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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欧宝体育办公厅
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
证明事项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重要指示批示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进一步激励村级组织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减轻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负担
(一)明确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组织和其他村级经济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村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也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依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规定等履行职责。县级党委和政府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方面的职责范围和履职方式,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协助或委托村级组织开展工作事务的制度依据。需村级组织协助开展的工作事务,村级组织原则上只负责联系村民、引导入户、组织动员、宣传教育、说服劝导以及非专业性工作的发现报告,党政群机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党政群机构委托村级组织开展的工作事务,应充分考虑村级组织承接能力,在征得村级组织同意的基础上,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给村级组织承担。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
(二)创新村级组织工作方式。分类办理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以及村民群众个人事项。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完善村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强化村级组织兜底服务、综合服务能力。交由村级组织代办的公共服务事项,由乡镇党委和政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村级公共事务及公益服务事项,由村级组织召集村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协商确定办理方式,村民群众确有需要但村级组织难以承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由乡镇党委和政府协调解决;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以外的村民个人事项由村级组织引导村民群众自行解决、互助解决。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征求村级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由县乡级政府依法购买服务。
(三)精简村级组织工作报表。除紧急突发工作外,村级组织报表以月报、季报、年报为主,县级党委和政府应整合各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填报的各类表格,每年年初统一交由乡镇安排村级组织按规定频次填报。鼓励党政群机构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数据信息,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以县(市、区)为单位,清理整合面向村级组织的微信工作群、政务APP,未经各级党委、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新建业务应用系统不得向村延伸。深化应用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探索以县(市、区)为单位推进村级数据资源“一张表”建设,逐步实现村级组织工作数据综合采集、系统归集、有机整合、交换共享、多方利用。
(四)完善村级组织考评机制。对村级组织工作实行综合考核评价,由乡镇党委和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单独开展检查评比活动。建立以解决实际问题、让村民群众满意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取消对村级组织的“一票否决”事项。坚决杜绝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证村级组织实绩等问题,不得简单以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者录制视频等作为评价村级组织是否落实工作的依据。探索建立“双向评价”机制,赋予村级组织对县级党政群机构的评议权,推动党政群机构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工作方式,加强对村级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二、精简村级工作机制和牌子
(五)从严控制村级工作机制设立。规范清理各级党政群机构设立的村级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公共卫生、治安保卫、妇女和儿童工作等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可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基层群团组织承担相应职责的,原则上不得在村级设立专门工作机制或者要求专人专岗,承担相应职责的必要工作条件由县级党委和政府统筹予以保障。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村级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相应的党政群机构应协调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级组织。
(六)整合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办公场所。以县(市、区)为单位持续推进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面积一般应达到200平方米且每百户村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村民活动区域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规范设立便民服务站(大厅),村级公共服务事项实行“一站式”办理,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制定办事指南和服务流程。按照办公最小化、服务最大化原则,取消隔离封闭的村级组织办公场所,整合工作性质相似的村级工作机制办公场所,统筹党政群服务活动阵地,实行“一室多用”。以村民群众需求为导向,合理划分文体活动室、多功能室、妇女(儿童)之家、村民议事厅、矛盾纠纷调解室、标准化卫生室等功能区域,建好用好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
(七)规范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一般应悬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标牌和村党群服务中心、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标识。村级组织标牌以长条竖排为宜,一般应在200cm×30cm以内,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门口两侧依主次悬挂;村党组织标牌用白底红字,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标牌用白底黑字,所用文字应为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内部悬挂的标牌、标识由村级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在显著位置悬挂村级综合服务机构标牌,在各功能区域入口外墙设置可更换的插入式简明标牌,在村级综合服务大厅设置相关服务类站(点)标牌、标识或集合式服务功能索引牌。村级组织获得的各类荣誉牌匾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内部集中陈列展示。
(八)提升村级治理和服务效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规范并整合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级工作机制岗位力量,将公益性岗位专干、乡村振兴专干等统一纳入党群服务中心管理,建立综合性服务团队或设置综合性服务岗位,在村党组织统一领导下,统筹开展村级党建、治理和服务等工作。建立完善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承诺和述职评议制度,深入开展村级议事协商,提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实效。推动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就业和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文化体育等综合服务供给下沉到村。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村级治理,发挥好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积极作用,组织乡镇(街道)“社工站”专业力量进村开展服务,提升为民服务精细化精准化能力和水平。
