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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促进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9〕4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属地管理、分类指导,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原则,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加快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进行科学规范引导,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语言交流、情感认知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2020年底前,在长春市和吉林市试点建立3-5家、其他市(州)试点建立1-2家符合我省实际的、具有示范效应的托育机构;到2025年,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指导、资格准入、保障措施和监督体系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育龄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基本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政策   1.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各地政府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标准、规范,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一是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二是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三是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四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根据现有幼儿园和未来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托幼服务一体新模式,向婴幼儿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灵活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一是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3岁的幼儿。二是独立开办的托育机构应开设乳儿班、小托班和大托班,招收婴幼儿。三是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员工数量单独或与驻地社区联合开办托育所,为员工提供婴幼儿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同时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托育服务需求。(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   3.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教育和健康指导。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牵头成立以婴幼儿照护服务、幼儿早期教育、卫生健康相关专家为主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专家团队,为辖区内婴幼儿提供早期发展教育和健康指导服务。一是在社区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经常性家长课堂和亲子活动,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早期教育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二是开展婴幼儿家庭访视、健康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预防接种和疾病控制等入户指导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妇联)   (二)建立严格的托育服务登记准入制度   4.实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举办各类托育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规范。一是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要在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二是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要在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三是依托现有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持相应审批手续直接到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四是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卫生健康委)   5.实行托育服务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各类托育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规范,根据规模,应当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从业条件和从业资格。(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   (三)建立有利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措施   6.建立用地优先保障机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年度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一是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二是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7.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和培训。一是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依托师范类或护理类院校开展婴幼儿保育专业培训。二是加强对育婴师、营养师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范职业培训市场,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严格落实优惠保障政策。一是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二是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落实托育服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   (四)建立完善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体系   9.明确监督管理责任。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一是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综合监督,并对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过程中对婴幼儿的安全健康负主要责任。二是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三是各类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四是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并将相关责任人和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纳入吉林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市场监管厅、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10.实施等级评价和动态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托育机构等级评价标准,定期组织对托育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实施动态管理,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厅、省民政厅、省应急厅、省公安厅)   三、组织领导   (一)坚持政府主导,强化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相关标准、管理办法,共同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坚持部门联动,强化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形成政府统筹领导,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的监督管理格局,共同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   (三)坚持正确导向,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宣传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要依托主流媒体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加强正面引导,形成良好氛围。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利用板报、墙报、海报以及微信公众号、手机应用软件(APP)等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9年10月15日   
    2020-05-22 00:00:00 第23期
  •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   成立吉林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   账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吉政办函〔2019〕10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吉林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吴靖平 副省长   副组长:侯淅珉 副省长    朱天舒 副省长   成 员:霍 岩 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厅长    刘日昊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立东 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同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    范 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丁海发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高玉平 省国资委副主任    毕克千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副局长   吉林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霍岩兼任,副主任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巡视员孙大维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工作行文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代章。   此项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不再另行发文。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9年9月1日   
