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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印发
《关于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推动物流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4〕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关于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24年12月20日
关于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
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到2027年,全省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降至13.5%左右,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升铁路运输效率
(一)优化货运服务。发挥长春铁路物流中心作用,整合域内铁路物流资源,加强物流中心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建设,提高运输保障能力。对接市场、服务客户,开展物流总包服务。提升铁路专用线运营维护水平,鼓励支持企业开展专用线共用业务。充分用好国铁集团赋予铁路局集团公司的货物运价浮动机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灵活调整铁路运输价格。(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负责)
(二)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深入开展国家和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创建,培育多式联运经营主体,整合资源、促进合作,壮大吉林省交通物流多式联运发展联盟,鼓励制造企业加入,充分发挥联盟效用。制定铁路专用线建设目标和推进方案,提高铁路货物量和集装箱铁水联运量,推动铁路进园区、进厂矿。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产业园区、工矿企业、粮食储备库等,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推进长春经大连港、天津港方向海铁联运“一单制”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公路运输管理体制机制
(三)加强公路货运车辆治理。加大对货车生产改装企业、物流运输企业、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车辆落籍与检测机构、货车销售企业、货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黑窝点”等源头排查治理,杜绝不符合车辆管理相关技术标准、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百吨王”等违规车辆上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证照办理程序。拓展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实现普通道路货运企业应用“吉事办”办理车辆年审,交管“12123”APP在线申领电子驾驶证和行驶证。巩固普通道路运输车辆网上年审、从业资格业务“全程网办”成果。(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便利化通行政策。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赋予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享有轻型货车同等通行管理政策,对车辆外廓尺寸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原则上不限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特色物流产业创新发展
(六)推进制造业物流发展。深化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推动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开展“智改数转”和中长距离运输货物“公转铁”。选取一批基础条件好的产业园区开展制造业供应链示范工程,通过市场化方式创新供应链协同共建机制,建立互利共赢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提供一体化、柔性化、智能化供应链解决方案。鼓励企业剥离物流业务,积极引入第三方专业物流服务企业入驻,提供高品质、专业化物流服务的新业态,推动物流业与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高效衔接、深度融合,促进物流供应链一体化融合创新。(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粮食仓储物流发展。推进粮食仓储物流资源整合,完善散粮集并发运设施,加快集装箱场站和铁路专用线改造升级,推动铁路粮食物流干线运输组织模式向直达化、规模化方式转变,提高铁路运输以及铁海联运比例。加快完善粮食仓储设施布局,大力推进高标准粮仓建设,实施粮食绿色仓储提升工程,加强绿色储粮、现代物流和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推广自动化、智能化、节能型新装备,降低粮食储运环节损耗。(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农村物流发展。扎实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加强县域商业流通和物流快递网点建设。到2027年,建设改造30个以上县城物流配送中心,100个以上乡镇物流快递配送站;全省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网点覆盖率达到100%,开通100条“货运班车”线路,县级农村物流中心全部实现“客货邮融合”,建设“一点多能、一网多用、功能集约、便利高效”的农村物流服务新模式。(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物流运行体系
(九)加快国家物流枢纽和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重点推进长春生产服务型、珲春陆上边境口岸型等4个国家物流枢纽和四平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运营,培育新模式新业态,提升服务质量,形成枢纽经济。到2027年,争取将长春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长春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纳入国家建设名单;枢纽业务收入和货物吞吐量年均增长率达到5%,实现TIR中欧公路直达常态化运输,构建“通道+枢纽+网络”的现代物流运行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省级物流网络建设。到2027年,在全省布局建设约10个省级物流枢纽、10个省级冷链物流基地、20个省级物流园区、20个省级冷链物流集配中心,基本建立起与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相衔接,通道畅通、设施完善、功能齐全、融合联动、智能绿色、便捷高效、开放共享的现代物流网络体系。(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一)推动长春市综合货运枢纽建设。加快长春国家综合货运补链强链工程建设,重点推动长春智慧物流园、中澳公铁联运物流中心等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综合货运枢纽布局。加快大宗货物转运基地、集装箱货运场站、保税物流设施建设,补齐国家物流枢纽、关键物流节点多式联运转运设施、铁路专用线等短板。(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现代化邮政快递枢纽建设。引导邮政快递企业优化寄递网络布局,依托长春范家屯快递枢纽,打造一批全国领先的具备仓配一体、智能分仓、快递集散等功能的分拣处理中心。推进集电商、仓储、冷链和快递等多业态融合发展的综合物流园区建设,积极申报交通强国邮政专项试点。(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五、推动物流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发展
