单、接受备案等过程中指定具体项目及金额。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当年资金确需调剂的,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调剂用于同一使用方向已储备可执行项目的事项,当年累计调剂资金额度达到专项资金额度10%及以上的,报分管省领导审批;达到20%及以上的,经分管省领导和分管财政的省领导审核后,报省长审批。以前年度下达资金原则上不得调剂。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保障资金到位,并对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进行监控。可建立按项目实施进度审核拨款机制,保障资金不被挤占挪用。各级资金主管部门应对照支出计划每月研究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加强对资金支出通报和督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项目实施完毕后,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基本建设投资类项目验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省级资金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专项资金至少开展1次绩效监控,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全面掌握资金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控。
第七章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尚未执行的专项资金,最多可结转1次,结转2年的资金视同结余资金。
不足2年的结转资金应按原用途继续使用,不需继续执行的,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应交回省财政总预算统筹使用;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市县在完成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前提下,可由同级财政统筹使用,并将统筹使用情况报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连续2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严禁继续执行,一律交回省财政总预算统筹使用。确有资金支付需要的,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市县在完成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前提下,可由同级财政统筹使用,并将统筹使用情况报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未完成任务清单的,交回省财政总预算统筹使用或抵减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十条 科研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八章 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
第四十一条 预算年度终了,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部门评价,每年4月底前将评价报告报分管省领导,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第四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施周期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为“优”的,下一年度预算予以优先保障;评价结果为“良”的,下一年度预算按零增长控制;评价结果为“中”的,按照不低于当年预算20%的比例压减下一年度预算规模;评价结果为“低”的,按照不低于当年预算50%的比例压减下一年度预算规模;评价结果为“差”的,取消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具体压减比例根据问题定性、评价得分以及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实施期结束后,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财政评价,对评价结果为“低”或“差”的,原则上不再延期。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三条 除涉密信息外,专项资金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开,清单由主体信息和各项资金的具体信息两部分构成。其中:主体信息包括资金名称、主管部门、预算金额、执行期限等内容;具体信息包括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年度预算批准后20日内,省财政厅拟定年度专项资金清单(主体信息),会同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将清单主体信息和具体信息一并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财政专项资金清单”专栏向社会公开,具体信息通过链接的方式点击清单主体信息中的“资金名称”查询。市县财政和资金主管部门应参照省级做法,通过本部门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信息载体进行公开。
第四十五条 省财政厅选择部分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或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项目评价结果编入政府决算上报省政府,同时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并向社会公开;省级资金主管部门按照要求主动将部门评价结果向省人大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相关档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申请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资金主管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视情形将失信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所有专项资金资格。
第四十八条 省财政厅联合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及时制定或修订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行省级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并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完善。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欧宝体育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同时废止。
初审:王茜
复审:李东洋
终审:佟胜强
2024-12-18 00:00:00
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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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关于印发
《吉林省教育科技人才产业一体化
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吉政发〔2024〕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教育科技人才产业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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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3日
吉林省教育科技人才产业一体化发展
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
为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产业一体化发展,推动吉林高质量发展明显进位、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7年,基本建成“机制顺畅、政策完善、要素互通、体系健全”的教育科技人才产业一体化发展格局。全省在学研究生数达到12万人,本科及以上理工农医类在校生占比达到55%,高层次人才数量超过2.7万人,全省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年均增长10%左右,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年均增长10%以上,转化科技成果数量年均增长15%以上,高技术制造业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有R&D活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比重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教育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能力提升工程
