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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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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点
税收减免
服务对象
企业职工
支持方式
7.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吉林省扩大开放100条政策措施》(吉办发〔2019〕1号)
服务部门
省税务局
政策咨询
吉林省商务厅 0431-85627011 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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