三、改进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九)压减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规范清理各级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凡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一律取消。对属于第一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虽有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文件依据但已经不符合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村级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证明事项,相关党政群机构要适时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完善政务信息系统基层治理领域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机制,鼓励党政群机构采取网上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十)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依法依规明确村级组织证明事项取消清单、保留清单。列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由相关党政群机构提供出具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主要包括事项名称、办理用途、开具单位、有效时限、政策法规依据和证明内容范本等。列入取消清单的证明事项,明确相关依据及取消后的办理方式。对因政策措施衔接调整不到位,暂未列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但涉及村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等仍需出具证明的,村级组织可本着便利村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属于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相关证明。出具证明事项涉及村级公共利益等重大问题或者存在法律风险的,村级组织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广泛组织村民议事协商,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全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全过程各方面。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纳入城乡基层治理重点任务加强部署,纳入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重点工作常态推进,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市(州)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评估,县乡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逐一规范针对村级组织的工作事项。民政、组织、党委农村工作部门要积极履行牵头协调职能,抓好统筹指导、资源整合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情况纳入城乡社区治理考核,纳入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党政群机构考核评价内容,压紧压实责任。
(十二)强化工作举措。各市(州)、县(市、区)要详细摸清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底数,全面深入自查,集中开展清理整治。市县两级分级制定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指导目录,建立完善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准入联审机制。党政群机构涉及村级的年度工作事项,每年年初须提交本级联审机制,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省民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等部门依法依规建立省级指导目录并适时动态调整、及时公布。省级党政群机构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拟以党委、政府或部门名义印发的文件涉及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相关内容,须提前征求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意见。分级健全村级组织负担常态化监管措施,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对随意增加村级组织负担的行为,通过致函提示、通报曝光、约谈提醒等方式予以警示,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十三)明确推进时序。2023年5月底前,各市(州)、县(市、区)深入开展相关调研,摸清村级组织工作事项底数。7月底前,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要分级制定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指导目录,建立健全准入制和动态调整制度。10月底前,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清理没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没有经费保障、没有实际效用、村民群众不认可的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12月底前,以市(州)为单位开展检查评估,检验工作成效,推动问题整改。2024年上半年,各市(州)、县(市、区)深入开展“回头看”,巩固提升减负工作成果,健全村级组织减负工作常态化机制。力争用一年半左右时间,推动村级组织减负工作取得扎实成效,基本实现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权责清晰、设立的工作机制精简高效、加挂的牌子简约规范、出具的证明依规便民。
(十四)促进成果转化。党政群机构要以村级组织减负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工作方式,依法规范履职行为,为村级组织开展工作提供有力指导、支持和帮助。村级组织要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学习,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要认真落实规范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有关要求,健全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集中精力做好带领发展、推进治理、为民服务等工作,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注重挖掘村级组织减负工作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宣传和交流,推动减负工作效能整体提升。
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要协调推进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送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各市(州)、县(市、区)规范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关工作要统筹部署、同步推进,参照《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和本措施精神执行。
附件:1.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略)
2.村级组织机制牌子指导目录(略)
3.村级组织证明事项指导目录(略)
(据2023年5月6日《吉林日报》)
2023-10-07 00:00:00
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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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欧宝体育办公厅
