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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   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公组〔2020〕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省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吉林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2020年3月16日   吉林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   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入推进基层政务公开,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紧贴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以全国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为引领,梳理公开事项,编制标准目录,发布事项信息,健全公开制度,规范公开行为,提升公开质量。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应公开尽公开,全方位回应社会关切,让公开成为自觉、透明成为常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促进办事服务事项信息资源互认共享,全面提升基层政务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和便利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   按照《指导意见》文件精神,2020年12月底前,全省基层政府(指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完成本级政府26个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公开事项信息,政务公开平台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完善。2021年12月底前,全省基层政府对照国务院部门确定的其他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按照省政府相关部门的督促指导,抓好标准指引的落实工作,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再提升。2022年12月底前,全省基层政府实现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有效衔接。2023年,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公开内容覆盖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全流程和政务服务全过程。   三、主要任务   (一)编制基层政府26个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扶贫办、省税务局(以下简称26个领域涉及到的中省直部门)要按照国家部委印发的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结合本系统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指导督促基层政府对口部门全面细化、梳理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具体事项,形成本辖区内公开事项目录、公开对应事项信息,并做好审核把关,全面推动国家部委印发的26个领域标准指引中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实现基层政府各对口领域公开事项产生的信息与国家部委印发的标准指引中要求各事项公开发布的平台渠道相符合,公开的事项在承诺发布的平台渠道中均能精准查阅到对应信息。   基层政府对口部门梳理、细化的各领域政务公开事项,要参照国家部委印发的标准指引目录格式制作形成清单,目录清单中每个公开事项至少应包括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公开层级等方面要素。编制目录清单要因地制宜,体现地区和领域特点,目录中涉及的办事服务类公开事项要与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应的办事服务事项名称相同,做到信息协同一致,衔接顺畅。   (二)实现基层政府政务公开事项信息集成发布在线查询。开发全省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查询系统,公开基层政府各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和事项信息。各市(州)政府要会同辖区内各基层政府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及省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指导基层政府各对口部门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中涉及的共性公开事项融入各自领域的政务公开事项目录中,并对各职能部门梳理编制的26个领域政务公开事项目录跟踪进行复核,防止缺项少项,实现公开事项应公开尽公开,在事项承诺公开的渠道上可以找到对应信息。同时,组织并指导基层政府各对口职能部门将梳理出的事项逐项上传至全省统一开发的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查询系统。基层政府对口部门在梳理26个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时,除将本领域指引中要求公开的事项进行梳理公开外,还要将已梳理出的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中的涉及本领域事项在合理归类后全部纳入政务公开事项目录,确保公开事项目录与权责清单及公共服务清单的编制、调整、优化相协同。全省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查询系统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开查询的便利服务,同时接受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承诺公开的事项渠道是否畅通、信息是否准确、公开是否及时、内容是否清晰进行监督。   (三)加强政务公开平台的规范化建设。县级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第一平台,要集中发布本级政府及部门、乡镇(街道)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规范建设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查询系统、互动交流栏目和在线办事平台,便利企业和群众获取信息、了解政策和网上办事。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查询系统中的办事服务公开事项要与本级政府网上办事系统中的各项服务办理项目相关联,做到数据互联共享,点击查询系统中的办事服务公开事项即可直接跳转至办事服务办理流程页面。查询系统中的公开事项涉及到政策类的信息要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或部门网站中对应发布的信息相关联,确保公开内容同源一致。基层政府部门的政务新媒体,也应当采用数据同源方式,同步公开相关信息。要积极借助县级融媒体中心的优势和渠道,扩大政府信息传播力和影响力。探索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规范嵌入基层政府部门业务系统,促进公开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融合发展。基层政府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要设立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府信息查询、网上申请政府信息、信息公开申请指引展板、办事咨询答复等公共服务。   (四)推进办事服务公开标准化和信息获取便利化。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通过实体政务大厅和政府网站全面准确公开办事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办进度等信息,实行办事服务一次告知、信息主动推送等方式,让办事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掌握、事后结果及时获知。办事服务公开项目的信息和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信息要保持协同一致,做到协调联动,并依托政府网站和“吉事办”移动端主动推送办事进度信息和结果信息,材料不完整或审批未通过要一次告知清楚,避免群众往返补材料。要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主题,认真梳理各类上下游相关联的办事服务事项,将梳理出来的与“一件事”办理相关联办事服务事项,统一归类、整合到同类办事服务公开的事项中,推动一张表单受理,围绕“一件事”的办事服务逻辑,逐步推动实现串并联审批。此外,要进一步整合优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大厅“应进必进”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同时,要组织编制《办事指南一本通》汇编,放置实体政务大厅政务公开专区供群众免费取阅,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五)完善基层政府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基层政府要强化行政决策的透明度,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围绕群众关注的领域,细化公众参与事项的范围和方式,并录入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开,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要建立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和职能部门有关会议制度,增进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对出台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要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须通过调查研究、听证座谈、实地走访、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沟通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通过听民意、汇民智,认真修改完善。听证座谈、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要在政府网站等平台集中公布,对于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六)细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和解读回应工作机制。基层政府要依托政府网站构建公众参与、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有序衔接的政务公开工作格局,完善政策出台后的解读机制,并将相关要求写入本级政府工作规则。