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进一步加强稻谷补贴 |
服务对象 | 全省范围内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包括农民农业合作社、农场等) |
支持方式 | 1.2018年中央财政对有关省(区)的补贴额度,综合考虑稻谷最低收购价调整幅度等因素测算。以后年度根据最低收购价政策进一步调整情况再对补贴机制、补贴标准等予以调整完善,补贴额度每年报国务院审定。 2.省对市县稻谷补贴额度,根据中央下达我省的补贴总额和近一年《吉林统计年鉴》水稻种植面积数据,测算确定对各市县的补贴额度。 3.稻谷生产者补贴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 4.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做好与农业部门的对接工作,确保农业部门提供的稻谷生产者补贴信息与财政部门补贴发放信息有效衔接。要坚持与完善此前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 5.各市县要加强与有关金融部门的密切配合,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通过“一折通(一卡通)”等形式或利用现有农业补贴资金发放渠道,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给稻谷生产者,严禁发放现金。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吉林省稻谷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财粮〔2018〕741号) |
服务部门 | 吉林省财政厅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财政厅:0431-88550958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