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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
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2〕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9年12月19日经省政府同意,由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吉自然资规〔2019〕3号)同时废止。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22年7月5日
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
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黑土地保护工作重要论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和利用好珍贵的黑土地资源,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是指通过工程措施将非农业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出来,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高标准农田建设、被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等。
第三条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应剥尽剥、就近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开展土壤质量调查、指导利用剥离耕作层土壤,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年度计划制定、方案编制审查、验收等工作。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开展土壤质量调查,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等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承担的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相关经费保障,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等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相关工作。
第二章 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计划编制
第六条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综合考虑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和剥离耕作层土壤利用项目的布局、规模、建设时序等,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计划,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运输、存储、管护、利用等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设区的市可统一编制市辖区、开发区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计划,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各市辖区、开发区分别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年度计划。
第七条 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计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黑土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等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第八条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耕作层土壤剥离范围
第九条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符合《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技术规范》(DB22/T2278-2015)规定的土壤质量评价标准的,应当进行剥离。要加强对黑土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存在下列情形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不进行剥离:
(一)不符合《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技术规范》(DB22/T2278-2015)规定的土壤质量评价标准的;
(二)被严重污染不适宜耕种的;
(三)坡度大于25度或面积小于1亩,无法实施剥离作业的;
(四)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且耕地耕作层已破坏无法再利用,并已依法查处的;
(五)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的前提下,建设占用耕地进行自然利用的;
(六)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临时用地的。
第四章 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编制
第十条 建设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应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
临时用地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且耕作层土壤剥离内容纳入土地复垦方案的,可不单独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耕作层土壤剥离相关工作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由设区的市或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
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由建设单位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编制依据、土壤调查、剥离、运输、验收、存储、管护、利用、投资估算、实施计划、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条 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论证,专家组应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涉及耕作层土壤剥离的,要在用地申请文件中说明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情况或编制工作安排。
第五章 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
第十五条 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供地前组织实施,并确定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工作。
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由建设单位在用地动工建设前实施。
临时用地项目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由建设单位在使用土地前实施。
第十六条 耕作层土壤剥离应按照已通过专家审查论证的实施方案实施。