要明确公众参与、信息管理、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监督考核等主体责任和工作流程。党和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要第一时间解读本地贯彻执行措施,认真落实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工作,运用新闻发布会、简明问答、图表图解、案例说明等多种方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进行解读。针对政策实施和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误解疑虑,要及时回应、解疑释惑。   (七)做好村(居)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的有序衔接。基层政府要指导推动村(居)民委员会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编制公开事项目录,并录入到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查询系统。完善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机制,使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要拓展村屯、社区政务公开渠道,通过电视、公开栏、微信群、广播等贴近村(居)民生活的方式,扩大政策传播范围。重点公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内容。各村(居)民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系列特色活动,探索适合本区域的政务公开新路径,打通公开工作“最后一公里”。   四、进度安排   (一)编制目录。4月17日前,26个领域涉及到的中省直部门要参照国家部委印发的对应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查询网址:http://xxgk.jl.gov.cn)制定出推动本领域基层政府对口部门开展政务公开事项梳理和目录编制的工作方案,提出具体要求,并指导督促各地对口部门开展公开事项梳理、目录编制及信息发布。各基层政府对口部门要于7月1日前完成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梳理、目录编制以及目录中承诺公开事项的信息发布,在承诺公开的平台渠道中能够查阅到对应公开的信息。/wdfj/202002/t20200216_6838784.html   (二)组织培训。7月上旬,省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组织各地对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查询系统的操作使用方法进行培训,统一思路、答疑解惑,对梳理事项、编制目录及信息发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个研究解决。   (三)复核目录。9月1日前,各市(州)政府要会同本辖区内各基层政府统筹调度推进各对口部门目录的编制情况,并完成对26个领域政务公开事项及共性公开事项的复核。10月15日前,组织基层政府对口业务部门将确认后的公开事项录入全省统一开发的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查询系统。   (四)验收目录。12月1日前,省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会同26个领域涉及到的中省直部门对各基层政府上传到政务公开事项查询系统的各领域公开事项名称和要素进行验收,查找不足、指出问题、反馈改正。12月底前,全省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查询系统上线公开。   (五)其它任务。政务公开事项梳理及标准目录编制工作以外的其它具体任务,由市(州)政府在规定的时限内自主安排本辖区内基层政府开展相应工作,并对工作进度和成效进行核验。省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将按照总体工作目标中的时间节点适时进行验收。   此外,国家有关部委在26个领域之外形成的其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指引后,涉及到的中省直对口部门和基层政府要比照上面的工作方式开展对应领域的事项梳理和公开,并将有关事项上传至全省统一开发的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查询系统。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加强督促指导、统筹调度。各市(州)政府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具体任务和时间节点,压实责任,统筹推进本地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形成协调联动机制,强化政务公开工作专项经费保障,精心组织实施、落实各项任务。   (二)强化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及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职责,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确保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把政务公开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纳入基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必修课,每年至少组织1次集中培训学习,切实增强依法依规公开意识。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不断提高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   (三)鼓励创新交流。省、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调研,通过示范引领,推动全省工作统筹开展。同时,跟踪了解基层政府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交流经验做法。基层政府要主动加强与省内外地区的互动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   (四)强化监督考核。各市(州)政府要把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列入对基层政府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26个领域涉及到的中省直部门要积极与基层政府对口部门对接,做好相关领域公开事项梳理和目录编制以及信息发布的指导督促,建立联络员制度,对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跟踪评估。省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要把各领域涉及到的中省直部门对各地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督促情况,以及各地对口部门事项梳理、编制目录的质量和信息发布情况纳入到对中省直部门和各市(州)政府的绩效考核指标中,加大绩效考核分数权重,并适时组织专业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多方参与考核评估,确保工作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请26个领域涉及到的中省直部门、各市(州)政府分别于4月25日前和5月6日前将印发给对口基层部门开展事项梳理、目录编制、信息发布工作的方案通知及本地区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计划提供给省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备案。联系人:高鹤,电话:0431-82752003,传真:0431-82752006。   
    2020-12-16 00:00:00 第21期
  •   吉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转发   民政部等六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民发〔2020〕4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扩权强县试点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以下简称《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意见》总体要求   《意见》明确了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对依法确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意见》附件所列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共涉及20项具体内容,每一项内容的办事途径都非常清晰明确,为依法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定位,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群众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依法指导,切实保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依法实施,促进居民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二、依法清理不合理证明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提供为民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有关部门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提请修改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再出具。   