(十三)推进物流数智化建设。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优化网络货运服务和管理举措,促进网络货运数据共享。推动高端智能物流装备产品研发制造。开展商贸企业“智改数转”专项行动,支持商贸物流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航空货运企业使用电子运单,提高信息化水平。(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民航吉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促进物流绿色化标准化转型。落实快递包装绿色转型行动方案,持续提升快递包装标准化、循环化、减量化、无害化水平,逐步提升同城快递可循环包装使用比例和旧纸箱复用规模。到2027年,同城使用可循环快递包装比例达到10%,旧纸箱重复利用规模进一步扩大,快递包装基本实现绿色转型。实施物流标准化建设,推广使用标准化物流装载单元。(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物流政策环境
(十五)强化龙头企业培育。推进省属物流企业资源整合,壮大省物流集团,建设数字物流运营平台,打造物流标杆企业。大力发展网络货运新业态,规范培育网络货运平台,积极引导传统货运企业网络化转型。到2027年,全省A级以上物流企业和星级以上冷链物流企业达到130家左右,网络货运企业达到15家左右,网络货运平台车辆达到30万辆左右。(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政府资金引导作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超长期特别国债和中长期贷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试点资金、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资金等,加强全省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信贷融资支持。督导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发挥作用,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创新产业链金融服务产品,优化金融服务,研究开发服务电商平台、物流等领域大型核心企业的金融产品。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更好满足经营主体经营性用款需求。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积极做好我省交通物流项目融资对接工作,加强中长期融资支持力度。(吉林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仓储物流用地支持。对纳入国家示范物流园区新增物流项目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对全省物流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鼓励盘活存量低效土地用于物流产业项目。利用存量土地资源进行物流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从事长期租赁等物流经营活动的,可在5年内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支持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物流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降低物流项目用地成本。(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十九)强化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国家出台的物流各环节增值税税率,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支持行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根据规定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税务局负责)
(二十)强化专业人才培养。对接物流产业发展要求,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加强物流管理、供应链管理、冷链物流技术与管理、智能物流技术等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扩大物流人才供给。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高校与物流企业合作共建现代产业学院、实习实训基地及联合开发课程、教材等优质教学资源,提升人才培养适配度。(省教育厅负责)
(二十一)简化通关手续。加快推进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探索出口货物公铁联运新模式。中欧班列舱单中符合条件的运单,可申请舱单归并,减少报关次数。除按规定需在进境地口岸实施检疫外,企业可自主选择在进出境地口岸办理中欧班列货物的清关手续,也可以选择在属地办理相关手续。(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长春海关、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系统谋划、持续推进,加强协同配合,扎实推进物流降本增效,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初审:王茜
复审:邵治锋
终审:佟胜强
