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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宝体育关于印发   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   吉政发〔2016〕4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欧宝体育    2016年11月28日   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保护和改善全省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农产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我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良好,但局部存在污染,中部黑土区土壤功能下降,西部生态脆弱区土壤“三化”严重。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土壤安全利用和土壤风险管控为主线,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和综合保护,提升中部黑土地核心区土壤功能、改善西部土壤生态环境,优化东部土壤环境系统,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基本原则: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管理、综合治土、污染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资源保护与污染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土体系。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区域稳中有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土壤生态系统功能有效改善和提升。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中部黑土地核心区综合保护。   中部黑土地核心区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包括长春市、吉林市、辽源市,四平市、松原市、通化市的部分县(市、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   中部黑土地核心区保护的主要任务是:保障黑土区土壤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土壤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制定并实施2016-2020年度《全省黑土地保护治理工程试点工作方案》,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土壤培肥、耕地养护等工作。在农安县、榆树市、公主岭市、松原市宁江区等县(市、区)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工程。2017年,颁布实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办法》,加强对耕作层土壤剥离保护工作。到2020年,逐步恢复土壤肥力,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到2%以上,耕层平均厚度达到20厘米以上,黑土区耕地质量显著提升。(省农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参与)   (二)开展西部地区土壤生态修复。   西部地区土地盐碱化等问题较为严重,土壤生态系统较为脆弱,是我省增产百亿斤粮主要地区。包括白城市及四平市、松原市部分县(市、区)。   西部地区土壤保护主要任务是:改良和修复脆弱土壤系统,盐碱地土壤修复试点和石油开采污泥治理取得成效。实施生态治理盐碱区试点工程,在西部地区开展盐碱地修复试点,到2020年力争完成100万亩集中连片盐碱地治理修复;实施石油开采行业泥浆和管线漏失污染治理工程,2017年,松原市、白城市、长春市完成土地复垦治理1万亩以上,2020年基本解决落地油土、废弃泥浆等土壤污染问题。(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委参与)   (三)推动东部地区土壤生态功能提升。   东部长白山地区是我国东北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土壤生态系统良好。包括白山市、延边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以及通化市部分县(市、区)。   东部地区土壤保护主要任务是:提升森林、草地、未利用地等土地资源功能,恢复矿山开采区土壤生态环境。落实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开展矿山土壤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对有重要价值的矿山遗迹开展矿山公园建设,促进资源枯竭型矿山经济转型。加大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力度。2020年年底前,建设和恢复珲春市城西煤矿采矿塌陷区等8个重点治理区矿山土壤生态环境。(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四)强化重点区域、行业监管和土壤治理修复。   1.加强重点区域管控。县级及以上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工业园区为重点管控区域,产粮油大县、蔬菜大县为重点监控区域。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加强企业搬迁原址土地功能变化后的环境监管和风险评估工作。2017年制定《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推动污染企业退城入园;产粮油大县、蔬菜大县要制定土壤污染监控方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农委负责)   2.加大涉重金属等重点行业污染防控力度。确定重点监管污染物为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行业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各地政府要根据实际确定本区域重点污染物、重点监管行业和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2018年向社会公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参与)   加大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力度,严格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涉重金属企业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落实总量控制指标。对涉重金属企业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重点监管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3.强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等污染源管控。加强尾矿库的整治,2017年开始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有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的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全面排查和管控固体废物和危险品堆存场所,重点整治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暂存场所及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等大宗固体堆存场所,完善污染防控设施。重点监管全省所有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产生、经营处置及电子废物拆解处理单位,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场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等,完善企业污染防治措施。到2020年年底前,各市(州)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4.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负责。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建设用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规划,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农用地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治理与修复方案及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要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2017年年底编制完成《吉林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参与)   (五)加强农业和生活污染防控。   1.控制农业污染。鼓励增施有机肥,科学施用农药。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推行农业清洁生产。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全省产粮(油)大县和蔬菜大县启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工作,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省农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供销社参与)   2.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7年完成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设施标准化改造、污染防治处理设施建设和粪便综合利用。到2020年,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达到90%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7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100%。(省畜牧局、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3.加强灌溉用水环境管理。加大灌溉用水污染控制力度,严禁超标污水灌溉。以伊通河、饮马河、条子河、招苏台河等支流为重点,加大污水综合治理力度,确保农业灌溉用水水质安全,防止对土壤产生污染。(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环保厅负责)   4.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推进农村垃圾、污水治理。2017年制定《吉林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和《吉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深化“以奖促治”政策,以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为重点,实施农村环境保护工程,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2000个。