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为了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引导畜禽屠宰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省人大结合我省的实际,修订颁布了《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这个《条例》已经于2017年6月2日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今天我们召开这个发布会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很有意义的,因为8月1号就要正式实施了。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是从2014年8月开始的,历时大约3年的时间。这其中,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畜牧业管理局先后召开了3次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了各方面专家的意见,而且特别征求了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吉林工业大学等一些专家的意见,专家们提出了大约近百条意见,我们通过研究,最后整理吸纳了59条意见。之后,立法调研组又到外省进行了调研,我们到了广东、贵州、安徽、陕西和广西等多个省份进行学习、借鉴和调研,调研之后又对《条例》做了进一步修改。修改之后,深入到我省的长春、松原、延边等地的生产一线进行走访调研,以座谈、问卷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生产者、消费者以及监管人员的意见。这个条例,2016年6月,省政府正式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一审以后,专门委员会、人大的农业委员会、人大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到我们法工委阶段,我们对这些意见进行了综合、吸纳、研究,最后于2017年6月,经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条例修订的过程。
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五十一条,主要由总则、规划与设立、生产与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大板块,与原条例相比增加了19项条款。重点在七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一是根据我省经济发展需要,增加了畜禽屠宰品种。在原有8个品种的基础上,新增加了马、鹿、兔等3个品种。并且在畜禽产品概念中增加了颈、爪、尾、翅等内容,使条例的监管内容更加符合本省实际。
二是明确了畜禽屠宰监管执法主体和职能。《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畜禽屠宰资质的审批权,落实了属地政府的畜禽屠宰监管责任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在《条例》第六条中明确了承担畜禽屠宰管理职能的机构作为监督执法主体。
三是明确了行政管理的属地管理原则。条例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行政许可、执法监督和屠宰产业发展上具有属地监管责任,应当在监督执法和产业建设上予以保障和支持。
四是将乡镇小型畜禽屠宰场纳入了条例的规范范围,对乡镇小型畜禽屠宰厂的许可、监督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五是建立和完善了畜禽屠宰厂(场)的内部管理制度。细化了入厂(场)肉品的检验以及出厂等环节。同时增加了畜禽屠宰厂(场)禁止屠宰的情形。
六是增设了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条例》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并对具体内容作出了规范。
七是夯实了法律责任。我们参照《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调整加大了部分违法情节的处罚力度,增设了对违法屠宰行为提供场所或者设施和违反规定宰杀活禽的处罚条款,增设了对屠宰企业法人、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从业禁止条款,调整了对未取得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等等,对畜禽屠宰违法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
此次修订《条例》,是省委、省政府、省人大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更加关注民生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条例》的修订颁布实施,标志着全省畜禽屠宰管理迈上了一个新的阶段。必将对加强全省畜禽屠宰监管工作、依法打击私屠滥宰、注水肉等违法行为,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起到一个积极的保障作用。所以这个条例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