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项目用地保障 |
服务对象 | 长春、公主岭市企业 |
支持方式 | 1.对于进入经济合作区符合产业政策和优先发展产业项目且用地集约节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70%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土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
政策依据 | 《关于推进长春—公主岭同城化协同发展规划实施的若干政策》(吉政办发〔2019〕25号) |
服务部门 | 省自然资源厅、长春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
政策咨询 | 省自然资源厅:0431-88550110 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