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稳定现有社保征收政策 |
服务对象 | 社保征收机构 |
支持方式 |
1.贯彻落实国家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相关部署安排,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前后,征收机构要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规定或调整缴费基数和比例等。对经营困难的企业,依据法定程序办理缓缴手续。对历史形成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参差不齐等问题,严禁自行集中清缴,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
政策依据 | 《关于进一步推动实体经济降本减负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号) |
服务部门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政策咨询 | 省工信厅运行办张涛 0431-889043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