三、严格规范证明事项出具   凡是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要出具证明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所列证明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各地要在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衔接基础上,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四、改进证明事项办理方式   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内的证明事项,各地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细化实化证明的具体样式、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法规依据,形成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同证明事项清单一并公开发布,方便群众查询办理,并精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程序,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要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向基层延伸,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数据共享责任,将本地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发布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证明材料数据的汇聚,按照能共享则共享原则,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要大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强化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查,对虚假承诺的,依法记入信用记录、纳入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在“信用中国(吉林)”网站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   五、加强组织实施保障   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统一实施,省民政厅统筹协调,省政数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等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加强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各地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放管服”改革、“减证便民”“社区减负”“互联网+政务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协同推动、有效衔接,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州)要在深入摸排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加强工作指导,跟踪推进落实;各县(市、区)是落实主体,要在市(州)统一部署下,强化工作举措,抓好具体实施。2020年底前,各地要全面完成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各类不合理证明清理工作,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从2021年起,积极推进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制度框架设计,力争经过1-2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   各地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省民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10日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2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退役军人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邮政局、中国残联,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打通联系服务居民群众“最后一公里”,有效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居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全面清理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索要的烦扰居民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的同时,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坚持群众自治。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为着力点,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居民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坚持依法治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于法有据、有章可循。   坚持综合施策。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与“放管服”改革、“减证便民”、“互联网+政务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实现协同推动、有效衔接,务求实效。   (三)总体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   二、依法确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居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居民群众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法出具有关证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凡是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   各地区要在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衔接基础上,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特别是要与各地区、各部门公布的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相衔接。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规范出具的证明事项,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细化实化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法规依据,并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以上文书均应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同步公布,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要最大限度精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程序,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大力推行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制,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接到申请时根据掌握的信息,依法及时出具;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据实出具,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居民群众能办事、办成事。   三、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有关部门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提请修改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再出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分批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现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见附件)。   对于《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所列的证明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对于出具相关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在详细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出具。   四、加强对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统筹协调任务重,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各有关部门参与的机制,共同抓好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在深入摸排基础上,抓好具体实施。各地区要部署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上下联动、集中推进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民政部要会同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有关部门,通过开展实地调研、组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加大督促落实力度,注意总结做法经验,形成长效机制。   (二)做好政策衔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提供为民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不应出具证明以及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都要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列明办事指南,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防止出现工作断链,最大程度确保居民群众办事创业方便。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开曝光和强制纠正机制。今后,凡是各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再次出现擅自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情形,要予以通报或在媒体平台公开曝光,要求开具证明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   (三)加强信息共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查询核查业务,打通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重点工程,加快智慧社区建设,提升社区公共信息服务水平,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强化“一门式”服务模式的社区应用。   (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强化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查,对虚假承诺的,依法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实施本意见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民政部。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2月29日   