第六章 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完毕后,城市批次建设用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单独选址项目及临时用地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设区的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区、分段、分期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应提交验收申请、工程竣工报告、施工记录、工程计量结算资料、相关影像等资料。
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由设区的市或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财政等领域专家进行,专家组应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应按照已通过专家审查论证的实施方案进行。
第七章 剥离耕作层土壤利用
第二十一条 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由设区的市或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利用。
单独选址项目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计划自行利用。建设单位不能自行利用的,应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交设区的市或县(市)人民政府,由设区的市或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利用。
耕作层土壤利用责任主体应妥善留存、保管耕作层土壤利用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利用应综合考虑存储、管护、运输等因素,做到剥离和利用紧密衔接。鼓励即剥即用、就近利用。
第二十三条 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应优先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绿化等,也可用于生态保护修复、设施农业种植、农作物育苗、有机肥堆制等。
第二十四条 非社会资本投资的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生态保护修复、绿化等项目,可以无偿或按照成本价使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其他项目需要使用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可实行有偿使用。
耕作层土壤剥离的收益应当用于耕地保护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无偿提供耕作层土壤等有效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耕地经营主体就近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对耕地进行改良培肥。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剥离耕作层土壤交易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剥离耕作层土壤信息,推动剥离耕作层土壤有效利用。
第八章 剥离耕作层土壤存储
第二十七条 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短期内无法利用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应将其运至临时堆放点集中存储。临时堆放点由设区的市或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置。
设置临时堆放点,应综合考虑运距、利用成本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等因素,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水源地等。
第二十八条 存储的耕作层土壤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存储期限超过1年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护措施。
第九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所需下列经费,应列入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取得成本、单独选址项目投资预算:
(一)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土壤调查费用;
(二)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编制及评审费用;
(三)耕作层土壤剥离工程费用;
(四)将耕作层土壤运至存储地点或直接无偿使用耕作层土壤的项目地点的费用;
(五)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存储、管护费用;
(六)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费用。
第三十条 下列经费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保障:
(一)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计划编制经费;
(二)将存储的耕作层土壤运至无偿使用耕作层土壤的项目地点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有偿使用耕作层土壤的运输费用,由耕作层土壤使用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奖补机制,加大财政保障力度。
第十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纳入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市(州)、县(市),不予评优。
第三十四条 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开展好的市(州)、县(市)给予一定规模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奖励指标从省级指标中安排。
利用剥离耕作层土壤实施土地整治等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优先安排全国统筹和省内交易。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占用耕地未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或未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应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未剥离或未按规定剥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开发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也可由市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具体事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县(市)的开发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第三十八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19日经省政府同意,由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吉自然资规〔2019〕3号)同时废止。
2022-07-05 00:00:00
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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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