2025-06-25 00:00:00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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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开放发展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5〕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开放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25年2月6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开放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推动吉林省高水平开放发展,加快塑造国际合作与竞争新优势,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五次、六次全会部署,坚持改革和开放相促进,全面深化供应链产业链国际合作,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打造“一带一路”向北开放重要窗口,深入实施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战略,以开放发展塑造吉林全面振兴新动能新优势。到2027年,全省货物进出口达到2200亿元,服务进出口达到500亿元,实际利用外资达到6.5亿美元,对外投资合作总量达到8亿美元;全省基础设施承载能力明显提升,高端产业集聚功能显著增强,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显著提高。
二、政策举措
(一)实施主体培育行动
1.外资主体扩量。对外商投资新项目和增资项目,符合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且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各地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配套奖励措施。(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外经主体扩量。对年度实际对外投资200万美元以上(含)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年度内新开工且完成营业额200万美元以上(含)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按营业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且完成营业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含)的企业,按营业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跨境人民币使用,对上述主体采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或直接投资的,在不超过最高奖励金额前提下,按原奖励金额的1.2倍给予奖励。(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平台跃升行动
3.开发区平台跃升。深化开发区改革,鼓励推行“管委会+公司制”运营模式,启动全省开发区“十五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做好《吉林省〈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引进高质量工业项目,实现低效产能企业转型升级和更新迭代,统筹各类财政资金支持开发区项目建设。强化业务指导,定期开展开发区经济发展水平调查工作,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边合区作用,统筹利用外经贸资金,支持国家级、省级边合区项目建设,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创新发展“基金+招商”“公司+招商”新模式,吸引优质企业落户投资。(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外贸功能平台跃升。发挥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外贸孵化示范园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等外贸功能性平台作用,对购置设备、仓储物流改善、软硬件升级、面向国际市场生产线建设等费用予以不超过50%资金支持。支持长春兴隆、珲春综合保税区拓展服务贸易业务,积极引进研发、检测、维修等服务贸易企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开发开放平台跃升。
(1)外资平台。积极对接国内发达地区外资产业,结对开展产业转移协作。对其他省(区、市)向我省艰苦地区整体性梯度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原所在地区已取得的海关信用等级实施监督。
(2)服贸平台。对新获批国家级服务贸易发展试点、示范的地区(开发区、平台)予以2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予以2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统筹利用外经贸资金,支持国家级和省级特色服务贸易基地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基地及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平台购置设备、运营维护等项目费用予以不超过50%、最高30万元支持。
(3)重大经贸活动平台。利用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世界寒地冰雪经济大会等平台,广泛调动各方资源邀请各国政要、客商等参会参展,促进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
(4)沿边开发开放平台。高质量建设吉林延吉-长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制定支持政策、试验区建设规划和三年行动方案。积极推动珲春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
(省贸促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长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6.海外合作平台跃升。积极搭建与境外机构、企业合作桥梁,省内企业牵头成立经认定的境外吉林商会,利用省级招商引资专项经费对其国内母公司予以一次性20万元资金奖励,支持双边企业间经贸对接促进活动。加密高层来往,推动年度到我省学习考察、交流合作的国外政府官员超过1000人。(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友城合作平台跃升。拓展国际友城空间,完善交流合作机制,举办各类友好交流活动,进一步推动与相关国家友好地区地方政府间交往,放大友城平台和渠道作用,深化经贸、科技、人文、青少年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省外办负责)
8.区域合作平台跃升。建立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等重点区域的合作对接机制。每年组织100场以上小型化精准对接活动,引进汽车、碳纤维、氢能、人参、低空经济等100个重点产业项目。深化吉浙对口合作。举办吉林名品进江浙产业对接会,促进吉牛、吉鹿、吉粮、吉酿等优势产品走进南方市场。举办“浙江千亿资本赋能千亿吉林人参产业”对接会。研究设立吉林省人参产业基金,投向人参品种选育、全程溯源、检测鉴定、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精深加工、交易流通、品牌建设等领域。深化东北三省一区战略合作。组织省区间中心城市产业对接会,促进企业间跨区域交流,加强科创、农业深加工、电子信息等领域的技术和产业对接,拓展产业合作空间;组织省内企业参加辽洽会和中蒙、中俄博览会,拓展省内优质产品销售渠道;深化吉南辽北蒙东一体化合作,完善合作机制,促进发展规划、改革举措对接和重大项目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市场开拓行动