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十三五”期间完成全省现有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治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农委参与)   5.开展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广秸秆还田、机收捡拾打捆等措施,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减少生活污染,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减少过度包装等措施,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在2017年年底前出台《吉林省建筑废弃物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应用技术规程》。(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与)   6.推进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以构建绿色食品安全体系和土壤永续利用为重点,大力发展绿色、有机食品产业,鼓励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2020年年底前,建设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20个,绿色食品生产基地27个。(省农委、省环保厅负责)   (六)实施土壤分类别分用途管理。   1.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优先保护类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有关县(市、区)要制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2020年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完成国家下达的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省农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参与)   2.严格建设用地分用途管理。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对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向上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实施建设用地分用途管理。2017年起,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规划用地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的,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要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采取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参与)   3.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依法严查向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公安厅参与)   (七)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基础性工作。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掌握全省土壤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状况,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土壤环境大数据部门共享。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污染分布情况;2020年年底前完成重点企业污染地块分布情况调查。(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参与)   2.全面推动土壤保护立法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2017年出台《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制定绿色、有机食品基地发展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发布农药、化肥零增长技术指南,农、林产品重金属和农残技术检测规定。(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林业厅负责)   3.提升土壤环境监测、监管能力。2017年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到2020年年底,建成所有县(市、区)全覆盖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专业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基层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到2020年,省、市两级环境应急机构达到国家三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参与)   4.扶持土壤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培育服务性土壤环境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大力发展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环保产业。(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参与)   三、工作责任   (一)市(州)政府是实施本计划的责任主体。   各市(州)政府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要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具体部门和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土壤保护的重大问题。组织对本区域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县(市、区)政府是本计划的落实主体。   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具体负责,是落实土壤环境保护任务的主体。要把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与重点监控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三)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计划分工要求进行指导和监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本计划落实工作。农业主管部门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以及对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环境风险控制实施监督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土壤剥离以及土地征收、收回、转让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的淘汰,以及重点监管行业企业搬迁改造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对林地、湿地等土壤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畜牧业管理部门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实施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进行指导和服务。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水利、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本计划有关职责分工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综合治土,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四)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土壤保护责任。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对土壤进行保护和治理,有权利对外因导致的土壤污染进行投诉和追究责任。有关企业要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的行业自律机制。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土地经营者要履行土壤保护义务,对其造成的土壤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综合治土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成立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省畜牧局、省委宣传部等部门组成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有关问题,统筹推进本计划实施。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政府。   (二)加强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各类新区规划环评中,必须对土壤安全的内容进行评价,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项目空间布局,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新建重点监管行业企业,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对建设用地中污染地块开发利用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排放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必须设有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专章。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部门参与)   (三)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各地政府要统筹各类相关专项资金,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对环境监测、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经费予以必要保障。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等部门参与)   (四)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   开展退化黑土生态系统修复、点源和面源土壤污染治理、农业土壤激素和重金属污染阻控等土壤污染防治适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比选储备一批适合我省实际的土壤污染防治适用技术,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参与)   (五)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   大力开展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和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参与)   推进信息公开和公益诉讼。各市(州)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排污状况和设施运行情况。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对污染土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参与)   (六)严格评估考核。   实行土壤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于2016年年底前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自2017年起,有关地区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责任书。2017年年底前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年度对各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当地政府工作综合考核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审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省畜牧局参与)   
