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棚户区改造 |
服务对象 | 棚户区居民 |
支持方式 | 1.市县级棚改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棚户区改造工作要求并根据棚户区改造任务、成本等因素,建立本地试点发行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项目库,做好入库棚改项目的规划期限、投资计划、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预期收入等测算,做好试点发行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年度项目库与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吉林省试点发行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财债〔2018〕250号) |
服务部门 |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0431-82752600 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