9.支持经贸团组“走出去”。坚持任务导向,聚焦项目合作,发挥各类别团组出访带动作用,加大对重点国别地区的招商引资、经贸交往、对口合作力度,探索建立各级别合作交流机制;鼓励科技类、经贸类团组走出去,全力推动重点对外合作项目落地实施。(省商务厅、省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抢抓贸易订单。深耕德国、俄罗斯、墨西哥等较成熟市场;拓展韩国、日本以及新加坡、马来西亚等东盟有基础市场;探索以巴西、秘鲁为代表的拉美,以南非、坦桑尼亚为代表的非洲,以阿联酋、沙特为代表的中东等潜力较大市场。组织百团千企“吉品出海”,分三年时间,分级组织3000户(次)企业参加200场(次)境内外知名展洽会、专业展会及经贸活动,对企业展位费、展品运输费、人员费予以支持。对企业开展国际标准制定和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等支出予以不超过50%资金支持。(省贸促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拓宽引资渠道。推动设立我省驻欧洲商务代表处,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每年根据运营情况予以不超过20万元资金补贴。积极参加商务部“投资中国”系列活动,向境外投资者全方位展现我省营商环境和投资机遇。每年开展小专精外资招商活动50场,创新打造“投资吉林”品牌,为制造业龙头和隐形冠军来我省投资创造条件。借助驻外使领馆、友好城市、海外吉商网络、境外经贸合作区等资源,完善全球招商网络体系,招引更多外商来吉投资兴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扩大对外投资合作。对境外劳务企业的培训费用予以补助,完善校企合作和中韩雇佣制等合作机制,实现年外派人数超过1万人。实现7×24小时“出入境+边检”在线服务,对境外丢失护照的吉林籍人员开通身份核查“绿色通道”。(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业态创新行动
13.做大跨境电商。提高企业跨境电商应用水平,对企业上线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设立自建站的注册费、服务费、网络营销推广费等,结合年内实现跨境电商贸易额(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9710、9810、1210)等情况,分档给予年内最高50万元支持。推动建设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监管场所,以及保税仓、边境仓、直邮仓、出口集货仓等仓储服务设施,对购置设备、运营维护、系统升级等费用给予支持。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带”发展,招引跨境电商平台企业、链主企业、相关服务机构深入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化工、木制品等我省特色产业带开展对接,鼓励设立跨境电商线上产业带专区、线下选品中心,对年内实现跨境电商贸易额超亿元的“跨境电商+产业带”建设费用予以不超过50%资金支持。支持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跨境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等,对带动作用明显的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公共服务中心等运营主体,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对通过商务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考核评估且年度建设成效较好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给予300万元-1000万元分档奖励,对新获批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鼓励建设运营跨境电商O2O体验店、新零售体验中心等,对年内实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商品销售5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线上销售平台建设、店面运营等费用不超过50%资金支持。支持各地在传统市场、新兴市场、中欧班列沿线城市等布局海外仓,对经认定的省级公共海外仓建设费用给予不超过50%资金支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做强数字贸易。支持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升级,对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技术服务出口等实际发生的业务收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不超过50%贴息支持。支持影视制作、动漫设计、图书出版、非遗文化、工艺美术品制造等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申报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利用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对获评企业予以每户3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做优新型贸易。积极发展中间品贸易,建设中间品贸易服务平台,对服务功能优、综合效益好、带动出口能力强的平台予以资金支持。针对光伏产品、平板显示模组、集成电路等重要中间品探索个性化监管措施。进一步优化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监管模式,支持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建设加工贸易产业园区,积极推行“互市贸易+落地加工”模式,优化互市贸易及落地加工税收服务管理指引,引导有实力的加工企业落户,引进更多主体开展出境加工复进境业务。发展绿色贸易、转口贸易、保税维修检测、融资租赁等,培育内外贸一体化领跑企业,分类遴选一批典型示范案例,每个案例予以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长春海关、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科教交流行动
16.搭建科技合作平台。对现有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平台进行阶段性评估,择优给予支持。扩大科技计划对外开放,提高外籍科学家牵头承担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和项目比例。持续开展东北亚产业技术论坛、中国-白俄罗斯创新论坛等科技交流活动,最大限度用好全球创新资源。组织申报国家“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加快推动中国-新加坡肝脏病学研究“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中国-白俄罗斯先进材料与制造“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建设。(省科技厅负责)