    2020-05-22 00:00:00 第23期
  •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成立和调整   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吉政办函〔2019〕13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尘肺病防治、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推进交通强国建设、推进健康中国行动等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相应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进行调整。现将成立和调整后的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情况通知如下:   一、新成立的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一)吉林省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景俊海 省长   副组长:安立佳 副省长   成员由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兼)王志厚,省政府副秘书长及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吉林省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省卫生健康委主任张义兼任。   此项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不再另行发文。   (二)吉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吴靖平 副省长   副组长:冯喜亮 省政府副秘书长    吴 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田富英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黎海滨 省公安厅副厅长、省退役军人厅厅长    张志林 省财政厅副厅长    范 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成员由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吉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二级巡视员王同海兼任。   (三)吉林省推进交通强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侯淅珉 副省长   副组长: 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振才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安桂武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成员由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吉林省推进交通强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厅长王振才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成全、省交通运输厅二级巡视员李小刚担任。   (四)吉林省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   主 任:安立佳 副省长   副主任: 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 义 省卫生健康委主任    李晓杰 省教育厅厅长    张瑞林 省体育局局长    秘书长:高占东 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委员由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吉林省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高占东兼任。吉林省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实施吉林省健康中国行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二、调整及更名的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将原吉林省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吴靖平 副省长   副组长:冯喜亮 省政府副秘书长    霍 岩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   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马毅兼任。   三、撤销的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由于工作任务与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相同或相近,无需专设议事协调机构,撤销吉林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将有关工作职能纳入吉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厅字〔2018〕46号)要求,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和调整由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发文,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9年12月11日   
    2020-05-22 00:00:00 第23期
  •   吉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完善城市生活困难人口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吉民发〔2019〕38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民政局、党委组织部、工会、发改委(经济发展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审计局、医疗保障局:   为加快建立城市生活困难人口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和改善城市生活困难人口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遵循统筹发展总体思路,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坚持保障基本、分类救助、统筹发展、加强衔接原则,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帮扶衔接,确保城市生活困难人口“两不愁、三保障”全面实现。   二、推行城市生活困难人口分类保障   1.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地城市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上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且不超过当地上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40%。   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发布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指导标准。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当地标准,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因执行标准高于指导标准而形成的资金缺口,由当地财政自行筹措解决。   2.建立完善救助对象认定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加快建立依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收入、财产条件为基础,个体健康状况为辅助,适度考虑支出需求的贫困状况综合评估指标体系,依据综合评估指标,将救助对象分为三类:   (1)特困人员。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员。   (2)低保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含,以下同)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低保家庭财产条件的人员。   (3)低收入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2倍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财产条件的人员。   3.完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对因病支出较大,家庭年收入扣减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收入额度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认定标准,且家庭财产情况符合当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相应的救助对象范围,按规定予以救助。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并调整完善。   4.将企业困难职工纳入分类管理体系。工会管理的企业困难职工,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生活困难人口分类体系进行分类管理,统筹享受相关政策待遇。支持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开展职工普惠制、职工困难救助、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等各项活动,实现对城市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常态化、长效化、社会化。   5.建立救助对象数据库。加快建立社会救助对象数据库和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逐步实现救助对象资格认定、需求判断的系统自动识别,救助项目实施的系统自动分配,救助结果的系统自动反馈评估等。   三、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6.落实进城农业人口享受低保政策。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人口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对于持有城市居住证且在城市连续居住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一年以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居住证所在地城市低保条件的农业人口,纳入居住证所在地城市低保保障范围。   7.加大对低保特殊对象的救助力度。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7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对象实行重点保障,按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补助金,具体增发比例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8.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援助的衔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半年内拒绝两次以上职业介绍服务的,取消其享受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就业年龄段内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活动。对创业就业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就业收入豁免政策,鼓励困难群众通过自身努力摆脱贫困。   9.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生活标准,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30%、20%和10%确定。   