印发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023年5月5日中共吉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3年5月19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欧宝体育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批复的保留车辆编制数为基础,实行总额控制,动态管理。
机构新成立、整建制撤并、职能或者人员编制调整的,即时核定。确需新增编制的,应当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车辆数为基础从严审批。能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保障临时性用车的,原则上不得通过增加编制方式配备公务用车。
第八条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编制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标准管理
第九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跨城乡行驶且使用频率较高的,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地理环境需要、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固定线路的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五)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配备新能源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和大型客车的,价格不得超过同类燃油客车的配备标准。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公务用车配备价格为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享受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配备价格为扣除补贴后的价格。
第十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提交车辆技术鉴定等更新依据和证明材料,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核、审批。
第四章 配备管理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须提交业务需求等方面的充分依据和证明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报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气候和业务必需等工作需要,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按照前款规定程序报批后,可以在编制内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因工作需要,在编制内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报送下一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申请。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党政机关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车型、业务需求和使用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具备条件且相对集中的办公区域建立车辆综合保障服务平台,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党政机关应当将各类公务用车(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除外)纳入“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接受日常监管。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以及已明确系统制式标识的公务用车外,党政机关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当按照统一样式(须含监督举报电话)、分级实施、规范管理、公开监督的原则,实行标识化管理,自领取新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车辆落籍手续,车辆上牌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化喷涂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登记程序和具体责任人、负责人,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任务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应当通过“平台”统筹调度,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公务交通补贴区域内的一般公务出行,自行选择出行方式,并与差旅费保障范围做好衔接。
应急或者集体(3人以上)检查调研、临时通知的紧急会议、财务人员存取大额现金、携带涉密文件或者重要内部文件资料参加相关公务活动等特殊公务,个人解决交通问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经单位分管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使用应急保障用车。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省内其他地区公务出行,原则上应当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按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交通费用;如有执行应急等特殊公务或者到达地交通条件不具备、自行选择出行方式有困难等难以满足工作需要情况的,经单位分管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应急保障用车或者采取社会租赁方式解决,但不再领取出差交通费用补贴。省外公务出行原则上不得使用公务用车,应当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据实报销交通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统筹使用本单位公务用车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租赁社会车辆:
(一)执行抢险救灾、重大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紧急特殊任务的;
(二)承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交办的重大会议和公务活动的;
(三)承担重要外事活动的;
(四)单位组织集体公务出行活动的;
(五)牵头联合其他部门共同开展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的;
(六)监察、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办理特殊事项的;
(七)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租赁社会车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租赁期限一周以内的,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租赁期限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租赁期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严禁“化整为零”压缩审批层级。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采取长期租赁或者以租代购等方式,变相增加公务用车,实行“一事一租”制度,严禁租赁管理服务对象车辆。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租赁社会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租赁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优先选择国产自主品牌、新能源汽车,不得租赁高档豪华汽车,原则上不得租用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气候和业务必需等工作需要,可租用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国产越野车。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租赁社会车辆,应当综合考虑用车人数、保密要求、出车任务、经费预算等实际情况。3人(含)以下的公务活动租赁轿车;4至8人的公务活动租赁小型客车;9人(含)以上的公务活动,按照实际情况租赁中型客车或者大型客车。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租赁社会车辆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从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开展的专项或者大型活动发生的公务租车费用可从相应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租赁社会车辆,应当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党政机关租赁的社会车辆,应当严格遵守公务用车有关制度规定,严禁作为领导干部固定车辆使用或者私用。