17.加大海外人才交流。省级外资研发中心可依法使用大型科研仪器;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专家可进入省科技专家库;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以团队为单位,为团队内外籍成员申请一次性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许可;对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办理工作许可。积极邀请外国专家来访,开展学术交流和项目对接活动,为省内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引进高科技项目与高端人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人才培养引进。支持延边大学、吉林农业大学、东北电力大学等高校与国外高水平理工类大学合作,建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聚焦科技前沿和我省重点产业,支持省内高校培育建设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外经贸领域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组建的创新平台及团队,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用于用人单位在场地、设备、技改、研发、薪酬奖励等方面的投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文旅“出海”行动
19.推进冰雪丝路建设。办好吉林雪博会,开展“冰雪丝路”粉雪联赛,搭建对外合作交流平台。创新推广“长白天下雪”冰雪品牌,组织“吉林冰雪朋友圈”系列活动,开展长春冰雪节、吉林雾凇节、查干湖冬捕节等品牌节事,弘扬冰雪文化,活跃冰雪市场。(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20.加大海外推介力度。开展“走出去”旅游推广活动,依托文化和旅游部海外办事处开展常态化对外推广。开发行销对路的入境游线路,进行正面推广和引流。支持指导旅游企业开发推出包括冰雪、避暑、边境、民俗、美食等产品在内的入境旅游精品线路,并给予扶持。扩大中俄小型自驾车跨境游活动规模,力争每年达到10批次以上。(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21.推动文旅产品走向世界。推动旅游企业与国际旅游电商平台合作,上线旅游产品。谋划开发中朝环长白山游、图们江“跨江游”向“出海游”过渡衔接以及中俄滨海度假游等跨境旅游新产品,构建“山海相连”的跨境旅游产品体系。拓展G331沿边开放旅游大通道功能,开发边境旅游产品和资源,打造边境旅游优质线路。推动吉林文化“走出去”,向海外受众展示我省非遗、歌舞曲艺表演等文化项目。(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七)实施政策协同行动
22.健全外资准入。执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24年版)》29条负面清单,全面取消制造业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持续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除全国普适范围以外,外商在我省投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吉林省产业条目项目,可依法享受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等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3.用好财政政策。统筹中央及省级各项资金,突出扶优扶强,优化支持方向,集中财力培育重点产业、重点外经贸企业。用好用足提质增效示范项目资金,推进汽车制造业项目建设,全面提高汽车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积极推进口岸扩能改造、提质增效项目建设,对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查验设施设备完善、智慧口岸建设、安全设施建设等费用,单个项目予以不超过50%资金支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4.落实税收政策。保障出口退税办理全流程畅通提速,对资信良好的一、二类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除四类企业外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内。优化出口退税函调管理,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减少发函量,压缩函调处理时间。落实国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省税务局负责)
25.强化信保支持。组织开展业务宣讲,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用足用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海外投资保险及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信费、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予以资金支持。鼓励出口信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更多国别信息服务,支持采购海外提单报告,掌握海外产品交易信息,指导企业发掘海外客户,获得更多出口订单。(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强化金融服务。围绕企业融资需求,给予银企对接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外经贸信贷投放,发展外贸应收账款、仓单、订单、保单、出口退税等融资模式。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引导银行机构将重点外经贸企业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加强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宣传,推广普及汇率避险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健全汇率风险管理服务长效机制。(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吉林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7.优化停居留政策。制定《外国商务人士在吉工作生活指引》,建立服务外籍人士协作机制,推动外国人“永居证”在外经贸领域便利化应用。高标准做好APEC商务旅行卡人员服务保障,提供出入境通关便利。(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加强法律维权。指导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助力主体稳定运营。完善涉外法律服务保障,鼓励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开展针对企业出海、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等领域的涉外法制宣传、法律普及和维权服务。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标准制定。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程序,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投资、收益及相关合法权益。修订或者废止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限制竞争和有碍公平竞争、侵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强化要素保障。对外经贸企业重大项目实施“即报、即受理、即转评估”的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必要时实施“容缺”审批机制,推行“不见面审批”。加大对外经贸企业减负稳岗的支持力度,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推广“直补快办”经办模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通道畅通行动
