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企业创新奖励 |
服务对象 | 省内医药企业 |
支持方式 | 8.经国家审定完成再评价工作的注射剂,一次性给予每个品种50—100万元奖补。对通过二次开发,单个品种年新增销售收入5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的中成药、生物制品、化学药品,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和80万元奖补(同一个品种只支持一次)。 9.对经盘活在我省生产上市,年销售款超过2000万元的医药健康闲置品种,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 10.对与高校或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并实施转化的医药健康企业,根据单份合同实际发生的技术合同交易额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补。对以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创立的医药健康企业,一次性给予其注册资本实缴现金额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 11.对医药健康企业通过外包研发成果、引进关键技术或购买核心专利在我省转化,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医药健康产品,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对由省外转让到我省,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医药健康产品,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 12.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吉林省专利奖的医药健康领域项目,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 13.鼓励标准制定。对由企业牵头制定的,进入《中国药典》的中药材、中成药、生物制品和化学药品,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 14.强化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服务能力。对开展医药健康领域技术转移和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工作,经认定的年技术合同交易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促成不低于5项重大科技成果且在本省转化的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补。 |
政策依据 | 《关于推进长辽梅通白敦医药健康产业走廊发展规划实施的若干政策》(吉政办发〔2019〕25号) |
服务部门 |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科技厅:0431-88932119 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