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加强
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的指导
意见(暂行)》的通知
吉林保〔2018〕585号
各市(州)林业(管)局,各县(市、区)林业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各国有林业局,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能力,建立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省林业厅制定了《吉林省林业厅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林业厅
2018年10月8日
吉林省林业厅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
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暂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积极推进林业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17年底,全省共建有林业系统管理的自然保护区44个(含松花江三湖保护区),总面积约258万公顷,占全省幅员面积的13.8%。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等自然资源及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体制机制不`够完善、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建设管理工作不够规范、科研监测水平较低等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严重挑战。为进一步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以保护自然资源为基础,积极开展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工作,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和保护成效,保护绿水青山,保障生态安全,为建设幸福美好吉林做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管理。严格以《自然保护区条例》为遵循,落实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不同功能区的管控措施,结合中央和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手段,加强对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我省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基础现状,突出区域特色和建设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分阶段推进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创新机制,整合资源,探索多方参与的新型保护模式。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边界和各功能分区准确,资源本底清楚,规划科学合理,保护目标明确,管护设施基本满足管护需要,管理队伍专业化水平提高,监督管理制度健全,社区协调发展,资源管护、科学研究、生态教育等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保护成效取得阶段成效,初步实现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规范化。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管理。
1.编制实施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按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技术规程》(GB/T20399-2006)、《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自然保护区每五年或十年编制一次总体规划,科学分析自然保护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有针对性地提出阶段性规划目标和任务。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要按程序报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坚持总体规划的刚性约束,保护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旅游活动原则上纳入总体规划后方可实施。
2.严格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管理。各单位要按照物种、生态系统的重要性、特殊性,适当兼顾社区经济协调发展,指导自然保护区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严格按照功能区划对自然保护区进行分区管理,严禁随意对功能区和范围进行调整。
(二)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土地权属管理。
3.加强自然保护区勘边落界工作。各级自然保护区应按照各级政府批准的范围、界线和功能区划,划定保护区边界线和功能区界线。要准确掌握自然保护区的边界和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界限范围,参照《自然保护区设施标识规范》(LY/T1953-2011)和省林业厅下发的《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标桩标牌标准化建设规范》立标立桩。
4.严格自然保护区范围管理。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参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相关规定执行。新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其他保护地时,不得与自然保护区范围重叠或交叉;已经重叠或交叉的,要从严管理,并通过保护区域范围调整,逐步理顺和解决。未经审批,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加挂牌子、建立机构。
5.完善自然保护区土(林)地确权工作。自然保护区土(林)地权属应明确清晰,没有纠纷。保护区要尽可能拥有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土(林)地或湿地使用权或管理权。未取得相应权限的,在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置换、租赁、赎买等方式,将集体土(林)地、湿地划归自然保护区使用、管理,并理顺权属手续;或者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与使用权人签订委托保护管理协议,将土(林)地或湿地的管理权移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也可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与使用权人签订协议,规定土(林)地或湿地使用方向以及有利于保护的生产方式。
(三)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管理。
6.加强自然保护区巡护工作。根据保护和科研工作的需要,为自然保护区配备专兼职巡护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日常巡护工作。日常巡护范围,应覆盖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加大巡护措施的科技含量,提高巡护手段和质量。
7.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把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列为重点工作,将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并优先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组织建设、装备建设,严格火源管理,强化火情监测,落实防扑火措施,确保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安全。
8.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安排资金用于自然保护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加强巡护监测,注重预测预报,搞好检验检疫。一旦发生有害生物危害,应以生物措施为主、多种措施相结合积极防控。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引入,需要引入和放归罚没野生动物的应进行科学论证,按规定批准后实施。严控人为放生行为,防止外来物种入侵。
9.严格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HJ/T129-2003)等相关要求,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项目建设管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的,要按照原国家林业局50号令和2016年、2017年12号公告要求,经省林业厅审核,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新建项目,按照《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自然保护区科研和宣传教育管理。
10.开展自然保护区本底调查。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和专项调查,对区内的自然地理、生物多样性和人文资源等背景情况进行编目和详细记录,做到资源本底清楚。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定位观测站点建设,积极开展生态系统定位观测与研究。
11.加强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与合作交流。在全面做好资源本底调查的基础上,依靠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区的监测制度,开展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和生态系统研究工作,促进科学管理。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要通过建立姊妹保护区,参加国际或区域保护网络,参加国际国内培训和研讨会等形式,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12.广泛开展公共教育活动。编制具有自然保护区特色的科普宣传书籍、音像、文字及图片资料、生态教育材料等,分发给周边社区居民、游客和访问者,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当地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教育活动。完善访客中心、宣教室、科普步道等公共教育设施建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媒介,开展多样化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各界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五)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行政管理。
13.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原则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为正处级建制,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为副处级建制,纳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管理,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内部科室,明确相应的职能和责任。逐步理顺国有森工企业申建管理自然保护区体制,逐步建立独立的管理机构。县级自然保护区应整合林业系统内部资源、机构和人员,落实管理机构。
14.配备自然保护区专职管理人员。按照《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林计发〔2002〕242号)规定,合理配备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满足保护和管理需要,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40%以上的,可以聘用临时用工人员开展管护工作。实行“一套班子、多块牌子”的自然保护区,要明确专人负责自然保护区相关工作。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15.推进自然保护区“一区一法”建设。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通过保护区所在地人大或政府颁布实施。强化自然保护区执法体系建设,可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设立森林公安派驻机构,并依法委托授权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行使对区内破坏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违法行为的林业行政处罚权。
16.加强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资源管护、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社区共管等工作记录制度,形成完整的档案。要编制数字化的基础地形、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植被类型、保护动植物分布、行政区划、建设项目、管护设施、生态旅游等矢量数据与图件,实现科学规范管理。
(六)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和社区共建管理。
17.强化生态旅游活动管理。开展生态旅游的自然保护区,必须对生态旅游的性质、范围、形式、规模以及生态旅游活动的线路、设施、生态教育、生态保护、环境容量和保护管理措施等进行合理规划和统筹,将生态旅游内容纳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中。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依法对保护区范围内开展的生态旅游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管理,严格控制人工设施的规模和数量,严禁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建设旅游项目和开展旅游活动。开展生态旅游等经营活动,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严禁以委托、承包等方式开发经营区内旅游资源,旅游收入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事业。
18.多种形式开展社区共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与所在地政府、有关单位及当地社区通过建立共管机制、签订共管协议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进地方社区和居民参与保护区管理,促进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和谐相处、共同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保护区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职尽责,做好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各项工作。自然保护区要加强与高校和科研部门的合作,强化科研、监测、宣教工作。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和专业水平,为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和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二)资金保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规定,积极争取将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管理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经费补助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统筹安排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筹安排部分国家生态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要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和资金支持,积极开拓社会公益项目渠道,推进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三)管理保障。要制定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和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建设时段、任务分解等工作,建立考核机制和奖惩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和建设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
本意见为暂行,国家自然保护地整合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执行,本意见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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