30.完善口岸基础设施。密切关注国家层面支持边境口岸政策,积极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支持我省口岸项目建设。科学谋划集安铁路口岸、古城里公路口岸、双目峰公路口岸、长白公路口岸、南坪公路口岸改扩建项目,彻底改善重点边境口岸设施配套服务功能。积极推进长春航空口岸、延吉航空口岸旅检信息化查验设施升级改造,提升航空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不断完善口岸功能,加快推进珲春肉类指定监管场地建设,2025年达到监管条件开通运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长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31.加快沿边路网建设。推进长吉、延龙图珲、通白三个枢纽集群建设,加快实施长春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提升综合运输效率和质量。推动三合、开山屯、沙坨子、临江、长白等5座口岸桥建设,畅通国际公路运输通道;2025年,新开工防川至珲春高速公路,全线建成G331沿边开放旅游大通道;2027年,建成白山至临江、松江河至长白高速公路,全面提升边境城市间、内地城市和边境城市间及周边国家联通水平。(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加快国际航线建设。逐步构建国际航线网络,加密日韩航线航班,航点达到9个以上,周航班量80架次以上;拓展开通曼谷、吉隆坡、河内等东南亚地区国际航线,航点达到6个以上;开通对俄航线,保持长春、延吉至海参崴航线长期稳定运行,开通哈巴罗夫斯克、叶卡捷琳堡、伊尔库茨克等航线,航点达到4个以上;开通法兰克福等定期对欧航线;优化香港航线,达到每天1班。(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33.加强对外互联互通。谋划共建中俄珲春至克拉斯基诺国际客运站,开通口岸城市直通车,组建中欧公路直达快运联盟,累计培育20户以上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开展中欧公路直达运输业务。以保障重点企业运输需求为核心,积极争取增加中欧班列开行计划。依托海参崴“借港出海”的内贸货物中转口岸,提升内贸外运航线运营能力,畅通东北亚与东南沿海海上通道。(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4.提升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实行进口液化气口岸环节“随到随检随放”,实现口岸通关零等待、零滞留、零积压。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在整车生产地海关实施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后就地“分箱发运”出口。定制出口锂电池包装使用鉴定“预约查检、即报即检”便利化措施,实现当天验放。设立“一站式”办理班列货物通关手续,助推“铁路快通”模式稳定运行,推广铁路口岸“直装直提”“即卸即装”新模式。放宽企业资质要求,拓展陆运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适用范围。优化珲春公路口岸工作时间,采取当日预约、延时闭关等机动灵活的通关举措。推动俄方克拉斯基诺公路口岸升级为国际公路运输(TIR)通关口岸,实现珲春-克拉斯基诺TIR双向贯通,满足不换车、不倒装、不卸货便利通关。(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长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35.推广口岸智慧查验系统应用。加快推进吉林省智慧口岸顶层设计,2025年出台建设方案,开工建设省级平台和枢纽口岸重点项目。深化边检“一体化”通关平台应用,安装AI人脸识别管控系统,将旅客通关效率提升20%以上,畅通“快检快放”。加强口岸智能卡口及配套物流平台建设。全面推进机检设备应用,实施“集中审像”“智能审图”,加快通关速度。推进“智慧旅检”建设,将海关监管顺势嵌入旅客通关流程,进一步优化旅客通关体验。持续优化海关展会监管模式,做好重要展会通关服务保障工作。(省商务厅、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边检总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机制。成立吉林省开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放发展的决策部署,研究全省开放发展重大战略性问题,组织推动全省开放发展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
(二)评价预警机制。建立县(市)海关代码目录。在政策措施实施后持续跟踪问效,动态监测各地区政策目标实现效果,对全省开放发展工作落实情况,特别是货贸、服贸、外资、外经领域主要指标运行,外经贸资金执行进度,平台运营效果,主体引入、流失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典型示范地区加大政策倾斜,对效果欠佳或进展缓慢地区予以通报。
(三)政策宣贯机制。常态化举办政策吹风会、培训宣讲会。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让政策惠及企业。将高水平对外开放纳入各级党校主体班次教学内容,提升领导干部开放意识和能力水平,形成齐抓共管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的浓厚氛围。
初审:王茜
复审:邵治锋
终审:佟胜强
2025-06-25 00:00:00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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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殡葬设施专项规划
(2025—2035年)》的通知
吉政办函〔2024〕1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25—203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24年12月23日
吉林省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25—2035年)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殡葬改革的总体部署,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布局,加强殡葬设施用地规范管理,切实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多元化的殡葬服务需求,为各级各类殡葬设施建设与管理提供依据,按照民政部统一部署,编制本规划。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合理有序推进殡葬设施建设,保障人民群众“逝有所安”的基本殡葬需求。积极推进移风易俗改革和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培育淳朴民风、文明乡风、良好家风,为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三)规划原则