    2020-05-22 00:00:00 第2期
  •    欧宝体育印发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   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   若干重要举措意见有关措施的通知   吉政发〔2016〕4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意见的有关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欧宝体育   2016年12月9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   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   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意见的有关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精神,全面对标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重大政策,突出政府职能转变、国资国企改革、开放发展、投融资环境建设、新动能新产业培育、创新驱动、投资和项目建设、民生保障等重点任务,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真抓实干,加快吉林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步伐。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全面深化改革,激发内在活力   (一)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广“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简化流程,明确时限,提高效率。加快建设吉林省政务云中心,建立全省统一技术标准的私有云平台。建成省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开展全省政务大数据试点。(省编办、省政务公开协调办、省政府办公厅等)   2.推进“信用吉林”建设,完善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建立覆盖全省的公共征信平台。推动信用信息服务基础体制建设,构建信用联合奖惩触发实施机制。(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3.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探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试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办、省工商局、省能源局等)   4.优化投资营商环境,开展优化投资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对投资营商环境定期督查评估。(省软环境办)   (二)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5.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深化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工作方案,支持驻吉中央企业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综合改革试点和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等工作。积极争取中央企业和地方协同发展政策支持,支持长春、吉林等地与中央企业共建产业园区。(省国资委,长春市、吉林市政府等)   6.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选择10家以上地方国有企业开展首批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推动重大企业联合重组,组建若干省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省国资委)   7.有序转让部分地方国有企业股权,所得收入用于支付必需的改革成本、弥补社保基金缺口。(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妥善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历史遗留问题,支持驻吉中央企业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积极推进森工集团、吉煤集团等地方国有企业开展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对困难的驻吉中央企业和省直企业的资金支持,推动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移交地方实行社会化管理,如期完成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9.落实国家解决厂办大集体政策,加大厂办大集体改革支持力度,尽快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0.加快推进国有林区、国有林场改革,提出分类化解林区林场金融债务的意见。(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地方政府)   (三)加快民营经济发展。   11.开展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重点推广辽源东北袜业园“平台+服务”发展模式,抓好长春市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示范区试点,培育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金融环境、创新环境、法治环境等,加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合局、省软环境办等,有关地方政府)   12.争取尽快在我省设立民营银行。(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省国资委等)   13.推动“银政企保”合作,建立融资担保体系,重点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提供担保。(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吉林银监局等)   14.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尽快制定出台我省具体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   15.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强PPP项目库建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基础设施以及环保、医疗、养老等领域项目建设,推动PPP示范项目加快实施,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地方政府)   16.做大做强现有各类投融资平台,推动有条件的地区搭建产业整合发展投融资平台。(有关地方政府,省金融办、省财政厅)   二、推进创新转型,培育发展动力   (四)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17.扎实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工作,提高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益制造和服务型制造能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8.推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加快一汽自主品牌汽车“走出去”,支持长客股份扩大国际产能合作。(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9.研究设立国家级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建立健全支撑产业转型升级的内生动力机制、平台支撑体系,构建特色鲜明的现代产业集群。(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开行等)   20.争取国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对我省倾斜支持,加快先进制造业提质增效。打造长春轨道交通装备制造、吉林通用航空、白城风电装备等产业基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21.积极争取东北振兴产业投资基金,推动我省产业加快转型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2.落实国家“市场化收购+补贴”的粮食收储新机制,引导多元化市场主体入市收购。(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委)   23.建立线上销售渠道,推进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扩大优质特色农产品销售市场,打造农产品品牌和地理标志品牌。(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24.积极争取扩大燃料乙醇生产规模,推动酒精产业转型发展,缓解玉米库存压力。(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五)支持资源枯竭、产业衰退地区转型。   25.推进吉林省煤业集团等重点煤炭企业深化改革,有序退出过剩产能,争取国家专项奖补资金,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26.实施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攻坚行动计划,研究通过发展新产业转岗就业、易地安置转移等方式统筹安排富余人员。(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地方政府)   27.尽快落实将国有林区全部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政策,积极稳妥开展生态综合补偿和生态移民试点,落实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相关支持政策,大力发展林下经济,推进长白山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28.