    2020-12-16 00:00:00 第21期
  •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   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吉自然资规〔2020〕2号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级矿业权交易机构:   为深入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矿业发展   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严格规划管控,用好多规“一张图”,实施科学有序的勘查开采。矿业权出让不得触及生态保护、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各级各类保护区划定的“红线”。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绿色矿业,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产资源高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明确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按矿种明确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除自然资源部负责的14种矿产(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和省厅负责的11种矿产(煤炭、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外,其他矿种的出让登记由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能源矿产、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的出让登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非金属矿产的出让登记(详见附表)。对于跨县级行政区但不跨市(州)的矿业权,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对于跨市(州)的矿业权,按矿业权所占面积最大的市(州)或开采主井所在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原则上不鼓励新设跨市(州)级的矿业权。   涉及到变更主矿种、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矿业权,按照变更或增列后的主矿种的登记权限进行管理;矿种变更或增列不涉及主矿种变更的,继续按原登记权限办理。   探矿权注销登记继续执行《 欧宝体育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年审年检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08〕19号),省厅、市(州)登记的探矿权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并将注销结果抄报原登记机关。   三、稳步推进“净矿”出让,营造良好矿业市场环境   “净矿”出让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管控、市场配置、权责一致”的要求,稳步推进“净矿”出让。“净矿”出让是指矿业权出让前期的相关准备工作处理到位,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对用地用林有保障可无干扰无阻碍无纠纷的顺利进场施工并能直接办理矿业权登记的行为。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市场需求等情况,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积极与同级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动审查机制,函询有关部门意见,确保出让范围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各级各类规划管控要求和产业政策。对出让范围内使用的土地林地草地等合法合规性进行提前审查,确保出让后管理机关能及时依法登记,矿业权人能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各部门的函复意见应作为出让方案的附件一并公布。   对部、省出让权限的矿业权,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核查工作,逐级出具核查意见反馈省厅。   四、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   (一)严控协议出让范围   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登记权限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但须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2.巳设采矿权垂直平面投影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但必须符合出让同类矿产、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且申请人与矿业权人为同一主体。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其他一律不得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   (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为充分调动市场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除协议出让外,全面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出让前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矿业权出让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75号)中有关要求执行。   五、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   矿业权出让必须实行价格评估、结果公示,出让底价(或标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委托评估机构依据市场基准价和其他影响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市场基准价由省厅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及数额按登记前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执行。   若因出让前期工作原因导致出让的矿业权无法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组织矿业权出让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撤回矿业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六、调整探矿权登记期限   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探矿权有效期届满,可以续期2次,每次期限为5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5%(已提交资源储量的范围除外、已设采矿权垂直平面投影的上部或深部范围除外)。但因生态保护、规划调整、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已设探矿权的部分勘查范围无法继续勘查或者转为采矿权的,可抵扣需缩减的面积。本意见实施前已取得探矿权且符合延续要求的,登记前应签订出让合同,证载面积视为首设面积,并执行上述规定。   对2020年5月1日前已设置且满10年以上、勘查阶段达到勘探的,只予续期 1次。如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勘查的不按此规定执行。   七、规范财政出资勘查项目管理   本意见下发前巳设立的探矿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权限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并列入优先出让项目库,面向社会公开竟争出让矿业权。本意见执行后,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的,不再设置探矿权,直接依据任务书开展勘查工作。   八、改革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一)重新分类矿产储量   矿产勘查重新划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简化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按地质可靠程度由低到高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的结果,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   (二)调整评审备案范围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只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进行评审备案。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   九、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对以往的矿政管理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明确工作职责,增派专业人员,统筹协调推动改革工作。   (二)开展培训对接。要把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工作作为培训重要内容,加强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强化专业人才培养,建设矿产资源管理专业技术队伍,保障矿产资源管理的连续性,确保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后,新职能“接得住、管得好”。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保障矿业权登记配套的相关场所和设备,以及矿业权出让登记过程中的所需技术支撑服务等相关费用。   (四)落实工作责任。按照“谁出让、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各地要强化矿产资源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形成有章可循、按章办事、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意见实施前省厅巳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的矿种(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9月27日   
    2020-12-16 00:00:00 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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