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企业创新奖励 |
服务对象 | 省内医药企业 |
支持方式 | 1.对企业新获得新药证书(生产批件)且在我省转化生产的国家1-6类中成药、1-14类生物制品、1-2类化学药品(不包括原料药)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根据类别一次性给予每个品种50-200万元奖补,每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或欧盟药品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注册认证的新药和高端医疗器械,一次性给予100-200万元奖补。 3.按照政策要求完成备案且在我省转化生产的配方颗粒、新获得生产批件且在我省转化生产的经典名方,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每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对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化学药品,一次性给予每个品种50-100万元奖补,每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针对自有品种完成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化学药品,一次性给予每个品种100万元奖补,每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对已认定的医药健康领域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R&D投入补助。对新认定的、非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医药健康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 6.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和200亿元的医药健康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0—200万元奖补。对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年成交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医药流通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30亿元和50亿元的医药流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和80万元奖补。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民营医药健康工业企业,给予年度新增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贴息补助。 7.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按期投产且取得预期经济效益的医药健康领域重大产业化项目,按其实际发生贷款额一次性给予50—100万元贴息补助。 |
政策依据 | 《关于推进长辽梅通白敦医药健康产业走廊发展规划实施的若干政策》(吉政办发〔2019〕25号) |
服务部门 |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科技厅:0431-88932119 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