1.以人为本,公益惠民。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符合群众根本利益;坚持基本殡葬服务公益属性,确保殡葬服务公平可及、群众受益;完善惠民殡葬政策,促进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发挥殡葬改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
2.分类施策,合理布局。在框定全省殡葬服务资源总量的基础上,对不同区位、不同类型的殡葬设施提出差异化配置要求。城市地区以环境提升为重点,推进殡葬设施与城市生活相融合;农村地区以完善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为重点,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全覆盖。
3.总量控制,节地生态。科学预测殡葬设施规模,实施总量控制,严控经营性殡葬设施规模,严格按规划审批殡葬设施建设。坚定不移推行殡葬改革,加强供给与需求双侧引导,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推动安葬方式从传统墓穴安葬方式向骨灰格位存放、草坪葬、树葬、海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逐步过渡。
4.坚持改革,移风易俗。把尊重生命、传承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理念贯穿于殡葬改革全过程,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优秀传统殡葬文化,发挥礼仪教化作用,把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转化为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树立殡葬新礼俗、新风尚。
5.依托规划,严格管控。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殡葬设施布局选址严格遵守“不占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占生态保护红线”规定,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
(四)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殡葬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 欧宝体育令第108号)。
2.重要政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民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民政部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18〕73号)、民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民发〔2018〕77号)。
3.相关规划。《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民发〔2021〕51号)、《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吉民发〔2021〕39号)。
4.规范标准。《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殡葬术语》(GB/T23287-2009)、《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JGJT397-2016)。
(五)规划范围与期限
1.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全省域国土空间18.74万平方公里,人口总数2339.41万人(2023年末常住人口)。
2.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25—2035年。
(六)重点内容。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规划引领性、宏观性及刚性和弹性相结合的管控原则,以“定原则、定总量、定结构”为主要任务,确定全省殡葬设施发展建设规模、分类管控要求和建设引导等内容。以此作为各市(州)、县(市、区)殡葬设施专项规划编制的指导框架,各地以相关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结合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明确殡葬设施用地边界和相关规划指标。
二、规划目标与规模
(一)规划目标与策略
1.总体目标。加快推进绿色殡葬设施建设,实现城乡均衡、节地生态、绿色人文、管理规范的殡葬设施规划建设体系。提高殡葬设施建设水平,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多元化的殡葬服务需求,维护逝者尊严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助力乡村振兴,保障全省殡葬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1)近期目标。到2030年,城乡均等的殡葬设施体系基本形成,实现人人享有基本殡葬服务。规划建设乡(镇)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覆盖率达到60%以上,基本完成殡葬设施空白地区覆盖建设,不断满足群众安葬(放)需求。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80%。推进智慧殡葬建设,建设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推动殡葬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2)远期目标。到2035年,城乡均等的殡葬设施体系全面形成,全面保障城乡居民多层次、多元化安葬服务需求。火葬区殡仪馆覆盖率达到100%,殡葬设施设备污染物排放标准达标率100%,规划建设的乡(镇)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覆盖率达到90%,新建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节地生态葬比例100%,新增骨灰公益性安葬(放)比例不低于50%,乡镇殡仪服务站配建比例达到90%,全省新增骨灰90%实现节地生态化安置,新建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区域配建比例不低于30%。智慧化水平持续提升,服务水平与群众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提高,引导城乡居民树立文明、现代、生态绿色的殡葬理念,全面实现规划目标。
表1:殡葬设施发展建设目标指标(略)
2.规划策略。
(1)控制殡葬设施总量,优化殡葬资源空间布局。科学测算殡葬设施规模,在保障城乡居民殡葬需求的基础上,严格控制殡葬设施总量及占地规模。规划期内重点增加乡(镇)公益性公墓和殡仪服务站规模。调整优化基础薄弱或服务饱和地区殡葬资源布局结构,确保殡葬设施种类、数量、服务规模、空间布局与群众殡葬服务需求相匹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殡葬事业发展契合,形成种类齐全、城乡均衡、服务高效的殡葬资源布局结构。
