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金融补贴与支持 |
服务对象 | 中小企业 |
支持方式 | 1.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 2.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调整业绩考核标准,力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下调至1.5%以内,为中小微企业减费让利。 |
政策依据 | 《关于落实中央“六稳”要求推动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吉办发〔2018〕38号) |
服务部门 | 吉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
政策咨询 | 省财政厅:0431-88550958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
政策要点 | 金融补贴与支持 |
服务对象 | 县城金融机构 |
支持方式 | 3.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上一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给予不超过2%的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
政策依据 | 《吉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金〔2018〕75号) |
服务部门 | 省财政厅 |
政策咨询 | 省财政厅:0431-88550958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
政策要点 | 金融补贴与支持 |
服务对象 |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
支持方式 | 4.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其上一年度贷款平均余额给予不超过2%的补贴。 一、上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三、上年度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政策依据 | 《吉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金〔2018〕75号) |
服务部门 | 省财政厅 |
政策咨询 | 省财政厅:0431-88550958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