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22〕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建设生态强省的决定》、《吉林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吉厅字〔2021〕18号)精神,推动我省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提升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水平,加快美丽吉林建设,助力碳达峰行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加强规划引领,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质量监管,完善政策机制,全面推行林长制,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增强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功能,为全面完成《吉林省第三个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规划(2021-2030年)》(吉政办发〔2021〕11号)和《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吉政发〔2021〕7号)确定的林草生态修复任务,加快推进生态强省建设,打造美丽中国吉林样板提供生态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综合治理。紧紧围绕巩固和提升生态功能目标,采取人工修复与自然恢复相结合的办法,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夯实吉林绿色本底,强化绿色发展的生态保障。
——坚持规划引领,合理布局。遵循“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国土空间规划和绿化相关规划,合理布局绿化空间,深入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增强林草湿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连通性和稳定性,打造“三区四屏三廊一网”生态格局。
——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绿。结合地域环境特征,科学选择绿化树种草种,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乔灌结合、林草融合。
——坚持以质为先,节约绿化。始终把提高质量作为国土绿化的核心,统筹考虑生态合理性和经济可行性,走科学、生态、节俭的绿化发展之路,做到数量和质量并重,推动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三)科学划定造林绿化用地。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按照造林绿化空间适宜性评价结果,综合考虑未来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调整方向,结合“三区三线”划定等工作,统筹确定规划造林绿化空间和位置,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实行精准化管理,为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推进林草湿生态连通奠定基础。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科学规范、因害设防建设农田防护林。严禁违规占用耕地造林绿化,确需占用的,必须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在公路、铁路、河渠两侧和湖库周边依法合规落实绿化用地,严禁开山造地、填湖造地,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树木。(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中铁沈阳局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四)深度挖掘国土绿化空间。要结合城市更新,围绕森林城市、园林城市建设,挖掘城市、县城绿化空间。对城区内裸露山体科学复绿,对内河、湖泊等水体沿岸、周边划定绿化用地。老旧城区要通过拆墙透绿、拆违还绿、留白增绿等方式,腾出绿化用地,推进城市森林建设。持续完善城市公园体系,丰富城市公园类型。城市、乡镇、村屯周边的废弃地、未利用地、边角地等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建设百姓身边“口袋公园”“小微绿地”。乡村规划中,要按照打造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目标,因地制宜划定“四旁”绿化用地,有条件的地方要规划环村(屯)林、小广场、游憩园建设用地。(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造林绿化相关规划。造林绿化相关规划要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实现多规合一,明确造林绿化目标和任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项目建设时,要把绿化美化资金纳入工程预算,加强绿化美化经费保障。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造林绿化相关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不得擅自改变造林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确需调整规划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科学选择造林绿化树种草种。要根据我省东中西部自然地理气候和立地条件、植被生长发育规律、生活生产生态需要,按照适地适树(草)原则,合理选择乡土造林绿化树种草种,慎重选择外来树种草种。东部长白山林区要突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功能,优先选择乡土珍贵树种;中部黑土区要突出农田生态防护功能,优先选择根系发达、固土能力强、生长速度快、树形高大的树种;西部风沙地区要突出防风固沙功能,适度选用耐干旱、耐盐碱、抗风沙的亚乔木、灌木类生态和经济兼用树种,提高防沙治沙经济效益。江河两岸、湖库周边要突出保水蓄水功能,优先选用耐湿性强、根系发达的树种。道路两侧绿化要优先选择防护功能强、抗污染、冠型优美的树种。城市和村屯绿化美化要优先选择常绿树种、彩叶树种和花果树种,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树种草种。加大乡土树种草种采种生产、种苗繁育基地建设力度,引导以需定产、订单育苗、就近育苗,避免长距离调运造林绿化种苗。不得从林业有害生物灾(疫)区调入苗木,对非灾(疫)区调入的造林绿化苗木,要严格落实造林绿化苗木落地复检要求,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扩散蔓延。(省林草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科学设计造林绿化方式。遵循生态系统内在规律,落实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的要求,从实际出发,科学选择绿化方式。根据造林绿化用地适宜性评价结果,对于宜林荒山荒地,要坚持自然修复为主,采取封山育林等措施,恢复天然植被。地势比较平坦、水肥条件较好地区,要大力开展人工造林,尽快恢复森林植被。半湿润半干旱地区,要以水定绿、量水而行,做到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湿则湿、宜荒则荒,以恢复灌草为主。要合理确定造林绿化初植密度,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前提下,提倡低密度造林,减少造林绿化用苗量、耗水量。要大力推广混交造林,提高森林抗逆性。(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严格造林绿化设计审查。造林绿化工程主管部门要对造林绿化设计中的树种选择、苗木规格、初植密度、造林绿化方式等严格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或科学绿化要求。