1.高等教育内涵建设行动。实施高等教育“百亿工程”,分类推进高校改革。深入推进“双一流”“双特色”建设,支持吉林大学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支持东北师范大学、延边大学“双一流”建设。支持吉林大学考古学、化学和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史等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支持长春理工大学光学工程、吉林农业大学植物保护、东北电力大学电气工程等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建设行列。
2.学科产业精准对接行动。实施急需紧缺学科专业引导发展计划,建立行业企业人才需求清单。调整优化高校学科专业,超常布局战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急需的学科专业,调整本科高校25%以上学科专业布点,理工农医类学科专业数量占比达到50%以上。引导企业深度参与高等教育专业规划、教材开发、教学设计、实习实训。新增急需紧缺专业100个左右,学科专业与我省现代化创新产业体系匹配度达到60%以上。优化全省研究生教育布局结构,加强专业学位点建设,面向行业产业发展需要培养高层次实践创新型人才,专业硕士学位点占全省硕士学位点总量达50%以上,专业博士学位点达到30个以上。
3.产学研一体化育人行动。建立就业与招生、人才培养联动机制,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开展校企联合人才培养。加快布局建设一批现代产业学院、专业特色学院,建强吉林大学国家级示范性软件学院、长春理工大学人工智能现代产业学院等示范性特色学院。推广“红旗学院”人才培养模式,打造一批紧缺人才培养定制班。实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行动,打造10个市域产教联合体、10个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实施“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百千万’农业人才培养计划”“‘未来工匠’培养计划”,着力培养造就一批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
4.高等教育服务提升行动。推进高等院校与行业龙头企业、科技企业等合作,共建校企研发中心、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组织实施一批先导性大科学研究计划。建立校企共引共用高层次人才、重点企业特设岗位引才等机制。推进大学科技园建设,建立高等教育与区域创新深度融合的科研组织和人才培养模式。按照市场主导、政府主推、院校主研、企业主用的运行方式,建设吉林高等研究院。聚焦化学、物理、材料等领域交叉融合,持续办好“南湖论坛”。
(二)科技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能力提升工程
5.基础研究能力提升行动。改进科技计划管理,强化面向产业需求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围绕光电信息、新材料、人参等重点产业和量子技术、人工智能等未来产业部署研究任务。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央国企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以捐赠和建立基金等方式拓宽投入渠道,扩大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支持范围至35家单位,探索实施基础研究长期稳定支持制度,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贡献吉林力量。
6.高水平科技供给强化行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聚力攻坚机制,聚焦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碳纤维、人参、现代种业、风光电氢储、生物医药等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启动实施专项30项,逐项攻坚突破。推动科研经费改革,强化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统筹,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攻坚,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
7.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行动。争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在我省布局,加快完成1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组。建设“三室”“三院”新型研发机构,每年省市共投入6亿元支持长白山、三江、吉光3个省实验室建设运行,探索实施“任务+平台+人才”组织模式,全链条适配一批概念验证中心、中试中心、成果转化中心和投资基金、科研团队、优质企业,产出一批对新质生产力发展有显著促进作用的成果。推动省工业技术研究院、省科技创新研究院、省氢能产业综合研究院建设提档升级。统筹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动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等高能级创新平台面向企业和社会开放共享。
8.高质量科技企业培育行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设立科技领军企业储备名录,省市联动、“一企一策”支持一汽集团、中车长客、长光卫星、吉林化纤等成长为科技领军企业。加快“专精特新”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培育,力争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占全省“四上”民营法人单位数量的18%,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的15%。建立“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梯度培育体系,鼓励国有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实施“破茧成蝶”项目,支持初创、在孵企业成长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数量达2.1万户。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动态管理机制,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基地达350家,孵化企业1万户以上,全面提升科技企业创新能力。
9.高效率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扩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推行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横向课题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等新模式。探索“先使用后付费”“差异化赋权”等科技成果转化许可方式。健全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打造科技成果转化“一站式”服务平台,探索“创新券”机制,稳步扩大促进产业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投资联盟基金规模。培养技术经理人2000人、创业导师1800人、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1500人,累计服务企业1万户(次),累计新增科技成果本地转化1.3万项,实现技术合同成交额1000亿元。构建中试研发服务体系,征集发布创新成果转化供给清单,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要素支撑。
10.高效能科技金融赋能行动。整合优化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开展“企业创新积分”评价工作,将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企业纳入首批试点,建立基于创新积分的企业信用新模式,设置更加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鼓励天使基金、创业基金、产业基金等对科技企业给予投资支持,灵活运用创业担保贷款、科技保险产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开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担联动等。强化对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企业的金融支持,实施“先投后股”等新型资金投入方式,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