10.提高供养服务机构发展质量。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   11.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暂时、严重困难的城市贫困人口,按政策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同时,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落实县级政府授权乡镇(街道)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细化政策和监督检查。   四、加强和改进医疗救助工作   12.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城市生活困难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13.统筹实施医疗相关保险政策。城市生活困难人口中的特困人员以及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由财政全额或者部分补助。   14.提高“一站式”结算效能。统筹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   五、落实教育救助   15.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对在普惠性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继续实施免除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教科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政策;继续落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地方政府资助政策;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落实高校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精准资助。   六、保障基本住房安全   16.落实城市住房救助政策。积极采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切实解决好城市生活困难人口的住房困难问题。深入推进棚户区改造,切实解决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   七、实施就业创业帮扶   17.鼓励和扶持城市生活困难人口就业创业。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城市生活困难人口,提供免费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对有培训愿望和培训需求的,鼓励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供重点援助和优先扶持,加大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就业,有效摆脱生活困境。   八、落实社会保险政策   18.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待遇。做好解除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确保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困难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统筹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   九、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19.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措施。探索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增加社会救助有效供给,提升社会救助服务质量。动员、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相关救助。参与社会救助的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十、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20.优化管理服务方式。推进社会救助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救助审核审批权限下移,提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的管理服务能力。加强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救助服务大厅建设,推进“一厅式服务”、“一网式办公”和“只跑一次”改革,优化审核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方便群众办事,让困难群众口“少跑路”甚至“不跑路”。   21.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强化救助领域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重大民生问题解决的协同性。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作机制,强化制度衔接、资源共享和管理对接,提高救助效能。   22.健全信息核对机制。加快省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建设,实现户籍、社保、工商、税务、就业、婚姻登记、殡葬管理、车辆、不动产、公积金、银行、保险、证券等信息跨部门共享,提高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准确性,实现救助对象精准认定。   23.完善信用惩戒机制。将社会救助信用惩戒机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畴,对失信人员、机构、社会组织等实施联合惩戒,防止和杜绝骗取、冒领救助资金等违规行为。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24.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把城市生活困难人口脱贫解困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谋划、全力推进。要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工会组织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协作机制作用,对脱贫解困工作定期研究、定期调度、定期协调,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省级做好顶层设计、统筹协调,负责目标确定、资金安排、组织动员、检查指导等工作。地市级做好上下衔接、统筹谋划和督促落实等工作,督导县(市、区)落实责任、完善措施,按期推进。县级是责任主体,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统筹做好进度安排、政策落地、资金筹集、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   25.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各地要把脱贫解困资金投入放在优先位置,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教育资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资金投入。   26.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加大推进城市生活困难人口脱贫解困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大力宣扬自立自强、劳动光荣等积极向上思想,激发城市生活困难人口脱贫解困的内生动力,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做法,营造人人尽责、共建共享的良好局面,合力确保城市生活困难人口脱贫解困。   27.强化监督考核。完善市县城市生活困难人口脱贫解困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建立科学评价标准及考评体系,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城市生活困难人口脱贫解困工作半年一调度、全年一考核。将城市生活困难人口脱贫解困等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考评结果作为对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总工会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审计厅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6日   
    2020-05-22 00:00:00 第23期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地级城市生活   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建联发〔2019〕37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教育局、商务局、文明办、团委、妇联、机关事务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教育局、商务局、文明办、团委、妇联、机关事务管理局,长春新区城管执法局、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教育局、商务局、文明办、团委、妇联、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教育局、商务局、文明办、团委、妇联、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按照省政府领导要求,制定《吉林省推进地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共青团吉林省委   吉林省妇联   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8月8日   吉林省推进地级城市生活垃圾    分类处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有效改善人居环境,强化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置,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年8月底前,各地级城市(含长春新区、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延吉市、珲春市,以下简称各城市)要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编制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2019年底前,各城市编制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全面启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建设。   2020年底前,各城市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法规政策,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规和标准体系;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长春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2022年底前,各城市基本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初步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至少有1个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各区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2025年底前,各城市进一步提高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分类投放。各城市要结合实际,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要确保有害垃圾单独投放,努力提高可回收物的单独投放比例。