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棚户区改造 |
服务对象 |
棚户区居民 |
支持方式 |
1.省财政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棚改专项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缴纳本地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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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吉林省试点发行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财债〔2018〕250号) |
服务部门 |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0431-82752600
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