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保障谈判药品的供应和使用 |
服务对象 | 所有参保人员 |
支持方式 | 1.定点医药机构要积极发挥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作用,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配备,加强使用管理,确保药品供应。因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医保基金预算指标的,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在制定下一年度医保基金预算指标时综合考虑。 |
政策依据 |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吉医保发〔2018〕1号) |
服务部门 |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钟磊0431-81883127 |
政策要点 | 提高特药待遇支付水平 |
服务对象 | 全省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支持方式 | 1.全省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分别降低至25%、35%(具体详见政策原文中附件)。其中,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参保人员,符合特药待遇享受条件的,上述谈判的特药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分别降低至15%、25%,特药在门诊支付时不设置起付线。 |
政策依据 | 《关于调整我省基本医保特殊药品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发〔2019〕7号) |
服务部门 |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钟磊0431-81883127 |
政策要点 | 提高特药待遇支付水平 |
服务对象 | 全省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个人 |
支持方式 | 2.特药费用中属于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或居民大病保险支付的部分,支付比例和封顶线按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或居民大病保险规定执行。 |
政策依据 | 《关于调整我省基本医保特殊药品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发〔2019〕7号) |
服务部门 |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钟磊0431-81883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