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明确支付标准 |
服务对象 | 全省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个人 |
支持方式 | 1.其他特药暂按该药近3年全国最低6省中标(谈判)价格的平均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国家谈判药品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暂按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执行,但不得超过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如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品不一致的,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确定。 |
政策依据 | 《关于调整我省基本医保特殊药品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发〔2019〕7号) |
服务部门 |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钟磊0431-81883127 |
政策要点 | 完善特药异地使用管理 |
服务对象 | 异地就医参保人员 |
支持方式 | 1.符合特药使用条件的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各地应按照“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特药待遇备案和支付,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其待遇支付规定允许其首次使用特药治疗后补办备案。省内异地特药待遇给付要实现就医地备案并即时结算。省外异地特药待遇给付,在支持直接结算省份就医的,要实现直接备案,即时结算;在不支持直接结算省份就医的,由参保地备案后给予报销。对跨省异地特药费用零星报销支付:如外省特药支付标准高于我省,按我省医保支付标准及支付比例核报;如外省特药支付标准低于我省,按参保人员实际支付的外省支付标准及我省支付比例核报。 |
政策依据 | 《关于调整我省基本医保特殊药品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发〔2019〕7号) |
服务部门 |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
政策咨询 | 省医疗保障局钟磊0431-81883127 |
政策要点 | 适度放宽特药定点机构申请条件 |
服务对象 | 二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 |
支持方式 | 1.将申请特药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放宽至二级乙等及以上(肿瘤专科医院可以不受级别限制)。将申请特药定点零售药店中“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店年营业额在1亿以上”的条件由必备条件放宽至优选条件。要保障每个市州至少有1家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在保证特药安全贮备和运输前提下,确定至少1家特药定点零售药店,鼓励县级医院发挥特殊药品供应保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
政策依据 | 《关于调整我省基本医保特殊药品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发〔2019〕7号) |
服务部门 |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
政策咨询 | 省医疗保障局钟磊0431-81883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