调整优化林场布局,将全省247个国有林场调整为96个中心林场,谋划建设一批特色宜居小镇。(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29.加快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有序推进独立工矿区异地搬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专项资金,切实改善区域生产发展和居住条件。加强产业衰退地区创新能力建设,推动产业衰退地区转型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0.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推进建设用地多功能开发、地上地下立体综合利用,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省国土资源厅等)   (六)大力培育新动能。   31.全面落实我省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加快推进28个重大项目,5个新兴产业集群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等)   32.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新产业新业态,在精准农业、跨境电商、智慧能源等领域,开展“互联网+”试点示范,打造制造业互联网双创平台,实施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行动,推进汽车电子制造、公共服务云平台等一批重点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   33.加快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在我省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   34.积极争取东北振兴新动能培育专项资金,大力培育养老、旅游、文化等新消费增长点,推动长春建设服务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示范基地。支持长春市、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实施文化惠民和“双赢”工程,完善旅游服务设施,新建一批AAAAA级景区和全域旅游示范区。(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省文化厅等)   (七)加强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   35.加快推进长春等城市双创平台建设,推动长春创建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认定一批省级企业双创平台。(长春市等有关地方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36.围绕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等领域,研究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争取纳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计划。(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37.依托30个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协同攻关。积极推进在长春市开展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试点。(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   38.争取中央预算内东北创新链整合专项资金,支持产业与技术创新联盟成员单位及重点骨干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公司等,联合科研院所、高校、职业院校、科技服务机构等方面力量组织产业化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及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39.集中力量抓好长春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申报工作,争取早日获批,打造形成吉林创新发展的新增长极。(省科技厅,长春市政府)   40.深化地方金融改革,推进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争取科创企业投贷联动等金融改革试点。(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等)   41.加快推进吉林大学综合极端条件实验装置和国家精密光学领域重大创新基地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在我省再布局一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基础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   42.推进机器人与智能装备领域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及产业化,争取组建国家机器人创新中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   43.强化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引领,推动长光卫星航天信息产业园、中车长客国家轨道客车系统集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一批重点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   (八)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   44.推进已纳入各领域“十三五”专项规划和推进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三年滚动实施方案的铁路、公路、机场、水利、农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能源局等)   45.加快高速铁路网建设和既有铁路扩能改造,抓住国家对东北地区支线机场建设补助标准参照中西部地区执行政策机遇,加快支线机场建设。(省发展改革委)   46.加快实施吉林—扎鲁特电力外送工程,做好建设新的特高压电力外送通道前期工作。(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等)   47.按照国家出台的电力体制改革专项工作方案要求,做好电力市场建设,加快售电侧放开,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国家级风电本地消纳综合示范区开展区域性直购电。(省能源局,有关地方政府)   48.争取电能替代试点,全面实施风电清洁供暖工程,大力开展光伏暖民示范工程。争取国家支持我省光伏电站年度建设规模。做好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工作。推动建设国家级油页岩综合利用基地。加快推进桦甸红石和蛟河抽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力争“十三五”期间开工建设。(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地方政府)   49.抓住国家提高东北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比例政策机遇,加快推进我省农网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50.深入实施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扎实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22个特色示范镇建设。继续推进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全面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1.加快老旧小区节能宜居综合改造、重点城市“煤改气”和燃煤机组改造等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   52.深入实施“宽带吉林”战略,加快全光纤网络城市建设和无线宽带网络建设。(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53.推动辽源、磐石、抚松等13个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和长吉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支持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申报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   54.开展“冬季三项”促投资活动,继续实施春季项目“三早行动”集中巡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经合局,各地方政府)   55.建立项目负责和服务推进机制,实行三级联动部署,挂牌督办,包干推进,层层落实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等,各地方政府)   三、扩大开放合作,转变观念理念   (九)打造重点开发开放平台。   56.学习推广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争取在通化白山经济带和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的相关区域先行先试。(省商务厅、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省经合局)   57.创新完善长春新区管理体制机制,加快建设延龙图新区,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提升基础设施承载能力,打造我省内陆开放新高地和引领振兴发展的新引擎。(长春新区管委会、延龙图新区管委会,省长吉图办)   58.加快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吉林中新食品区、和龙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推动建立中韩国际合作示范区,谋划建设长(春)珲(春)哈(俄罗斯哈桑地区)跨境合作区,推进与俄、蒙等国共建境外经济合作区等各类产业园区。(省长吉图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合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长春海关等,有关地方政府)   59.争取设立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省商务厅、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合局,有关地方政府)   60.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深化与辽宁沿海经济带合作,推进与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推动白(山)通(化)丹(东)经济带建设,加快建设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规划建设通化—丹东、通化—沈阳高速铁路。(省长吉图办、省商务厅、省经合局、省发展改革委、长春海关等,通化市、白山市政府)   61.建设长春兴隆国际陆港和吉林、四平、辽源、通化内陆干港,打造四平、辽源、铁岭、通辽经济协作区,建立“四市”合作机制,研究构建白(城)齐(齐哈尔)兴(安盟)国家级生态经济跨省合作区。加强与丹东、大连、营口、锦州等港口城市合作,实现通关一体化。(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白城市政府,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长吉图办、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62.