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规范运行的指导意见
吉公管办〔2021〕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
为在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结合各地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筹安排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地要结合当地疫情实际,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对于涉及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急需等项目,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依其紧急程度,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在履行必要手续后,随时开通 “绿色通道”。对国家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疫情防控急需项目,要及时强化服务支持保障措施。
二、彻底整治不进场交易行为。各市(州)、县(市)要切实履行管理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职责,相互支持配合,充分利用、妥善使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坚决禁止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在场外开展交易,切实减少人员多场合聚集,有效阻隔疫情传播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充分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便利化。各地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建设成果,创新适合疫情防控需要的招投标方式,努力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便利化。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环节,实行网上招标、网上投标、不见面开标和网上评标。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采取取消实地发售,采用邮寄方式获得招标文件和参与投标,实行分散评标。
四、有力保障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各地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充分披露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切实保障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充分参与投标。建立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咨询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实施排斥限制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要克服疫情影响,全面保障招标人招标文件澄清、变更发布工作。
五、切实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疫情防控。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要建立疫情防控期间现场交易服务机制,切实加强与本地疾控部门联动沟通,充分采取扫描“吉祥码”、“通信行程卡”、提交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落实人员信息登记、健康监测、环境消杀等防控措施。对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人员禁止进入交易场所,并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六、及时发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信息。各地因疫情防控需要,采取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服务、管理应对措施,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特别是在必要时采取的暂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暂关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等措施,要在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在疾控部门报备后,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以上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比照执行。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