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由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所承办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由采购文件编制科负责受理;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由集中采购科负责受理;供应商对采购过程(特指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的相关行为)提出质疑的,由内控管理科负责受理。
1、质疑采购文件所须满足的要求及提交的材料。
1.1质疑须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法律依据: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2提交“政采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回执函(法律依据: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1.3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法律依据: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提交的必要的证明材料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2、质疑采购过程(含对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的相关行为提出质疑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所须满足的要求及提交的材料。
2.1提交质疑须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法律依据: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2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法律依据: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提交的必要的证明材料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3、质疑函存在以下情形的,采购中心不予受理。
(一)质疑主体不满足“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之规定的;
(二)供应商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
(三)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提出质疑的;
(四)质疑函未按要求签署或盖章的;
(五)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情形的。
供应商递交的质疑函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中心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更正或补充的内容。供应商未在质疑期限内递交更正、补充材料或重新提交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中心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供应商以质疑函形式递交,但无具体、明确质疑事项,实质内容为询问的,采购中心可视为书面询问受理并及时告知供应商,后续事宜按照询问答复流程办理。
4、质疑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采购中心有权将有关情况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对质疑供应商进行处罚。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质疑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