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半湿润半干旱地区的规划设计,要经过水资源论证。承担国家和省级投资或以国家和省级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项目,建设单位要编制作业设计或绿化方案,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作业设计的用地、用水、技术措施等进行合理性评价,并监督实施。社会普遍关心且政府主导的重大造林绿化项目,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持续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快东北森林带、北方(吉林西部)防沙带等重大生态工程建设,提高重点区域生态防护功能。深入开展林草湿生态连通行动,重点实施“绿满山川”森林植被恢复、“林廊环绕”防护林建设、“水草相依”草原湿地恢复、“城乡一体”绿化美化等工程,形成林网成格、草地成片、湿地镶嵌、交错互连的高颜值生态格局。积极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充分考虑群众意愿,兼顾生态和经济效益,实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良性循环。开展林业草原碳汇行动,大力实施碳汇林(草)建设,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作出贡献。(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造林绿化施工管理。坚持把提高质量作为国土绿化核心狠抓落实。要加强造林绿化技术培训,特别是大户造林、专业合作社造林和委托造林的,必须做好造林技术培训和现场指导,提高造林绿化专业化水平。要加强造林绿化整地、选苗、栽植、浇水、抚育等关键环节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造林绿化成活率、保存率。加强造林绿化施工管理,充分保护原生植被、野生动物栖息地、珍稀植物等,禁止毁坏表土、全垦整地等行为,避免造成水土流失或土地退化。(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中铁沈阳局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造林绿化成果保护管理。要加强未成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抚育管护和补植补造,建立完善造林绿化后期养护管护制度和投入机制,提高造林成活率。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要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科学、规范、可持续开展森林经营活动。鼓励发展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等,支持国有林场场外造林,积极推动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加大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力度,优化森林结构和功能,提高森林生态系统质量、稳定性和碳汇能力。加大人工针叶纯林改造力度,开展健康森林建设,增强松材线虫病等有害生物灾害防控能力。要加强林草资源保护,强化林地草地用途管制,严厉查处乱砍滥伐、非法开垦、非法侵占林地草地和公园绿地等违法行为。要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火灾防控能力,强化应急处置,坚决防范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发生。要加强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栗山天牛、杨干象等主要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和防治,严格控制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严格保护修复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生境,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及时抢救复壮。(省林草局、省应急厅、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及时开展造林绿化落地上图及监测评价。以县(局)级林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为主体,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国土空间规划、林草资源图及其年度更新成果数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为基础,运用国家造林绿化落地上图管理系统,统一基础数据、统一技术规范、统一上图软件,建立省、市、县、乡级林草与自然资源部门联审联控体系,实现覆盖造林计划、作业设计、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等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形成年度造林绿化落地上图常态化管理机制,提高造林绿化科学管理水平,全面监测林草资源状况变化。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综合监测评价体系,运用自然资源调查、林草资源监测及年度更新成果,提升国土绿化状况监测信息化精准化水平。按照国家国土绿化成效评价办法,科学评价国土绿化成效。(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着力提升城乡绿化综合实效。推进城乡见缝插绿、立体绿化,做到应绿尽绿,增强城乡绿地的系统性、协同性,构建绿道网络,实现城乡绿地连接贯通。提升城乡绿地生态功能,有效发挥绿地服务居民休闲游憩、体育健身、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推广抗逆性强、养护成本低的地被植物,提倡种植低耗水草坪,减少种植高耗水草坪。鼓励农村“四旁”种植乡土珍贵树种,打造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提高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省林草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坚决抵制国土绿化形象工程。禁止违背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开展造林绿化,坚决杜绝盲目追求“一夜成林成景”。要避免片面追求景观化,切忌行政命令瞎指挥,严禁脱离实际、铺张浪费、劳民伤财搞绿化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造林绿化要选择适度规格的苗木,除必须截干栽植的树种外,应使用全株苗。尊重自然规律,坚决反对“大树进城”等急功近利行为。不得简单模仿新兴城市风格,严禁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必要时应在审批前开展专家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省林草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十五)压实主体责任。要全面推行林长制,落实各级领导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科学绿化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吉林省第三个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规划(2021-2030年)》(吉政办发〔2021〕11号)和林草湿生态连通行动,促进生态强省建设。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协调指导等作用,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国土绿化任务,强化国土绿化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持之以恒推进城乡绿化美化。