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物流通道共享、旅游线路合作等方面加强三省一区的协调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局等)   63.承办全国标杆企业、先进园区、服务型政府、创新院所、金融机构等系列“东北行”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等)   (十)开展对口合作与系统培训。   64.建立吉林省与浙江省对口合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组织部等,各地方政府)   65.建立长春市与天津市对口合作机制。(长春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组织部等)   66.推动吉林产品与浙江市场,吉林资源与浙江资本,以及两省间平台、产业、重大基础设施、政策制度、干部人才等领域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对接,实现优势互补,共赢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组织部、省经合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67.开展互派干部挂职交流和定向培训。组织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省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参加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专题培训。(省委组织部)   68.组织有关城市、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走出去,学习国内其他老工业城市、资源型城市转型成功经验。(省发展改革委)   四、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   (十一)强化地方主体责任。   69.完善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的领导、协调、推进和督查考核机制,发挥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工作领导小组作用,设立办公室,充实各级政府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力量。(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等,各地方政府)   70.加强重大项目储备,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我省重大项目加快开展前期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等)   71.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下基层下企业,帮助重点企业和特殊困难地区,协调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   72.创新招商方式,着力通过优化营商环境等措施加大引资工作力度,通过市场化合作方式积极吸引项目和投资在我省落地。(省经合局、省软环境办)   (十二)加大财政金融投资支持力度。   73.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推动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74.提高对民生托底和省内困难地区运转保障水平,在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制定实施过渡性措施,确保当期支付不出现问题。(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75.落实国家对东北地区主导产业衰退严重的城市比照实施资源枯竭城市财力转移支付政策,支持我省主导产业衰退严重城市转型发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76.积极推进各级政府债务置换。(省财政厅,各地方政府)   77.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避免“一刀切”式的抽贷、停贷。积极纾解暂时遇到困难的优质大中型骨干企业资金紧张等问题。鼓励开展本地企业信贷周转基金工作,推动省级信贷周转保障基金加快运营。(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等)   78.加快推进不良贷款处置。(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等)   79.利用国家对东北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优先支持政策,争取我省更多优质企业上市。(省金融办、吉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   80.争取国家在实施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方案中,对我省企业予以重点倾斜。(省金融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等)   81.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赴境外融资,探索发行企业债新品种,在扩大融资规模上给予倾斜支持。(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82.推动更多项目纳入国家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重大工程包。(省发展改革委等,各地方政府)   (十三)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   83.建立振兴宣传工作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强化舆论引导,扩大正能量,更好助力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省委宣传部、省委外宣办、省网信办、省政务公开协调办、省软环境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发展改革委)   84.建立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妥善回应社会关切。(省信访局、省委宣传部)   85.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完善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加强社会稳定的风险评估和预警预判。(省信访局等)   (十四)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86.开展综合协调和调查研究,研究组建吉林振兴专家顾问团。跟踪国家政策走向,及时出台加快推动经济企稳向好的具体政策措施,推进重点任务落实。(中省直有关部门)   87.积极争取国家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在我省试行,推动开展各类改革创新试点。(中省直有关部门)   88.组织开展新一轮振兴战略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专项督查。(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的一系列要求,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抢抓机遇,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切实抓好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的落实,全面推进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   
    2020-05-22 00:00:00 第2期
  •    欧宝体育关于印发   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16〕4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欧宝体育   2016年12月8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生态是我省最大的优势、最大的财富、最大的品牌,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树立环境资源有价和损害者赔偿的理念,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磋商、诉讼、赔偿和修复工作机制;初步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和赔偿途径等,加快构建符合吉林省特点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保障全省生态环境安全。   (二)主体责任。   ——明确赔偿权利人。国务院授权吉林省政府作为试点期间全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吉林省政府指定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明确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害费用、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损害费用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制定、修复效果评估等合理费用。   (三)适用范围。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适用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应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试点主要内容   (一)把握全省主要生态特征,开展生态环境本底调查。针对全省生态环境良好,生态系统完整,生物多样性丰富,山水林田湖等自然生态要素齐备,生态功能极其重要以及区域生态特征鲜明的特点,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状况本底调查,基本摸清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环境现状。东部长白山森林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调查林分类型、林分质量、重点保护对象分布等本底情况;中部黑土地生态功能区主要调查土壤保持、水质状况、水源涵养、污染程度等本底情况;西部湿地及科尔沁草原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调查湿地生态系统资源及生物多样性、松嫩平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学特性等本底情况。建立要素齐备、科学完整的生态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整合各行业部门相关基础数据,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索赔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下同)   (二)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业队伍。研究制定从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及人员的准入条件,明确职能定位。推动组建3-5支社会化专业队伍,具备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修复及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能力,从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工作。