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2021年5月12日(星期三)10时,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会议的主题是解读《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情况。
吉林省政府新闻办于2021年5月12日10时召开《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吉林省民政厅副厅长张伟介绍相关情况,省教育厅副厅长刘青川、省住建厅副厅长刘萍、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金华、省就业服务局局长雷向春一并回答记者提问。香港商报、吉林日报、吉林广播电视台、中国吉林网、北方法制报等14家媒体16名记者参会。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贾鹏锋主持了本场发布会。
贾鹏锋: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为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我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我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今天,我们邀请到吉林省民政厅副厅长张伟先生,请他为大家介绍《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参加今天发布会的还有省教育厅副厅长刘青川先生,省住建厅副厅长刘萍女士,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金华女士,省就业服务局局长雷向春先生,他们将共同回答记者提问,请媒体给予充分关注。
下面,首先请张伟副厅长介绍有关情况。
张伟: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统筹发展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20〕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面,我就有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十三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我省社会救助工作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在保障基本民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救助体系日益健全,构建起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8项救助制度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8+1”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切实做到了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二是保障水平稳步提高,5年来累计投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257.1亿元,以城乡低保标准为例,分别达到月人均546元和年人均4372元,比“十二五”末分别增长35.5%和60.8%,有效纾解了我省95.5万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困难。三是因疫致困救助成效明显。新冠疫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出台应对措施,简化救助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累计将1.05万符合条件困难群众纳入低保和特困供养范围,给予4.9万人次临时救助。四是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议、“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监测预警等工作机制,进一步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救助效率,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虽然我们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对照新时代民生保障制度建设的新任务,对照困难群众的新期待,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在救助覆盖面、救助服务供给、救助资源统筹、基层能力建设等方面,还需要通过改革整体谋划和系统提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要求由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具体贯彻落实措施。为此,我们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深改会讨论通过,2020年末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围绕构建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健全专项社会救助、强化急难社会救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创新社会救助体制机制、提升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等7个方面,提出22项改革措施,内容丰富、任务明确,为我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指明了方向。具体可概括为构建“一个格局”、明确“两个目标”、划分“三类群体”、实现“四个救助”:
构建“一个格局”。即:全面建成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救助体系,形成多项制度综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救助格局。在制度建设上,推动不同救助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做到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在组织领导上,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在实现手段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信息聚合、资源统筹、效率提升,兜住兜牢民生底线,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明确“两个目标”。即:到2025年,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推动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更加密实牢靠。
划分“三个群体”。即:根据困难程度和致困原因,将救助对象划分为3类群体,第一类群体是收入型困难群众,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易致贫返贫等特殊困难人员。第二类群体是支出型困难群众,对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含),但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减基本医疗、基本教育、基本照护等必需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给予救助。第三类群体是临时遇困对象,对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人员,给予相应的急难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实现“四个救助”。即: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
——围绕精准救助。提出建立救助对象综合量化评审指标体系,综合评估申请救助困难群众需求,确定救助项目和额度。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快推进信息跨部门和机构共享,实现线上核对“机查”和进村入户“人查”相结合,提高核查认定的精准度。完善低保金发放方式,对一般救助对象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对低保家庭中重病重残、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人员给予重点保障,在差额补助的基础上参照当地低保标准一定比例增发补助金。
——围绕高效救助。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逐步将临时救助、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并在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救助备用金。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通过经济状况核对掌握的核查项目,可不再进行入户调查。增强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对急难型救助可实行“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资金支出较大且短期内生活困难无法缓解的,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发放”方式;取消户籍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
——围绕温暖救助。提出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人员都有主动报告责任,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扩大低保渐退范围,由享受扶贫政策、自主创业就业低保家庭扩展到所有城乡低保家庭,继续享受18个月低保待遇,确保困难群众稳定脱困。
——围绕智慧救助。提出建设社会救助资源库,着力打破信息壁垒,将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统一汇集、互通共享。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建设社会救助服务热线,逐步实现全省联通,及时受理解决困难群众反映的需求。