第七章 处置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务用车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根据鉴定评估结果、车辆实际情况以及交通管理相关规定,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务用车处置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按照评估鉴定、核验手续、移交车辆、公开处置、收入上缴等程序进行处置。对拍卖车辆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十四条 公务用车处置后,党政机关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核销或者登记变更手续。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包括公务用车编制数、实有数、车辆配备更新有关情况、审批超出标准配车和配备越野车情况、车辆管理使用及运行费用情况等,逐级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省直党政机关应当按要求定期统计汇总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以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三十七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违规审批租赁社会车辆、超标准租赁社会车辆、将租赁社会车辆变相作为领导干部固定车辆使用或者私用的;
(十)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界定。
第四十条 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具体管理制度,并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省直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做好车辆日常管理使用工作。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类开发区(园区)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定期汇总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并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5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2018年11月20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欧宝体育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据2023年5月23日《吉林日报》)
2023-10-07 00:00:00
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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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欧宝体育办公厅
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机制,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现就吉林省进一步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冰天雪地都是金山银山理念,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健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统筹兼顾、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协调推进、强化激励与硬化约束协同发力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思想共识和行动自觉,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加快建设生态强省,坚定走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之路,为维护生态安全、打造美丽中国吉林样板提供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统筹谋划,全面落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对标国家改革部署,结合实际统筹研究谋划,全面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及相关领域改革,细化举措,实现各项生态补偿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坚持统筹兼顾,协同发力。遵循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加强补偿政策的协调联动,强化各项制度的衔接配套,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对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落实生态保护责任、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推进市场化、多元化补偿实践。逐步完善政府有力主导、社会有序参与、市场有效调节的生态保护补偿体制机制,激发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坚持规范权责,硬化约束。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行为。清晰界定各方权利义务,实现受益与补偿相对应、享受补偿权利与履行保护义务相匹配。健全考评机制,依规依法加大奖惩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三)改革目标。到2025年,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完备。以水流、森林、耕地、湿地、草原等生态环境要素为实施对象,以生态保护成本为主要依据的分类补偿制度日益健全;以提升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为基本取向,纵向补偿和横向补偿协调推进的综合补偿制度不断完善;以受益者付费原则为基础,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格局初步形成,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显著增强,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局面基本形成。到2035年,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定型。
二、健全以生态环境要素为实施对象的分类补偿制度
(一)健全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组织实施松花江、辽河、嫩江等水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落实休禁渔制度,依法惩戒破坏水生生物资源行为。改善和优化重点水域生态环境,因地制宜开展松花江、东辽河等江河源头,石头口门、新立城、哈达山、丰满等重要水源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水流生态保护补偿。适时制定水流利用地对水流输出地的生态补偿机制。落实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制度,建立健全淹没区灾害损失补偿机制。
(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林地类型、森林类别、生态区位等,积极探索对生态公益林实施差异化补偿。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落实国家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和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政策,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
(三)深化耕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以绿色生态为导向,落实国家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综合考虑耕地保护面积、耕地质量状况、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和粮食商品率,以及耕地保护任务量等因素,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加强黑土地保护,到2025年,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达到4000万亩。落实国家轮作任务。建立完善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交易、利用等管理机制。
