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稳定现有社保征收政策 |
服务对象 | 社保征收机构 |
支持方式 |
1.贯彻落实国家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相关部署安排,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前后,征收机构要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规定或调整缴费基数和比例等。对经营困难的企业,依据法定程序办理缓缴手续。对历史形成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参差不齐等问题,严禁自行集中清缴,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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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关于进一步推动实体经济降本减负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号) |
服务部门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政策咨询 | 省工信厅运行办张涛 0431-88904393 |
政策要点 | 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 |
服务对象 | 用人单位 |
支持方式 |
1.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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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关于进一步推动实体经济降本减负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号) |
服务部门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政策咨询 | 省工信厅运行办张涛 0431-88904393 |
政策要点 | 进一步实施稳岗补贴政策 |
服务对象 | 所有企业 |
支持方式 |
1.对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严重的不裁员、少裁员企业,给予稳岗就业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该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落实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社保补贴、技能培训补贴、大学生见习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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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关于进一步推动实体经济降本减负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号) |
服务部门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政策咨询 | 省工信厅运行办张涛 0431-889043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