三、《实施意见》的特色亮点
《实施意见》在全面落实国家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将正在做、将要做和取得成效的改革措施纳入其中,抓住改革重点,力求创新突破。
一是在城乡统筹上有新发展。持续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政策、程序、管理统筹,顺应农业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同步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在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上,首次提出到2025年末实现相对统一的区域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二是在救助对象上有新扩展。比如,适当放宽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国家要求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而我省放宽至2倍,既保持了现行政策连续性,又最大限度提高低保兜底保障能力。再如,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社会救助经验,将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纳入相关应急预案,强化对特殊人员或在特殊时期下困难群众的保障力度。
三是在认定办法上有新变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家庭成员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家庭财产所属权不清、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等情况,经本人(法定监护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通过乡镇(街道)集体研究决定的方式认定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给予基层工作人员适度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因僵化遵从规定导致困难群众无法得到及时救助的情况发生。
四是在帮扶项目上有新内容。在巩固专项救助基础上,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取暖救助、电价补贴救助、困难职工救助,持续开展“爱心助行”“精准康复服务”和家庭无障碍(适老化)改造等关爱服务,对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减免相关费用,涵盖了困难群众的多样化需求,有利于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网织得更密、编得更牢。
五是在社会参与上有新措施。将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社会救助工作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制定购买服务清单和操作指南,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按不超过当年中央和省级下拨的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总和的2%列支。
六是在救助能力上有新提升。夯实基层经办服务能力,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完善救助机构、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探索“社区救助顾问”服务模式,提供政策引导、资源链接、心理疏导、社会融入等服务。
统筹抓好中央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推动全省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是一项重要而长期的任务。我们将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紧密结合我省“十四五”规划实施,推动社会救助改革落地见效,更好满足困难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新时代吉林振兴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简单介绍这些,谢谢大家。
贾鹏锋:
下面是记者提问时间,提问之前按照惯例,请先介绍一下自己所代表的媒体机构。
吉林广播电视台记者: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意见》也提出,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请问脱贫攻坚过渡期,民政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巩固提升兜底保障成果?
张伟:脱贫攻坚期间,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持续强化兜住收入水平、兜准救助对象、兜实保障待遇、兜牢民生底线、兜好保障成效“五兜”措施,实施无力脱贫兜底一批、支出核减纳入一批、重点保障改善一批、脱贫渐退扶助一批“四个一批”行动,深入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坚决履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责任。5年来,累计向15个贫困县投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69.4亿元,占资金总量的27%;将符合条件的21.6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和特困供养范围,协同相关部门合力实现了“两不愁三保障”目标。打赢脱贫攻坚战后,工作重心转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但社会救助在社会保障中的兜底性、基础性的本质没有改变。围绕落实《实施意见》,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工作。一是保持政策相对稳定。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持续实施脱贫攻坚期兜底保障政策,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全部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底。二是持续提高保障水平。健全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持续实行省定最低指导标准机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三是强化监测预警机制。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比对、落实主动发现机制等方式,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易返贫致贫人口开展动态监测,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防止过渡期内发生规模性返贫。四是统筹民政救助资源。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加强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有效整合和利用民政购买服务资金,扩大服务覆盖面,惠及更多困难群众。五是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持续开展“圆梦大学”“慈善助医”等助学助医、扶贫济困等方面慈善项目,对政府救助后仍存在生活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吉林广播电台记者:请问在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程中,对于困难群体人社部门会实施哪些就业救助举措呢?
雷向春:就业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中一项重要的专项救助制度安排,也是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举措。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救助工作,明确要求加大对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近两年来,各级人社部门立足职能,狠抓就业服务和政策落实,每年帮扶4万名左右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为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促进更多困难群体就业,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完善就业援助政策体系。修订我省就业援助办法,出台零就业家庭帮扶政策措施,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落实“一人一策”承诺制服务,确保“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稳定一户”,保持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二是实施动态精准分类帮扶。对失业及可能面临失业风险的困难群体及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通过鼓励灵活就业、支持自主创业、引导企业吸纳就业等,多渠道促进困难群体就业。三是发挥公益性岗位兜底作用。健全公益性岗位政策制度,结合困难群体实际,调整公益性岗位开发方向,对难以实现市场就业的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最大限度发挥公益性岗位“兜底线、救急难”作用。四是加强低保与就业的工作联动。加快全省就业信息化建设步伐,积极推进部门协同、资源统筹、信息共享,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帮扶。同时,继续推进就业援助业务事项的线上办理,真正让群众少跑路,提高困难群体满意度。
守望都市记者:目前我省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如何实施住房保障的?并请简要介绍一下我省目前的住房保障政策和体系建设等情况?