(四)健全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科学精准利用相关政策资金,完善湿地保护补偿机制,推进建立向海、莫莫格、哈泥等省级以上重要湿地、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在白城市、松原市、延边州等湿地重点分布区探索推进一般湿地保护补偿试点工作,对全省湿地实施全面保护。
(五)推进实施草原生态补偿制度。全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奖补政策。严格执行草原禁牧、休牧制度,将退化和沙化草原列入禁牧范围。重点对西部10个县(市、区)草原禁牧、草食畜圈舍建设、饲草产业发展、草牧业一体化项目建设、机械化舍饲养殖食草畜予以补助。严格草原资源管控,完善草原资源总量控制和占补平衡制度。建设国家草原自然公园,推进设立省级草原自然公园,拓宽草原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途径。
(六)积极探索统筹保护模式。生态保护地区所在地政府要在保障对生态环境要素相关权利人分类补偿政策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结合本地生态空间中并存的多元生态环境要素系统谋划,因地制宜完善生态治理规划目标、实施路径及阶段重点,依法稳步推进不同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一体化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高生态保护整体效益。
三、完善纵横结合的综合补偿制度
(一)加大纵向补偿力度。结合中央财政对我省转移支付情况,逐步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规模。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予以倾斜。保持对原深度贫困地区生态补偿支持力度不减。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引导性政策和激励约束措施,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调动各级政府加强生态保护的积极性,促进绿色发展。
(二)突出纵向补偿重点。对生态功能重要性突出地区,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测算中通过提高转移支付系数、考虑当地生态环保支出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落实以东北虎豹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根据自然保护地规模和管护成效加大保护补偿力度。逐步将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全面纳入省级对下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范围。
(三)改进纵向补偿办法。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点,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差异化补偿。适时引入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转移支付分配因素,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支持力度。探索建立补偿资金与破坏生态环境相关产业逆向关联机制,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发展破坏生态环境相关产业的,适当减少补偿资金规模。通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对吸纳生态移民较多地区给予补偿,引导资源环境承载压力较大的生态功能重要地区人口逐步有序向外转移。
(四)完善横向补偿机制。加强市级统筹力度,健全完善省内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推动建立省际间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因地制宜探索大气等其他生态环境要素横向补偿方式,鼓励市、县通过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横向生态补偿,促进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良性互动。
四、加快构建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格局
(一)加快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对履行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义务的权利主体给予合理补偿。扎实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试点工作。
(二)推动资源环境权益交易。在政府管控或设定限额下,贯彻落实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初始分配制度。组织开展不同类型的环境权益交易试点。完善水权配置,合理确定区域取用水总量和权益,引导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开展水权交易解决新增用水需求。明确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利用国家水权交易平台和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鼓励取水权人在节约使用水资源基础上有偿转让取水权。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在生态环境质量达标的前提下,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快推动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基准价格政策出台。落实好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为基础的国家碳排放权抵消机制,积极推动我省具有生态、社会等多种效益的林业、可再生能源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三)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并推广碳排放权、水权、排污权、用能权等抵质押贷款产品。支持长春市等符合条件的地区积极申报创建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依托核心企业创新授信机制,鼓励支持生态产业链金融模式。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充分发挥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促进环保装备制造、环境服务、资源循环利用等环保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绿色保险,积极推行环境高风险领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四)探索多样化补偿方式。引导发展人参、食药用菌等特色优势产业、扩大绿色产品生产。加快发展生态农业,主推粮牧结合、发酵还田、种养结合的循环农业。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项目试点建设,鼓励各地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等工程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多元化场景,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制度。
五、完善相关领域配套措施
(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以及水、森林、耕地、草原、湿地等方面法律法规,推动生态保护补偿依法合规开展。明确生态受益者和生态保护者权利义务关系,规范生态保护补偿的主体、范围、方式等。加快黑土地保护等地方法规规章的制修订进程。加强执法检查,强化法治宣传,营造依法履行生态保护义务的法治氛围。
(二)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全省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建立健全要素齐全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优化全省重要水体、重点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环境监测点位布局,推动开展全省生态质量监测评估。建立生态环境统计监测体系,发布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数据信息。推进森林、湿地、草原等重要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监测评价。
(三)发挥财税政策调节功能。发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税费以及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的调节作用。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新能源、生态建设等相关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探索对预算支出开展生态环保方面的评估。落实国家绿色低碳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建材、绿色建筑发展。