鼓励定时定点投放,根据居民生活习惯确定并公开收集时间段。启动生活垃圾分类的社区,要配备必要的生活垃圾分类引导员,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监督指导、纠错等工作,记录相关台账。   (二)落实分类收集。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单位、社区要优化布局,合理设置垃圾箱房、垃圾桶站等分类收集站点,确保满足需求、分布合理、功能完善,并喷涂统一、规范、清晰的标志和标识。应同步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的分布、开放时间,以及各类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责任单位、收运频率、收运时间和处置去向等信息。新建小区、老旧小区改造和区域开发建设应同步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的设置,且满足分类收集需求。   (三)配套分类运输。各城市要以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必须实施分类运输为要求,以确保全程分类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分类后各类生活垃圾的分类运输系统。分类运输车辆配置做到类别齐全、数量满足需要,标志标识喷涂做到统一、规范、清晰。要按照区域内各类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确定收运频次、收运时间和运输路线。做好物业部门和环境卫生部门的衔接,杜绝“先分后混”“混装混运”。要加强有害垃圾运输过程的污染控制,确保环境安全。加快生活垃圾清运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处理,促进循环利用。   (四)完善分类处理。各城市要加快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相匹配的分类处理系统。推动以焚烧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采取长期布局和过渡安排相结合的方式,加快补齐分类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能力短板,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需求。现有处理设施不达标的,要尽快实施提升改造。没有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要加快建设,已规划的要抓紧推进。统筹规划建设有害垃圾处理设施,满足处理需求。鼓励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建设,优化技术工艺,统筹各类垃圾处理。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公共机构率先示范。各城市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组织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率先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并逐步扩大到国有企业、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经营场所。   (三)夯实学校教育基础。各城市教育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习惯、公共意识和公民意识。依托课堂教育、校园文化、社会实践三大平台,将生态文明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课堂、融入家庭、融入社区。深入开展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等活动,通过创编垃圾分类歌曲、歌谣、漫画、微视频等作品,加强学生与家长之间的互动,达到“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培养一代新人”的效果。   (四)开展青年志愿活动。各城市团委等部门要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青少年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带头践行绿色生活方式,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广泛凝聚培养青年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创新工作和活动模式,不断提升专业性和社会性,引导青少年深入基层社区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和体验实践、志愿服务活动,让绿色、低碳、公益成为更多青少年的时尚追求,动员广大青少年在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工作中充分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五)动员家庭积极参与。各城市妇联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妇联组织桥梁纽带作用,面向广大家庭大力传播生态文明思想和理念,逐步提高知晓和参与率,引导家庭养成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自觉成为生活垃圾分类的参与者、践行者、推动者。   (六)协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建设。各城市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完成生活垃圾分类规划的编制,同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四个环节的设施建设。并根据设施建设情况,逐步扩大分类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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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民发〔2019〕4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民政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医保局、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团委、妇联、残联:   根据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符合重残、重病、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如父母有一方不符合以上任一情形的,则不在保障对象范围内);或者父母一方符合重残、重病、失联情形之一的,另一方符合死亡、失踪、非法入境被遣送、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指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   (一)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提供由残联组织发放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重病:依据卫健部门地方病目录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确定;以及根据医保部门大病保障范围确定。   (三)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以向公安机关报告时起算,满6个月后,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未联系到失联人员相关手续。   (四)非法入境被遣送: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提供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死亡:提供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失踪:提供由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其他人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县级民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以部门信息比对或审核相关材料的形式,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失联、死亡、失踪、非法入境被遣送、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等情形进行查验。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部门信息比对工作给予支持。   2.相关佐证材料不全且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4.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规定情形发生变化一般是指: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父或母恢复监护能力的。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超过18周岁的。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征入伍的。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其他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为不再适合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情形的。   三、保障内容   (一)基本生活保障。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1.补贴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相同且同步调整。对于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足额领取生活补贴。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由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2.发放方式。县级民政部门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渠道,统筹发放。对于监护人有能力支配保障金的,补贴发放至其监护人,并由监护人管理和使用;监护人没有能力支配的,补贴发放至儿童实际抚养人或抚养机构,并明确其对儿童的抚养义务。   3.资金保障。   (1)中央财政比照孤儿生活保障资金测算方法,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对生活困难家庭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省和市县财政按照现行孤儿养育标准确定的分担方式进行安排。   (2)不在中央财政补助范围内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照现行孤儿养育标准确定的分担方式由省和市县财政分别负担。其中,中央补助资金部分由省财政通过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3)各地可以结合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二)医疗康复保障。加大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疗康复的保障力度。   1.基本保障。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对应类别享受医疗救助政策,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   2.重点保障。对于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医疗救助、社会慈善救助等,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3.加强政策衔接。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会慈善救助以及其他社会福利制度的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梯次减轻费用负担。   (三)教育资助救助。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1.