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利用公告公示信息发布检测工具
提高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质量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主管部门,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监测办法》(发改办法规〔2022〕791号)要求,从今年二季度起,对地方在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质量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分为上传数据准确性、上传数据覆盖面、上传数据及时性、上传数据全面性、运行维护情况等五个方面。其中错敏词检测和个人信息保护作为运行维护部分的重要内容。
为有效防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出现错敏词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切实提高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质量,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一体化平台系统运行中,增加了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前文档内容自动检测工具(以下简称检测工具),向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公示信息提供检测服务,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安全运行,现将有关使用情况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使用规定
(一)使用主体。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主体为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二)检测程序。使用公告公示信息发布检测工具应严格执行下列工作程序,确保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招标公告公示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前,应使用检测工具,对检测到的错敏词和应保护的个人信息及时确认改正后,通过系统提交公告公示信息。
2.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在接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后,应使用检测工具检测核验,对检测到的错敏词和应保护的个人信息及时退回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确认改正后,及时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二、使用办法及相关情况说明。
(一)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使用检测工具操作手册开展检测工作。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检测操作手册见附件。
(二)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检测工具为辅助性检测工具,不包含所有错敏词条。
(三)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依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以自检为主,结合辅助工具,对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内容实行综合检测。
三、工作要求
(一)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作为责任主体,应全面履行公告公示信息发布主体责任,保障招标公告公示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二)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充分利用检测工具,全面进行公告公示信息发布内容检测。对没有经过检测工具检测的公告公示信息,系统将自动禁止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
(三)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严格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质量管理,在国家监测和省政府网站检测中,公告公示信息出现错敏词和应保护的个人信息,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记入执业记录,在全省通报。并在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暂停信息发布活动。
(四)公告公示信息发布检测工具将于2023年5月29日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全面使用。请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时学习使用。使用中如有疑问,请详询0431-82752720。
特此通知,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检测操作手册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