(四)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占用补偿、损害赔偿与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依法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的占用补偿制度。积极推进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推广和地理标识农产品认证等相关工作。大力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有效防控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依法对因法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的人员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
六、落实生态保护工作责任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工作责任,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细落实。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会商、形成合力,依法稳步推进不同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重复补偿。生态受益地区要自觉强化补偿意识,积极主动履行补偿责任。
(二)健全考评机制。将生态环境和基本公共服务改善情况纳入省对市、县综合考核体系,将生态保护补偿责任落实情况、生态保护工作成效作为有关创建评比重要内容。全面实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完善评价结果与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公开力度。
(三)严肃监督问责。加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进展情况跟踪调度,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效果评估,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开展不力、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和部门纳入督察范围,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列入市、县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内容。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据2023年6月20日《吉林日报》)
2023-10-07 00:00:00
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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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欧宝体育办公厅
印发吉林省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浙江“千万工程”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结合吉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关于美丽乡村建设的决策部署,对标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做法,聚焦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目标,坚持新发展理念,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规划引领,科学划定村庄分类;坚持试点先行、示范引领,做到一张蓝图绘到底;坚持建管并重,突出农民主体;坚持城乡融合,完善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的政策体系。实施“十县引领、百村示范、千村美丽、万村整治”工程,力争到2025年,建成美丽乡村示范县10个,打造“百村示范”村600个左右、“千村美丽”村3000个左右;到2035年,乡村由表及里、形神兼备全面提升,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
1.因地制宜壮大县域产业。围绕实施“百千万”产业培育工程,立足县域资源禀赋,做好“土特产”文章,不简单搞一县一业、一村一业,把“粮头食尾”“农头工尾”“畜头肉尾”增值环节更多惠及农村,促进农民增收。
2.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稳步推进农村“三变”改革,扎实推进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鼓励创办资源开发型、产业带动型、劳务服务型等经营实体,多方拓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
3.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强化联农带农机制,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动作用,把有发展意愿和能力的农户嵌入生产、加工、营销等产业链条发展的各环节,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大力支持发展庭院经济。
4.加快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农村资源与新业态深度融合,拓展体验、观光、休闲、研学、康养和传承文化等功能,打造共享生态特色农庄、康养民宿、休闲采摘、农事体验、非遗工坊等新业态,培强培优一批乡村旅居目的地、营造宜居宜业新空间,有效开发农业多种功能、乡村多元价值。
(二)加强美丽乡村规划管理
5.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美丽乡村建设空间布局作出总体安排。以乡镇为单元,统筹划定村庄建设边界,对美丽乡村建设的空间布局、用地规模、功能结构等作出安排。“百村示范”和“千村美丽”村创建年度内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到2025年,实现全省村庄规划管控功能全覆盖。落实点状供地政策,安排农村村民住宅专项保障计划指标。严格依据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强化规划刚性约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6.抓好乡村畅通工程。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加强通村公路和村内道路连接,加强自然村屯互联互通、村内户外道路硬化,打通“断头路”,修缮“破损路”。到2025年,整治“畅返不畅”公路17047公里,新改建公路8943公里,通硬化路的自然村屯达到97.1%。到2035年,形成通村畅乡达屯的农村公路网络,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公共服务均等化。
7.改善农民居住环境。结合国家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农村“暖房子”工程。尊重农户意愿,将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动态新增危房纳入年度改造计划,鼓励同步实施节能改造和品质提升。建立常态化农房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宅基地管理,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引导农民自我更新住房。加强传统村落、传统建筑、传统民居的保护利用。加强农房风貌塑造和引导,鼓励对既有农房进行微改造,促进风貌协调。强化科学安全储粮,到2024年基本消除“地趴粮”。到2025年,打造省级宜居建造试点村16个,农房建管覆盖率达到90%;到2035年,分别达到50个和95%。
8.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乡村、景区、农村公路等通信网络建设,深化农村光纤网络、移动通信网络覆盖。坚持适度超前原则,加快普及5G应用和5G基站建设,提升重点乡镇和人口聚集区5G网络服务质量。到2025年,建成5G基站5.5万个,行政村5G网络通达率达到80%,建成数字村600个;到2035年,行政村5G网络通达率达到90%,基本实现数字乡村全域覆盖。
9.加快推进24小时供水能力建设。聚焦“建好、管好、用好”三个关键环节,狠抓规模化建设、24小时供水、水质提升和长效管护,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到2025年,具备24小时供水能力的工程占比达到80%以上,推进水费县级统管统用。到2035年,县级统管全面实现企业化运营,基本实现城乡供水“同质、同源、同服务”的供水格局。
10.推进农村沟渠建设。突出路沟、村沟、房沟的疏浚、清障和建设,因地制宜修砌排水边沟。“百村示范”村易积水地段边沟等排水设施硬化率力争达到100%。
(四)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