要完善奖惩机制,对科学绿化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背科学规律搞绿化的错误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对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责。(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工作机制。开展林草碳汇行动,研究适应省情的林草碳汇开发和交易模式,调动企业、个人通过碳汇交易开展造林绿化。大力发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生态产业,探索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深化国有林场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增强科学绿化动力。将造林绿化后期管护纳入生态护林(草)员职责范围,并与生态护林(草)员绩效挂钩。完善并落实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明确所有权、使用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规范草原经营权流转,落实责任主体,持续改善草原生态状况。积极开展“互联网+义务植树”活动,引导多种尽责形式,提高义务植树尽责率。(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落实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预算用于支持国土绿化,不断优化投资结构。鼓励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创新国土绿化投入机制。落实国家差异化财政补助政策,支持引导营造混交林、在旱区营造灌木林、封山育林、使用乡土珍贵树种育苗造林、实施退化草原种草改良等。要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对集中连片开展国土绿化、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经营主体,可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供地手续后,将一定的治理面积用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相关产业开发。要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政策,优先保障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林分更新改造等采伐需求,促进森林质量提升和灾害防控;放活人工商品林自主经营,规模经营的人工商品林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统一纳入年采伐限额管理。要落实国家各项造林补贴政策,推进东北森林带、北方(吉林西部)防沙带等重点工程建设。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金融资本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开展科技攻关。充分发挥林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科研机构作用,有针对性开展林草种质资源普查和林草良种选育驯化,加强重要乡土树种草种资源收集保护、开发利用、种苗繁育等关键技术和设施研发攻关,培育适合我省城乡造林绿化的优良树种草种,提高造林绿化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优化完善国土绿化技术标准体系。健全生态定位观测监测体系。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开展松材线虫病、栗山天牛、杨干象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林水关系、乡土珍稀树种扩繁等科技攻关。加大生态保护修复机械装备研发力度,提高国土绿化机械化水平。加强国土绿化科技研究,遴选储备、推广实施一批实用管用的生态保护修复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加大杨柳飞絮、致敏花粉等防治研究和治理力度,提升城乡居民绿色宜居感受。(省科技厅、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大宣传力度。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弘扬科学绿化理念,普及科学绿化知识,倡导节俭务实绿化风气,树立正确的绿化发展观政绩观。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科学绿化的良好氛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22年7月12日
2022-07-12 00:00:00
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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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
扶优做强种业企业政策措施的意见
吉政办发〔2022〕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扶优做强种业企业,是联结科技和资本、打通研发和市场,推动种业向科技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产业转变,加快现代种业创新发展的重中之重。当前,全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发展到7家,各类种业企业600余家,年销售商品种子4亿斤、冻精1100万剂、鱼苗3亿尾以上,年销售总额约60亿元,初步形成了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商业化育种体系。但企业综合实力、创新能力相对较弱,仍是制约现代种业创新发展的瓶颈。为促进种业企业规模做大、产品做优,真正成为品种更新的推动者、产业融合的引领者,加快实现种业振兴,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种业振兴行动的部署及《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欧宝体育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现代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构建扶优做强种业企业类型,发挥优势种业企业主板集成作用,进一步引导各类要素集聚,持续深化科企合作,集中力量支持企业强优势、补短板、破难题,培育打造一批科技创新力、产业带动力和综合竞争力均较强的龙头种业企业,为打好种业“翻身仗”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前提下,强化政府引导和服务功能,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资源、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实现创新要素高速运转、创新成果快速转化。
聚焦短板,集中攻关。围绕种业企业综合实力不强、创新能力不高、科技投入不足、管理方式不优等弱项,强化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种业基地与优势企业对接,推进种业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建立创新联盟,在技术、品种、制度、管理创新上开展集中攻关,突破卡点,补上短板,做强优势。
立足长远,创新驱动。围绕种业企业发展需求,聚焦现代种业发展趋势,坚持长短结合、重点突破、分步推进,创新商业化育种体制机制,提升企业整合资源、创新创造能力,增强企业长远发展动能。
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发挥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畜牧、金融等部门和各级政府职能作用,统筹现有政策,争取国家支持,搞好政策创设,精准扶持优势企业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种业类型企业发展水平整体提升,“领头羊”企业作用进一步突显,科企深度融合,商业化育种体系高效运转,自主创新能力、产业主导能力得到加强,力争1-2家种业企业综合实力进入全国10强,3-5家进入全国50强,育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农作物新品种50个。
