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政策亮点:
企业(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社会保险局提出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申请,由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因疫情客观原因造成停缴的,企业(单位)应及时办理申请缓缴手续,停缴期纳入缓缴范围。
缓缴到期后,企业(单位)应按月正常缴费,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也应逐月补缴,于2023年6月底前补缴到位,有条件的企业可提前补缴,按规定补缴的免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