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的朋友,大家上午好!
首先,在这里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省信访局的工作和全省的信访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关注。下面,我就国家信访局今年下发的《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向大家做个简要的介绍。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的出台,是深入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信访工作改革制度、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具体实践。中央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力推动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党的十八大要求“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提出明确要求。
2013年12月,中央出台了《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对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等进一步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中央作出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为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提供了根本的遵循,明确了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方向,这就是,一方面要走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另一方面要把服务群众做实做细。
这个《办法》把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转化为具体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充实了信访工作法规制度体系,可以说信访事项的办理和处理又多了一项重要的工作规范。同时通过制度规范推动信访改革重点任务落地,体现了信访维民、改革便民的理念和简便务实、灵活高效的原则,有利于提高信访事项办理效率、快速回应群众诉求、缓解基层“案多人少”、运转程序过于繁多的矛盾。《办法》将有效推动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特别是县级以下有权处理行政机关,针对诉求简单明了的信访事项,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依法高效地维护信访人的合理诉求。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共13条,主要内容根据《信访条例》和《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等规定制定的,《办法》对信访事项简易办理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和规定。总的原则是:对简单明了的信访事项,简化程序、缩短时限、依法合规、简便务实、灵活高效。
一是明确了办理的主体。《办法》规定对信访事项是否适用简易办理,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确定,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是指县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对信访事项是否适用简易办理提出建议。
二是明确了简易办理的适用范围。《办法》规定,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初次信访事项适用简易办理办法。适用简易办理的还包括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及时处理的;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以及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可以简易办理总共列了这么五项,主要是争议不大的、责任明确的、事实清楚的、易于解决的以及一些提出建议类的,涉及群众生产生活方面的,有明确承诺的等等五个方面。
不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主要包括:由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交办的,交办案件一般都是一些重点案件,相对比较复杂,所以交办的不适用简易办理;可能对信访人诉求不予支持的,不予支持,可能涉及到工作的程序相对比较复杂,这个也不适用简易办理;已经进入或依法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处理的,因为法定程序一般都是有固定的、有法律规定的办理时限项;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集体联名投诉的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以上这四种情况不适用简易办理。
三是明确了简易办理的具体环节。《办法》从转送、受理和办理三个环节上进行了规定,达到了缩短时限、简化程序,更加方便快捷的目的。
在转送环节,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机关对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信访信息系统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如果不具备直接转送条件,转送过程中涉及的各中间层级应当依次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信访信息系统完成转送。
在受理环节,《信访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而《办法》规定,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可以当即决定的,应当当即告知信访人。对受理告知,规定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告知书的,可以当面口头或通过信息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信访人。
在办理环节,《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办法》规定,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可以当即答复的,应当当即作出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的答复,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处理意见书的,可以通过信访网络、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答复信访人。
以上是向大家介绍的这个情况。下面,我愿意回答各位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