二、壮大种业企业发展规模
(四)梯度培育种业企业。突出重点品种、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将种业企业按照领军型、优势型、潜力型、特色型等进行分类,实施梯度培育、动态管理、分类指导。将综合实力排名在全国前20名的种业企业列为领军型种业企业,实行靶向施策、专班服务,纳入政策优先支持范围;将“育繁推一体化”农作物种业企业、国家级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列为优势型种业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纳入政策重点支持范围;将具备晋升“育繁推一体化”农作物种业企业、国家级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条件的列为潜力型种业企业;将人参、食用菌、马铃薯、杂粮杂豆、梅花鹿、黑猪、冷水鱼等领域,具有一定创新能力、发展势头较好的种业企业列为特色型种业企业。对潜力型、特色型种业企业实行分类施策,纳入政策支持范围。(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
(五)支持种业企业兼并重组。支持种业企业引入优质种业资源和创新要素,促进资源优化、整合和资产并购重组,提高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适时组织种业行业开展交流研讨,为种业企业发展和合作牵线搭桥、创造便利;定期公布我省种业发展情况报告、种业企业诚信报告。兼并重组中涉及种业资产转让的,相关税种依照现行资产重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减免。(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省市场监管厅、省国资委、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税务局)
(六)激励种业企业挂牌上市。坚持优中选优,将符合条件的领军型、优势型种业企业纳入“腾飞类”企业后备库,参照《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0〕3号)享受对等待遇。加快种子企业有针对性的“一对一”上市培育,梳理上市问题清单,明确上市时间表、路线图。对上市中涉及各项审批、备案事项或依法应当出具有关证明的,有关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要在法定时限内优先办结。加大种业企业上市财政资金激励,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吉林省的“腾飞类”种子企业成功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借壳”或“买壳”省外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吉林省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等方式实现股权性直接融资的上市企业,实际投资省内达到融资总量50%以上的,按再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限额30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
三、加快种业企业自主创新
(七)发挥长春国家农高区等国家级平台作用。支持鼓励种业企业入驻长春国家农高区、公主岭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对入驻的领军型、优势型、潜力型、特色型种业企业在用房、用地、融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建立园区资源要素共享机制,推动信息、技术、种质资源、人才等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促进各类资本向企业有序流动,助力种业企业乘势发展,加快提升种业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畜牧局、省农科院、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及长春市、公主岭市政府)
(八)深化科企合作。鼓励种业企业采取注资、引入科研团队、合作开发等形式,与省内外科研机构、种业企业在育种关键技术创新、优良基因挖掘、优异种质创制和突破性品种培育等方面合作。推动科研专项资金向企业倾斜,鼓励种业企业依托省内科研机构,联合申报国家项目和省级作物品种创新攻关重点研发项目。支持科研单位与领军型种业企业成立作物生物育种创新联盟,加快转化科研成果,开展玉米、水稻、大豆等品种改良与创制。加快组建肉牛种业创新中心,支持种业企业参与畜禽良种联合攻关。鼓励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共建各类研究开发机构,利用吉林地方特色畜禽、水产品种资源,开展新品种(配套系)培育研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省科技厅及省农科院、吉林农业大学等科研院校)
(九)支持企业参与育制种基地建设。依托制种大县奖励政策,推动种业企业与洮南市、公主岭市国家级玉米、水稻制种大县和抚松人参良种繁育基地紧密结合共建,在企业创新、精深加工、质量控制、测定评价及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培育面向企业的产业技术平台和服务队伍。对在省内基地开展制种的参保企业,确定玉米、水稻制种保险金额分别为1000元/亩、700元/亩,保险费率分别为8%、6%,并给予80%财政补贴。在适宜生态区设立展示基地,每年举办新品种展示推介会,帮助企业通过“看禾订种”,推广应用优良新品种。帮助企业解决南繁科研育种用地、农机购置等问题,引导鼓励企业加大投入,提升南繁科研育种基地“育、繁、制、鉴”能力,发挥“加速器”作用。(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吉林银保监局及长春市、公主岭市、洮南市、抚松县等地政府)
(十)支持优良畜种引进和培育。落实《吉林省做大做强肉牛产业十条政策措施》(吉政办发〔2021〕15号),对从国外引进的种公牛、基础母牛给予奖补。支持生猪养殖大县实施生猪良种补贴政策,对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养殖场户,最高按照每头能繁母猪80元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财政厅)
(十一)实施优良品种后补助。对省内企业自主研发的适应性广、种植面积大、经济效益好或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的玉米、水稻、大豆等优良品种评选前5名和年繁育水产苗种1亿尾以上的苗种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并鼓励承接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在申报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对推广面积进入全国排名前10位的品种、通过国家审定的畜禽新品种,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并优先纳入国家科技进步奖推荐范围、省级科技进步奖评选范围,种业企业负责人优先纳入“五一劳动奖章”等省级表彰评选范围。(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畜牧局及省农科院、吉林农业大学等科研院校,各市、县级政府)
四、强化财政金融支持
(十二)加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突出创新能力、成长潜力、特色优势等条件,制定“专精特新”种业企业培育标准,开展“专精特新”评定工作,将领军型、优势型、潜力型、特色型符合培育条件的优质种业企业纳入“专精特新”企业支持范围,参照《 欧宝体育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梯度培育工程的意见》(吉政发〔2022〕1号),享受同等政策。(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