11.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合理采用纳管处理、集中处置、生态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模式,因地制宜增强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集中治理能力。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7%。到2035年,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应治尽治,基本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12.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村庄清洁行动范围由村庄面上向屋内庭院、村庄周边拓展。完善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收运处置体系,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探索整合提升再生资源或垃圾分类回收平台。到2025年,行政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率达到100%。到2035年,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13.持续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坚持“宜水则水、宜旱则旱、以水优先”原则,尊重农民意愿,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因地制宜推进厕所革命。到2025年,全省改造卫生厕所126万户。到2035年,农村常住农户实现愿改尽改,基本普及卫生厕所。
14.持续推进农村畜禽粪污治理。因地制宜实施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因村施策推广“一主三辅”利用模式。加强村屯粪污治理日常监管。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5%以上;到2035年,达到90%以上。
15.持续推进绿美乡村建设。加强村庄林带、道路林网、水系林网、农田林网建设和“四旁”植树绿化,充分利用废弃地等建设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引导鼓励农民通过栽植果蔬、花木等开展村庄绿化美化。到2025年,打造绿美示范村屯100个,提升绿美村屯3000个。到2035年,基本实现山地森林化、农田林网化、村屯园林化、道路林荫化、庭院花园化。
(五)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
16.巩固提升电网电力保障。重点新建和改造薄弱地区66千伏变电站及66千伏线路、10千伏线路及配变,加快完善电网结构,推进乡村电气化工程和高标准农田配套电网建设。到2035年,对符合条件的农田机井,力争全部完成通电改造。
17.加强农资供销服务。支持发展乡村生产生活服务业,推动农资龙头企业下沉销售渠道,发展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直供直销。培育壮大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主体,强化与小农户和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有效对接。到2025年,农资经营服务覆盖50%以上的行政村;到2035年,覆盖70%以上的行政村。
18.畅通农村商贸物流。依托现有农村商业流通网点,每个行政村至少建有1个多功能便民服务站。实施快递进村工程,全面提升建制村快递服务实际通达率。到2025年,实现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多功能便民服务站全覆盖,建设农村物流服务网点5500个。到2035年,农村物流网络实现全覆盖。
19.加强乡村文体服务。提升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服务功能,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和“吉林印记”项目,传承传统优秀农民体育活动,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赛事活动。到2025年,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村民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到2035年,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全面完善,村民精神文化需求得到充分满足。
20.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县域巡回医疗和派驻服务工作机制,深入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医”培养计划,发展壮大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到2025年,常住人口和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分别达到50%和80%以上;到2035年,分别达到75%和85%以上。
21.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在老年人集中、有服务需求的行政村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场所建设。到2025年,实现有建设需求的行政村养老服务保障全覆盖,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升级改造已建成的农村养老服务场所。
(六)提升乡村组织建设水平
22.建强基层党组织。开展“五星级”乡村党组织创建,推进新时代吉林党支部标准体系(BTX)建设,培养乡村干部后备力量,进一步强化村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23.强化乡村治理。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推动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学习和践行“浦江经验”,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乡村法治教育和法律服务。深入开展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行动。
24.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传教育活动。扎实开展“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干净人家”等创建活动,“最美家庭”等文明典型评树活动,传家训、立家规、扬家风等主题活动。
三、组织保障
建立省负总责、部门协同配合、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压紧压实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政同责,将美丽乡村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督查考核范围。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省乡村振兴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附件1
美丽乡村示范县创建名单
一、2024年示范县
1. 永吉县
2. 东辽县
3. 松原市宁江区
4. 通榆县
5. 和龙市
二、2025年示范县
1. 长春市九台区
2. 梨树县
3. 通化县
4. 靖宇县
5. 梅河口市
附件2
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创建标准
一、十县引领
根据全省乡村建设基础现状,将美丽乡村示范县划定为三个标准。县域内“千村美丽”村占行政村总数的比例,东部地区的通化市、白山市、延边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等所辖县(市、区)和梅河口市不低于50%;中部地区的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等所辖县(市、区)不低于40%;西部地区的松原市、白城市等所辖县(市、区)不低于30%。“十四五”期间,每个示范县每年创建“百村示范”村6个,其余行政村全部达到“万村整治”标准。
二、百村示范
实现布局优美、环境秀美、生活和美的“三美”标准。主要包括:村庄规划管控覆盖率、“户户通”道路硬化率、住房安全覆盖率、5G网络通达率、24小时供水覆盖率、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率均达到100%,适宜地块应绿尽绿、生活污水应治尽治、户用卫生厕所应改尽改,基本具备便捷的农资供销服务、畅通的农村商贸物流、可及的医疗卫生服务和可覆盖的文体活动场所及养老服务。
三、千村美丽
实现“九有六无”标准,即有特色产业、有村集体收入项目、有顺畅排水、有垃圾处理设施、有清洁环境、有整洁院落、有干净居室、有绿化美化亮化、有长效机制;无卫生乱象、无路面破损、无不安全住房、无私搭乱建、无不良习俗、无规模性致贫返贫现象,推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人居环境整体提升,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万村整治
实现乡村环境干净、整洁、有序。常态化推进“三清一改”,即清理农村生活垃圾、清理村内塘沟、清理畜禽养殖粪污等农业生产废弃物,改变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不良习惯,推动由“村村干净”向“家家干净”逐步深化。
(据2023年7月18日《吉林日报》)
2023-10-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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