刘萍:目前,我省对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主要实施公租房保障。公租房保障主要面向城镇户籍人口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即住房面积人均低于13㎡和收入低于各地民政部门核定标准的困难家庭,采取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保障,我们已经对低保低收入家庭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截至目前我省共筹集了公租房(含原廉租房)33.62万套,到2020年底分配率96.34%,2020年度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10.057万户,约1.48亿元。2021年,我们计划新筹集1000套公租房,计划对8.6万户家庭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
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全省各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卫工人、抚恤优待对象和伤病残退休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城镇残疾家庭、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进城农村贫困人口、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引进人才、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等优先予以保障,将符合规定条件的乡村教师、进城落户农村转移人口、家政从业人员等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保障覆盖面,并切实解决新市民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住建部的相关政策要求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抓好公租房保障,通过实物保障和发放货币补贴,切实解决城镇户籍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鼓励长春市、吉林市等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和户籍人口住房问题。
香港商报记者:党中央和国务院历来重视教育工作,特别是近些年来,对学生资助工作提出“要让低收入家庭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的要求,我省也将学生资助工作列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可见,学生资助工作已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请介绍一下我省目前学生资助工作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
刘青川: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已建立和完善了以国家资助为主体,包括地方政府资助、学校资助、社会资助等多元化的学生资助体系,进一步保障了教育公平,让所有低收入家庭的孩子都能顺利完成学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学生资助政策实现全覆盖。我省已建立了完善的政府主导、学校和社会积极参与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现了“三个全覆盖”,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本专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所有学段全覆盖,公办民办学校全覆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
2020年,全省资助各级各类低收入家庭学生128万人次,落实资助资金17.5亿元。其中学前教育资助0.9万人次,落实资助资金1224万元;义务教育资助14.3万人次,落实资助资金0.8亿元;高中教育资助20.5万人次,落实资助资金1.97亿元;中等职业教育资助23.7万人次,落实资助资金2.5亿元;高等教育资助68.6万人次,落实资助资金12.1亿元。
二是学生资助精准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更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2020年,省教育厅联合省财政厅、民政厅、人社厅、扶贫办、残联和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吉教联〔2020〕8号),要求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通过以上措施,实现三个“确保”,一个是确保享受资助学生的相关信息真实有效,一个是确保资助的精准度,另一个是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应补尽补”。
三是学生资助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目前,所有低收入家庭学生都已纳入政府资助为主,学校和社会资助为补充的资助体系。学段不同,享受的资助政策也不同。
——学前教育,不区分城市农村,不区分公办和民办,凡在普惠性幼儿园中接受保育教育的幼儿,都能得到资助。
——义务教育,不区分寄宿和非寄宿,凡在读义务教育低收入家庭学生,都能得到生活补助。
——普通高中,对低收入家庭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对脱贫户家庭(原建档立卡)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交学杂费。
——中等职业教育,除免学费外,还对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发放国家奖学金,对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低收入家庭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高等本专科教育,建立了以“奖、贷、助、勤、补、免”的资助体系。
从过去的情况看,我省的学生资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确保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了学业,步入社会,为经济社会的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今后,我们将持续推进精准资助,充分发挥资助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增强低收入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
谢谢大家。
吉林新闻联播记者:在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进程中,我省将如何推进医疗救助这项工作?
金华:谢谢您对我们医疗救助工作的关心。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中一项重要的专项救助制度安排,也是三重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减轻困难群众就医负担,兜牢民生底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医疗救助工作,2008年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2015年出台吉林省医疗救助实施意见,推进医疗救助范围不断扩大,2020年健全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机制,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现行的医疗救助政策主要涵盖两方面内容,一是对我省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额或定额资助。二是对困难群众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进行救助。截至2020年底,医疗救助共资助困难群众参保126万人,支出基金2亿元;直接救助78万人次,支出基金3亿元。
下一步,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部门职责,重点在以下五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是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强化信息共享,定期开展信息比对,紧盯动态变化人员,精准识别救助对象。二是继续落实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结合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要求,分类调整完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范围及资助标准,对特困人员继续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等其他困难群众按规定给予定额资助。三是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健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持续巩固参保缴费有资助、基本保障有标准、大病保险有倾斜、医疗救助有托底的综合保障格局,有效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四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健全完善重特大疾病保险和救助制度,适度拓宽救助对象范围,探索实行住院和门诊统一的医疗救助比例,逐步提高年度医疗救助限额,稳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按规定做好分类救助。五是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确保困难群众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劳动新闻记者:请介绍一下我省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开展情况,谢谢。
雷向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此项工作是缓解技能人才短缺结构性矛盾,推动吉林振兴发展的重要举措;是适应产业优化升级,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增收的有效途径。针对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有两类:一类是就业技能培训,对失业人员开展中短期实用技能培训,让其掌握就业的一技之长;另一类是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开展3—10天的创业培训。对此,我们重点在两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方面,大力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我们向社会公布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和培训项目目录清单,为失业人员提供电商、育婴、家政等“点菜式”培训服务。培训机构根据就业需要和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在强化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职业素质的培养,提高失业人员培训质量。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们还创新推行了线上培训,让失业人员坐在家里就能通过网络接受理论培训。另一方面,不断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省政府2019年启动了为期三年的吉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我们会同省财政厅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26.8亿元,专门用于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和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去年,我们会同省财政厅调整了失业人员等群体的培训补贴标准,由原先的每人每学时5元提高到13元多,极大调动了职业培训机构和失业人员参与培训的积极性。2019—2020年,全省累计开展失业人员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38476人次。
吉林日报记者:据了解,国家学生资助体系已较为完善,我省也相应建立了较完善的资助体系。为了广大学生和家长充分了解我省的学生资助政策,请介绍一下,各学段都有哪些学生可得到资助,资助的标准是多少?
