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告信息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平台公告信息变更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和数据上传核查工作的函》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交易主体提出的公告信息变更(含采购单位公示项目信息变更),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中心信息技术科负责公告信息变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类交易主体应当依照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公告信息变更内容,填写公告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1),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各类交易主体应妥善保存与已提交公告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章 变更程序
第五条 各类交易主体报送公告信息变更申请表到交易中心信息技术科。
信息技术科根据交易主体报送的公告信息变更申请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副主任、中心主任审核同意后,信息技术科进行信息变更。当出现重大信息变更时,应及时报告中心主任。信息变更申请表由信息技术科留存。
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完成,不能在一个工作日完成应告知相关交易主体。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松原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集中采购公告信息变更申请表
附件2:代理机构公告信息变更申请表
附件3:项目单位公示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