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电子保函担保业务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精神,全面推广以电子保函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任何机构不得利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收取运行维护费。在平台开展业务的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不再承担平台运行维护费。
二、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电子保函平台停止服务。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继续支持投标人以电子保函、现金、支票等多种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三、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提供电子保函通用接口,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子保函第三方服务机构经综合评定后,对接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提供电子保函担保服务。电子保函第三方服务机构需严格按照电子保函通用接口要求对接,并确保数据安全。
四、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开展电子保函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要求降低电子保函费用。
五、对提供虚假电子保函、泄露招标投标项目及相关当事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电子保函第三方服务机构,将立即停止其服务,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