(三)人才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能力提升工程
11.高层次人才吸引培育行动。实施“长白英才计划”,遴选支持一批高层次引进人才、科技领军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团队。完善青年人才发现、选拔、培养机制,助力更多青年人挑大梁、当主角。深入实施卓越工程师产学研协同培养项目,培养1000名左右具备工程技术创新创造能力、善于解决工程技术难题的工程硕士和博士,为重点产业发展储备卓越工程师后备人才。
12.高水平人才集聚平台建设行动。建设“长春人才创新港”,推动大校大院大所大企优质科创资源向港内集聚,打造具有影响力品牌力的吸引集聚人才平台和人才创新发展示范区。支持产业园区实施特色主导产业重大项目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等科技服务机构,集聚产业高端人才,构建人才创新雁阵格局。
13.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行动。深化引才机制改革,建立完善“事编助企”引才用才、校企共用高层次人才、企业引才奖励等制度。常态化开展“组团引才”,引进一批我省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深化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落实科研人员保障机制,持续推进岗位管理、编制使用、职称评聘、薪酬激励、放权松绑。健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人才交叉挂职、兼职创新、定向服务机制,促进更多人才智力资源向产业生产一线流动汇集。
(四)教育科技人才产业一体推进工程
14.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行动。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重要作用,支持中科院长春光机所、中科院长春应化所等中科院科研院所和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等部属院校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引育优秀科技人才团队,突破一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推动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在吉转化,促进我省优势传统产业迭代升级,加快前沿技术产业培育布局,营造教育科技人才产业一体化发展的良好创新生态。
15.企业主导产学研深度融合行动。改革科研项目凝练方式,突出企业“出题”,支持企业牵头实施科技攻关任务,累计实施企业关键技术重点研发项目300项以上。鼓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开展技术研发,将符合条件的横向攻关项目认定为省级科技项目,加快科研成果直接在企业转化应用。推动产业与科技教育“双向奔‘富’”,主动为科技企业适配一批科研人员,为科研团队适配一批关联企业,探索建立选派教授专家企业挂职、建立横向科研合作、共建专业性研究院的渐进式合作机制,累计选派“科创专员”“产业教授”1700人以上。
16.园区建设助力产业集群行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质增效,发挥长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作用,瞄准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光电信息、人参产业、数字经济、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做强做优做大主导产业,加快建设一流科技园区。积极引入高校院所创新资源设立研发分支机构,以企业为主体新建重点实验室5个、科技创新中心10个、院士工作站5个、新型研发机构40个、科学家工作室20个。统筹推进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打通区域内上下游配套产业链,重点培育10大产业集群,打造吉林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
17.应用场景牵引技术创新行动。推动在氢能、碳纤维、大功率半导体、生物制药、人参产业等领域开发开放应用场景,引导科技成果在真实的场景应用中快速突破与迭代。支持“吉林一号”挖掘农业、水利、环保、交通、自然资源、城市建设等领域应用场景,依托长春光谷、北湖未来科学城等科技园区打造“场景创新促进中心”。设立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30家,依托吉林大学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落实制造业“智改数转”政策,开展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和未来工厂创建,打造智能制造标杆示范。探索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有效机制,加快文化产业数字化布局,实现文化建设数字化赋能、信息化转型。
三、组织保障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省委科技委统筹作用,建立教育科技人才产业一体化推进工作机制,强化共商共研、协同联动机制,增强政策一致性。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配置教育、科技、人才、产业财政投入。鼓励科研类事业单位实行更加灵活的管理制度。将高校院所成果转化作为获得财政资金、平台建设、项目支持、科技奖励的重要依据,确保一体化发展政策举措落地见效。
初审:王茜
复审:李东洋
终审:佟胜强
2024-12-18 00:00:00
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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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关于同意调整
珲春市老龙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划定方案的批复
吉政函〔2024〕71号
延边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批准珲春市老龙口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的请示》(延州政报〔2023〕4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珲春市老龙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进行调整。
二、调整后的老龙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总面积约为262.15平方公里,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面积约13.29平方公里,分为水域和陆域两部分。水域范围为老龙口水库大坝至三道沟河入库前水库横断面,对应109米高程线下的库区水域;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200米,不超过分水岭和水库坝顶防浪墙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面积约71.13平方公里,分为水域和陆域两部分。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外的库区水域;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以外,西至头道沟与二道沟间分水岭,北至一级保护区以北不少于3公里范围的山脊线(三道沟村处以两侧山脊线连接线为界),东至马滴达村与桃源洞村间的山脊线,南至库区以南第一重山脊线,西南至小红旗河与珲春河间分水岭的区域。
准保护区面积约177.73平方公里,分为近库区、远库区两部分,共17处。近库区1处,范围为一、二级保护区以外,西至二道沟与三道沟河间分水岭,北至二级保护区以北不少于5公里范围的山脊线,东至沙金沟大岭(海拔534.3米)—G331国道丹阿线1443号里程碑—尖山(海拔466.4米)一线,南至珲春河以南第一重山脊线的区域。远库区16处,范围为G331国道丹阿线1443号里程碑以东,东北虎豹国家公园以外,沿珲春河依次上溯的16处区域。
三、你州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严格落实《珲春市老龙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技术报告》中的系列保护措施,配套制定实施监管方案及应急预案,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同时,妥善处理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重叠矿业权。
特此批复。
附件:珲春市老龙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主要拐点坐标(略)
欧宝体育
2024年9月11日
初审:王茜
复审:李东洋
终审:佟胜强
2024-12-18 00:00:00
第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