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将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相关政府资助政策范围,并优先享受幼儿园资助和社会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列为享受免住宿费的优先对象;将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地方政府资助、学校资助范围,优先享受社会救助;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政策享受免学费;继续接受本专科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国家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学费减免、学校资助等政策范围,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和享受社会资助。   2.加强特殊教育保障。对于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做好教育安置。   3.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采取综合性措施,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帮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依法完成义务教育。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进入吉林省孤儿职业学校就读,并享受相应保障政策。   (四)督促落实监护责任。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   2.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指导儿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追索抚养费,因此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3.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送养工作指导,畅通信息对接渠道,在充分尊重被送养儿童和送养人意愿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有收养意愿的国内家庭依法收养。   4.加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力度,并将其纳入重点关爱对象,及时帮助儿童寻亲返家,教育、督促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每季度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回访,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   (五)优化关爱服务机制。依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及时帮助解决日常生活、学习和成长中遇到的问题。   1.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儿童主任、社工、志愿者定期探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和学校,了解掌握监护情况,协助提供监护指导、返学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   2.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   3.维护残疾儿童权益,大力推进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   4.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康复和特教服务机构等服务平台作用,提供政策咨询、康复、特教、养护和临时照料等关爱服务支持。   5.加强精神关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社会动员优势,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纳入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及时研究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帮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家庭及时进行申报,深入细致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工作,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加强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力度。要制定便于操作的具体保障措施和办法,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业务流程,健全跟踪调研和督促落实机制,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部门协作。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认定过程中处境危急的儿童,应当实施临时救助和监护照料。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与相关部门分享,协调落实综合保障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对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案件设立绿色通道,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儿童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及儿童权益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必要时可以支持起诉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的应当提出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寻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复等途径,向民政部门或相关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保障,支持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相关工作。共青团应当充分动员青年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指导少先队组织,依托基层青少年服务阵地,配合提供各类关爱和志愿服务。妇联组织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场所,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及权益维护等服务。公安、司法、刑罚执行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涉案人员子女或者涉案儿童属于或者可能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公安、司法、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和组织应当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为开展查验工作提供支持,切实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三)加强监督管理。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于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相关人员的失信行为,县级民政部门要将其记入信用记录,由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纳入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并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县级民政部门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核查,省民政厅和市(州)民政局每年组织抽查。   (四)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准确知晓保障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积极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关心、支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救助工作,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意见精神,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保障政策,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对本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省民政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适时组织抽查检查。   附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略)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共青团吉林省委   吉林省妇女联合会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1月13日   
    2020-05-22 00:00:00 第23期
  •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   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吉残联发〔2019〕4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残联、发改委(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体育行政部门、邮政局、扶贫办、工会、团委、妇联,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215号令)、《 欧宝体育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32号)和中国残联等部门《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生产增收,扩大残疾人就业规模,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及范围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吉林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残疾人。   (二)扶持范围   1.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   2.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包括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   二、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   (三)残疾人登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或登记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时,可以通过吉林省网上办事大厅办理。残疾人到办事大厅申报的,相关部门要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四)各级政府和街道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开发的旅游景点设立的摊位,以及新建新增彩票投注站、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按照不低于10%比例给残疾人,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免费提供店面。