(十三)用好种业发展基金。根据企业需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滚动发展”原则,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符合法律法规的投资形式,直接投资企业,支持企业发展。基金在投资企业中参股但不控股,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总股权的30%,且不做第一大股东。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含股权投资及债权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基金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20%。适度加大种业基金规模。(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畜牧局)
(十四)继续实施财政担保贷款支持。聚焦缓解企业融资需求,支持类型种业企业优先使用“强种贷”“强牧贷”等金融产品,单户担保贷款主体“强种贷”在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强牧贷”在保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对服务“三农”主体明显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降费奖补标准,对其开展的支小支农业务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畜牧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
(十五)探索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探索将种业知识产权、存货、订单和应收账款作为贷款质押物,增加企业授信额度。鼓励支持金融机构针对具备自主研发能力,有科研、轻资产、弱抵押的种业企业,创新推出相适应的金融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种业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核准用途。鼓励种业企业对资产进行折股量化,引入社会资本注资、投资。探索建立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引入机制,每年组织举办1-2场风险投资对接会,为种业企业融资拓展渠道。(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畜牧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
五、加强人才支撑
(十六)强化种业企业人才引入。深化种业科研人才改革,推动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兼薪、挂职任职,鼓励企业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吸纳创新人才,促进资源、技术、人才等要素向企业聚集;将种业企业科研人才纳入全省人才培养规划,开辟企业科研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和院士工作站。深入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组织开展“院士专家基层行”“人才助企”等专项服务行动,助力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
(十七)加大种业人才培养力度。对育种创新有突出贡献的高精尖人才,纳入“长白山人才工程”等重大人才培育工程评选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其流动到企业后的项目申请,激发种业科研人员的工作干劲。实施农科生“订单式”培养计划,加大生物育种等专业招生培养力度,储备培养一批优秀青年种业专业人才。促进高校与种业企业创建联合育才机制,支持科研院校在企业建立育种实训基地,鼓励更多的种业专业毕业生到种业企业就业。(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
六、净化种业市场
(十八)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开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加大侵权案件查处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紧密衔接,严厉打击套牌侵权的违法行为,对侵权行为形成高压态势。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建立侵权案件协查联办机制,及时公开侵权案件查处结果,定期发布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典型案例,强化宣传引导,形成有力震慑,切实维护企业和品种权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畜牧局)
(十九)强化种业执法监管。健全市场监管体系,着力提升种业治理能力和优化服务水平。压实种业监管主体责任,对套牌侵权、制售假劣、无证生产经营种子(种苗、种畜禽)、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开展集中清理整治。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建立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机制,严把基地关、企业关、市场关。加强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持证生产、亲本来源、产地检疫等制度执法检查,加大重点案件查办督办力度。(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畜牧局)
(二十)提高行业诚信意识。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鼓励种业企业发表公开倡议书。强化行业自律,以信用评价结果和日常案件查办为依据,探索建立种业领域“黑名单”制度。强化日常监管案件办理,跟踪事后处理结果和有关问题落实整改情况,及时动态调整“黑名单”,推动“黑名单”在金融支持、项目扶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应用。(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畜牧局)
七、组织保障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推进现代种业创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建立扶优做强种业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和难点问题。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扶优做强种业企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宣传、调度研究企业发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责任单位:省推进现代种业创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级政府)
(二十二)健全服务和联系沟通机制。加大种业企业行政审批改革力度,简化审批流程,推行一网通办,为企业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加强与优势企业联系沟通,建立领军型种业企业与省市县三级政府负责人直接沟通机制,建立重点企业联系机制,了解企业发展需求,一企一策精准扶持。针对企业需求举办专题培训班,开展种业形势分析、政策解读、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等方面培训,帮助指导企业做好发展规划。(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各市、县级政府)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22年7月19日
2022-07-19 00:00:00
第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