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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宝体育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7〕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精神,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和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坚持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原则,建立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打破地方保护、区域封锁和行业壁垒、企业垄断,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建立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打造吉林良好经济环境,为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二、科学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审查对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部门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   (三)审查标准。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相关说明要形成文字材料与文件一并归档保存。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确保不会排除、限制竞争。   (五)审查程序。政策制定机关要确定内部审查负责部门和负责人,制定严格的内部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和制度。所制定政策措施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联合制定政策措施的,由牵头起草的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牵头部门应将审查报告和会签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各地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由起草或牵头起草的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推动审查制度有序实施   (一)不断完善机制。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金融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制度。按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细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程序、方法,指导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相关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工作,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实施。   (二)积极稳妥推进。省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要求的时间期限,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各市(州)、县(市)政府及所属部门要从2017年起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的审查办法和清理废除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式、工作步骤,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确保本地区、本部门相关政策措施审查工作和清理废除工作稳妥推进。   (三)有序清理存量。各市(州)、县(市)政府统一领导本地区存量清理工作,各地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本部门存量清理工作。对已经出台的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地政府及所属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梳理评估,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在审查清理过程中,要充分调查政策措施制定的背景、目的、内容,区分不同情况,把握节奏,逐一审查。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由起草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按立法程序审核上报。   四、加强执法监管和社会监督   (一)严格执法监管。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大力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发现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对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对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接受社会监督。要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社会参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通过12358、12315、12312举报平台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举报受理渠道,反映情况及违法线索,反垄断执法机构要及时予以处理。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政府及所属部门要深入基层,倾听公众呼声和意见,促进科学制定政策措施,对照公众的意见审查政策措施,对不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的,要及时纠正。   五、强化各项保障措施   (一)开展定期评估。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探索评估办法和程序。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二)完善守信机制。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打造诚信政府。各地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对承诺投资主体的事项通过法律文件等形式予以明确,确保承诺事项不因政府换届、领导调整而改变。将诚信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加大信用考核权重,对失信行为严厉查处,对失信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加强全民诚信教育,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政策公开。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开。重大政策出台后,要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政策内容。要统筹运用网络平台、传统媒体、新兴媒体解读政策、引导舆论。   (四)深化“放管服”改革。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持续简政放权、坚持放管结合、深入优化服务。加大放权力度,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把该放的权力放出去。推进政府监管体制改革,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化政府服务,提高“双创”服务效率、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政务服务效率,推动形成更有吸引力的营商环境。   (五)加强组织领导。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省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构,负责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督导、检查工作落实;采取会议、会商、问询、函调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必要时邀请省政府法律顾问、参事和决策咨询委员等专家参加相关工作。   各地要参照省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构的形式,设立相关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六)明确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吉林省行政问责办法》(吉政发〔2016〕4号)。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的地区政府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欧宝体育   2017年1月20日
    2020-05-22 00:00:00 第7期
  •    欧宝体育关于印发   吉林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17〕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欧宝体育   2017年2月17日   吉林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盐业体制改革,结合吉林省盐业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以食盐专营制度为基础,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坚持依法治盐,严格市场监管,健全食盐储备,做强核心企业,确保我省合格碘盐供应。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食盐安全。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供应渠道,保障食盐质量安全。   (二)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销售区域限制,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及零售价格,建立公平竞争、充分竞争、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注重统筹兼顾。实现用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确保专业监管职能不弱化、食盐“三率”指标不降低。   (四)坚持依法治盐。完善各项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三、进一步完善食盐监管经营体制   省粮食局是省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省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全省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盐务行政管理职能,并加挂盐务管理局的牌子。   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生产、批发企业。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经营。吉林盐业集团为全省食盐专营经营主体,核心企业吉林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对集团所属食盐批发企业实行人、财、物、购、销、存、储统一管理,切实保障吉林省居民食用盐的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   四、保障食盐市场供应安全   (一)落实食盐储备制度。为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建立完善由省级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省级政府食盐储备坚持“总量控制、动态储备、商业运作、政府补贴、盈亏自负”的原则,储备量不低于全省1个月食盐消费量,省级政府食盐储备依托吉林盐业集团所属各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实施动态储备。省级财政预算要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所需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给予支持。要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省盐务管理局负责确定全省食盐储备规模、网点布局及核查监管。吉林盐业集团负责储备盐的调运、储存、轮换、应急供应,保证储备盐数量和质量安全。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吉林盐业集团要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加快建立管理有序、灵活高效、运转协调的管理体系,确保储备盐数量真实、质量优质、管理科学,在应急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二)加强应急机制建设。省粮食局负责我省食盐供应应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制定我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省粮食局按照应急预案规定,有计划地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吉林省食盐市场稳定。   (三)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全省碘盐合格率、合格碘盐覆盖率、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要加强对非碘食盐销售渠道的管理,同时满足特定人群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科学补碘和自觉抵制伪劣食盐的意识。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确定我省食盐加碘标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适时公布我省人群碘营养状况。各地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有效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   五、做优做强吉林盐业集团   (一)推进产销一体化进程。要以企业自主经营为基础,积极推进吉林盐业集团与具备产能优势、资产优质、技术先进条件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推动产业内规模经济建设,实现运营低耗性、供给稳定性、产品差异性、品牌多样性等方面优势,强化我省食盐批发企业主体地位,提高吉林盐业集团竞争力和市场掌控力,促进产业集约化发展。   (二)推进股份制改革。要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要以保持国有控股为前提,引入社会资本参股投资,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要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建立联动产业合作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各级政府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三)建立市场化组织体系。要以吉林盐业集团垂直管理体制为框架,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进一步整合集团内部现有资源,打破行政区划为基础的经营体系,打造符合效益原则的营销网络,建立扁平化、市场化、效益化的组织体系和运营机制。   六、切实加强盐业市场监管   (一)强化食盐安全管理力度。各地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盐安全负总责,并要加强对食盐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省粮食局要切实承担起行业主管与监督职能,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监、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能,密切协作配合,建立完善我省食盐安全监管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形成部门联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整体合力,切实保障我省食盐安全。   (二)加强食盐质量管理。加快建设全省食盐质量追溯体系,真实、准确、系统地记录食盐产销信息,实现在我省范围内经营的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坚决防止工业盐、假冒食盐、不合格盐产品流入我省食盐市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完善盐业法律法规体系。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措施,对《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吉林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等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提出立改废建议,推动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全面落实依法治盐。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切实落实工作责任。省政府对全省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由省粮食局牵头,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安排好政府食盐储备、边远贫困地区及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碘盐供应财政补贴工作,全面落实改革各项任务。省粮食局负责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并做好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对在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分步实施改革。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域经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和食盐批发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依照新的规定向省盐务管理局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2020-05-22 00:00:00 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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