刘青川:为做好我省低收入家庭学生资助工作,2020年,省教育厅联合省财政厅、民政厅、人社厅、扶贫办、残联和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吉教联〔2020〕8号),界定享受资助的学生范围是:低收入家庭(原建档立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残疾军人)子女、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上述学生经民政、扶贫、残联和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认定后,都可享受资助。
各学段学生的资助标准如下:
一、学前教育。对普惠性幼儿园中建档立卡、低保、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给予资助。资助标准是农村每年1500元,城市每年2000元。
二、义务教育。对低收入家庭学生发放生活补助,其中,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年625元。
三、普通高中。一是国家助学金,资助低收入家庭学生,平均每年2000元。二是免学杂费,免除公办脱贫户家庭(原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
四、中等职业教育。有三项资助政策,一是国家奖学金,奖励全日制二年级(含)以上学生中学习成绩优异、技能表现突出的学生,每年6000元。二是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低收入家庭学生,每年2000元。三是免学费,对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
五、普通高等教育,分为两个层面,13项资助内容。
(一)本专科教育,实行“奖、贷、助、勤、补、免+绿色通道”等多元混合资助制度。
一是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8000元。
二是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低收入家庭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5000元。
三是国家助学金。资助低收入家庭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3300元。
四是国家助学贷款。低收入家庭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五是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六是新生入学资助项目。解决入学报到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就读本省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就读省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
七是勤工助学。学校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
八是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因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期间,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九是校内资助。学校设立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校内无息借款、学费减免等,利用事业收入资金以及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资金实施校内资助。
(二)研究生教育,全面享受本专科生政策,奖助学金标准高于本专科生。
一是国家奖学金。对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给予奖励。硕士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每年3万元。
二是学业奖学金。对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给予奖励,硕士生每年1.2万元,博士生每年1.8万元。
三是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年不低于13000元。
四是“三助”岗位津贴。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职位,由学校发放岗位津贴。
学生资助体系的完善,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提供了坚实的助力。除上述政府为主的资助政策外,还有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资助。在此,我告诉大家,随着学生资助体系的不断完善,所有学校一定能做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应助尽助、应补尽补”,低收入家庭完全不需要担心,你的孩子入学后有政府管,有学校管,还有社会管,一定会顺利完成学业,成为有用之才。
谢谢大家。
北方法制报记者:社会救助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工作。请问《实施意见》在统筹推进社会救助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
张伟:自2014年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来,我省基本搭建了“8+1”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分别由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机构受理和审核,医疗、教育、就业和住房救助分别由卫健、教育、人社和住建等部门受理,造成救助制度分散、统筹衔接不足、综合效能不高。《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完善工作机制、整合救助资源、提升服务能力,提出4项措施:一是层层压实责任。明确了省、市(州)、县级政府的责任和工作任务,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纳入各地各部门工作绩效评价,层层传导压力,督促解决问题。同时,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二是完善部门协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运行规则,强化救助领域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重大民生问题解决的协同性,及时研究解决困难群众急难个案,使之真正发挥作用。三是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由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确保有不同救助需求的群众进一个门、办所有事。四是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加快建设社会救助资源库,推动各部门相关救助资源、救助信息和救助需求的对接,实现信息化条件下的资源统筹。
贾鹏锋: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