加强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及退出机制。(省司法厅、省环保厅)   (三)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和标准体系。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队伍。组建全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修复、损害赔偿绩效评估、工程造价、资金审计等方面的专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工作规则和信用评价体系,明确专家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建立健全鉴定评估技术体系。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损害修复、损害赔偿绩效评估技术框架体系,完善鉴定评估专项技术规范,建设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大数据平台等一套相对完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   建立健全鉴定评估标准体系。开展生态环境损害污染因子的判定、污染因子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判定标准的研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清除费用、修复费用、修复期间损害费用、永久损害费用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费用数额量化标准的研究;探索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研究,保证鉴定评估有据可依。   (省环保厅、省法院、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   (四)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探索。   建立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明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启动条件、实施方式、工作程序等内容。符合启动条件的,组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按程序开展损害调查,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及生态环境修复方案设计等工作。(省环保厅)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明确磋商内容及磋商形式,组建独立的社会第三方调解组织,在诉讼前就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启动时间与完成期限、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赔偿额度、赔偿款支付方式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省司法厅、省环保厅)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对磋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专门法庭,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建议。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环保厅)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或经法院判决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社会第三方机构编制并经相关部门审定同意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组织开展修复工作,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绩效评估。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绩效评估机构针对修复治理效果开展评估工作。(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   (五)健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赔偿资金管理机制。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对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的,需支付其相应的修复费用。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前期组织开展的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制定、修复效果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预算管理,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生态环境损害情况,统筹用于支付替代修复费用。(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三、实施步骤   (一)2016年6月,省政府成立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部门职责,细化责任分工。   (二)2016年8月,制定从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及人员的准入条件,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缴库方式。   (三)2016年12月,培育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修复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等技术队伍,推动组建3-5支社会化专业队伍。   (四)2017年3月,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   (五)2017年6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完善评估技术方法,探索建立符合吉林省特点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诉讼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绩效评估制度和执行监督制度。   (六)2017年10月,全面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认真总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初步建立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程序完备、赔偿到位、修复有效、资金安全、信息公开、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定期调度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协调推进试点工作日常事务,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试点工作确定的职责,定期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改革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   在开展试点时,应综合考虑部队实际需求:一是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军地协调机制,涉及部队的,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二是涉及部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由省军区牵头,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军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省环保厅负责协调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负责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损害修复和绩效评估机构的推荐和管理工作,统筹生态损害赔偿资金,实施环境替代修复工作;省检察院负责指导、监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省法院负责指导完善赔偿诉讼规则,指导开展损害赔偿事件的受理、审判和判决执行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争取国家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资金支持;省科技厅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的技术体系、标准体系研究;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省司法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社会第三方调解组织组建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所需经费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预算管理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环境健康损害问题的调查研究;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负责指导生态环境要素破坏的种类、程度、数据的提供和认定工作,指导、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和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审定及修复效果评估工作,并在安排项目和专项资金时予以支持和倾斜。   (三)强化司法监督。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联动机制,对赔偿义务人严格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赔偿权利人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强化执业行为监管,落实退出机制,依法淘汰信用评价等级差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和从业人员。   (四)鼓励推行强制保险。针对我省石化化工企业较多,且大多沿江沿河分布,环境风险较大和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易发、高发的特点,鼓励推行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将强制保险的性质定位、损害主体、强制范围、鉴定评估、定损理赔等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给付到位,切实降低污染企业经营风险,提高污染企业赔偿资金负担能力。   (五)鼓励公众参与。广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建立环境资源有价、污染者付费、损害者赔偿的理念,提高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强化公众监督。   
    2020-05-22 00:00:00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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