社区便民服务、居家服务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三、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五)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按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体就业或创办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残疾人创办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额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残疾人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按有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八)对自主就业创业的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征得行业协会商会同意,适当减免或降低会费及其他服务收费。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九)盲人创办的按摩院及残疾人创办的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残疾人利用民用住宅在社区经营的食杂店、修理店、干洗店等,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使用宽带互联网,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四、给予金融信贷扶持和资金补贴   (十)优先满足残疾人信贷需求。残疾人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扶贫小额信贷、康复扶贫贴息贷款,贴息部分按照《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银发〔2016〕279号)、《吉林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吉发改开发指导联〔2016〕337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康复扶贫贷款贴息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残联发〔2015〕53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开展担保业务。对信用良好的残疾人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在生产经营遇到资金困难的创业残疾人申请其他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十一)对残疾人创业给予扶持补贴。对残疾人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可给予不低于0.2万元的创业扶持补贴;对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资金、设备补贴;对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经营满3年、发展前景好、在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中遇到实际困难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行业特点、项目规模、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考虑。多名残疾人共同创业的,补贴资金可以叠加计算。对同一名残疾人创业扶持原则上不超过3次。补贴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十二)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额度按当地规定执行。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十三)鼓励各地对从事个体经营、已领取营业执照、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残疾人,给予一定的养老保险补贴。补贴额度和年限参照就业困难人员标准执行。补贴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十四)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实现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00%的,可继续享受24个月低保待遇,补助水平按政策规定逐月(季)递减。   (十五)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五、支持重点群体自主就业创业   (十六)重点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带头人和非遗继承人。残疾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其他残疾人稳定就业的、获得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人非遗继承人自主创业的,给予贴息贷款扶持。对带动残疾人稳定就业数量较多、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创业致富带头人,要进行宣传并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获得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人非遗继承人,优先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国五四青年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吉林省五四青年奖章”“吉林省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十七)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特殊教育院校教育类毕业生、高校(含技师学院)残疾人毕业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鼓励支持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入驻各类创业园。在“千校万岗”等大学生就业精准帮扶行动中,落实残疾人毕业生人岗对接工作。组织16-24岁失业残疾人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与留用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每留用1人给予0.2万元带教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十八)加大对残疾人高技能人才创业支持力度。对在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选手给予奖励,自主就业创业的,优先保障贷款贴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定期开展残疾人“双创”活动,对获奖的残疾人和就业项目,优先给予扶持和推广。   (十九)残疾人利用网络创业就业的,给予设施设备和网络资费补助。网络商户残疾人创业者同等享受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政策或残疾人灵活就业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残疾人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我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帮扶建档立卡残疾人贫困户电商创业就业,免费提供电商专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办公场所,减免创业办公场所的水电费、网络宽带费、取暖费等电商创业费用。   六、加大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建设力度   (二十)认真落实《吉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吉残联发〔2019〕22号),加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扶持力度,提高吸纳和辐射带动残疾人创业就业能力。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具体实施细则,推动本地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建设。   (二十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大各类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对残疾人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咨询、法律援助等孵化服务力度。2020年底前,有条件的市县应培育一个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或众创空间。   (二十二)开展盲人按摩示范基地创建活动,对管理规范、安排盲人较多、被评为盲人按摩示范基地的,给予资金扶持。鼓励和支持盲人按摩示范基地通过“师带徒”等多种形式,开展盲人按摩人员技能提升和创业培训,并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设立集中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的服务机构。   七、提供支持保障和就业服务   (二十三)各地应根据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多渠道筹措资金,合理安排用于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或一次性补贴)、小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等方面的支出。省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各地设立的各类就业创业基金应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扶持。   (二十四)各级残联要认真做好残疾人创业就业实名制统计等工作,科学制定各年度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计划,并及时做好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扶持情况的跟踪服务工作。   (二十五)鼓励支持企业与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或产品购销合同,把适于残疾人加工的产品、工序委托残疾人加工制作。   (二十六)促进城乡残疾人平等就业创业,逐步完善城乡残疾人平等就业创业政策。省内户籍残疾人跨地区创业,并已经取得居住证(含集体户口)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创业补贴。   (二十七)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结合本地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动态数据,全面掌握残疾人就业创业需求,将残疾人相关数据和需求与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共享,合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要依托各类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针对性强的创业培训和职业培训,有效提升其创业能力和技能水平。支持和鼓励社会创投机构、服务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搭建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的劳务对接平台,提供相关服务。   各地区要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强化督查问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体育局   吉林省邮政管理局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吉林省总工会   共青团吉林省委员会   吉林省妇女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2019年8月5日   
    2020-05-22 00:00:00 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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