(2)完善殡葬设施建设,补齐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短板。立足群众殡葬服务需求,完善殡葬设施建设。加快殡仪馆改造升级,在乡(镇)建设殡仪服务站,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文明简约集中治丧场所。重点完善殡葬设施空白地区建设,加快补齐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短板,建立以殡仪馆、公墓、骨灰堂为支撑,乡(镇)殡仪服务站为补充,与区域人口数量相适应的殡葬公共服务网络,满足人民群众殡葬基本服务需求。
(3)强化科学合理选址,坚持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殡葬设施选址遵循科学性合理性。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为准则,统筹考虑人口分布、功能布局、交通区位、民族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合理确定用地位置与服务范围。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殡葬设施选址应充分利用荒山荒地、未利用地、废弃地及不宜耕种的瘠地等低效用地土地资源,严格公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标准,按相关规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4)弘扬文明殡葬理念,推行绿色人文殡葬建设。加强殡葬改革宣传,利用各类媒体宣传殡葬政策法规、殡葬改革成果,弘扬尊重生命、孝老爱亲、厚养礼葬、慎终追远的思想观念,把移风易俗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之中,广泛宣传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绿色低碳祭扫,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新风。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按照绿化、美化、亮化、文化要求,实行墓位节地化、墓碑小型化、墓区园林化,加快建设与自然环境融合、土地复合利用的新型生态安葬设施,实现“见林见绿不见墓、墓园变公园”的绿色人文殡葬景观。
(5)创建智慧殡葬系统,提升殡葬政务服务水平。发挥互联网、物联网、新科技在殡葬改革宣传、殡葬行业监管、殡葬服务、祭扫追思方面的积极作用,建设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优化物联网技术在殡葬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遗体管理、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应用。鼓励有条件的殡仪馆探索将现代融媒体技术、5G技术应用到告别仪式,打造新型的现代殡仪服务模式。加快吉林省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的全面应用,实现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建成全省殡葬数据库,逐步完成与其他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协同应用,全面提升殡葬政务服务水平。
(二)殡葬设施发展规模
1.殡葬设施用地规模。到2035年,全省新增殡葬设施用地总规模控制在778—827公顷(不含经营性公墓)。其中:规划新增殡仪馆用地规模控制在50公顷以内,规划新增殡仪服务中心(站)用地规模控制在193公顷以内,规划新增公益性公墓用地规模控制在535—584公顷(包括散坟迁葬)。
2.经营性公墓发展数量。规划期内新建(改扩建)经营性公墓个数控制在43个以内。
表2:2035年全省经营性公墓发展控制数量(略)
三、殡葬设施配置等级体系构建
殡葬设施分为殡仪设施和安葬设施两大类。
(一)殡仪设施。殡仪设施指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和殡仪服务站。按行政区划和殡仪馆配置原则将殡仪馆分为市级和县级,殡仪服务中心和殡仪服务站按县级和乡(镇)级设置。
1.殡仪馆。殡仪馆应结合实际殡葬需求进行设置,大中城市达到每50万人口、每个市辖区或每个县至少有1个殡仪馆,原则上,火葬区每个县(市、区)应规划建设1个殡仪馆。
2.殡仪服务中心。主要在市辖区设置或者几个街道合并设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建设殡仪服务中心。
3.殡仪服务站。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殡仪服务站,为群众治丧提供便捷服务。
(二)安葬设施。安葬设施指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骨灰安放设施和回民公墓。其中,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安放设施(骨灰楼、堂)规划按市、县、乡、村级四级设置。
1.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应按行政区划和用地规模进行分级分类,每个市(州)、县(市、区)应根据实际需求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每个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可单建也可多个乡镇合建公益性公墓。
2.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应按占地面积进行分类,配套相关设施进行规划建设。
3.骨灰安放设施。骨灰楼、堂的建设规模各地应根据骨灰存放数量确定。
4.回民公墓。回民公墓分为农村和城市公墓。农村公墓主要服务农村的回民,城市公墓面向城镇的回民,各地应根据回族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选择性建设回民公墓。
四、殡葬设施空间布局
(一)总体原则
1.符合空间规划及相关规范选址要求。殡葬设施的空间布局应严格遵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空间管制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选址的规定,科学合理确定空间选址范围。
2.顺应城镇空间形态助力城乡发展。带状式发展的城市,殡葬设施布局应有效辐射到带状末端区域。圈层式发展的城市,殡葬设施布局要在满足服务需求的同时,避开城市远期规划的扩张区域,减少对城市发展的制约。组团式发展的城市,殡葬设施布局则需均匀辐射各个组团,若两个组团共用同一处殡葬设施,需兼顾二者需求,减少不必要的交通量。
3.考虑禁忌,兼顾近远期发展。布局选址需满足便捷使用兼顾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远离人口密集区。近期布局尽可能靠近城市外围公共绿地,远期融入城市绿地系统。
4.体现合理等级结构及城乡服务均等化。殡葬设施的空间布局应体现城市、县、乡镇、村等级结构,满足不同人口规模、不同人口密度、不同空间距离和不同经济条件服务需求,在结构比例优化上应补足公益性殡葬设施短板,填补农村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空白,形成布局合理、等级明确、城乡均衡配置的殡葬设施体系。
(二)殡葬设施空间布局
1.殡仪馆布局。殡仪馆应以散点式布局为主,应位于城市外围公共绿地附近并与主要交通直接或间接相连,方便使用。
2.殡仪服务中心布局。殡仪服务中心布局应以设区市的辖区或几个街道为单位,在居住社区边缘进行选址布点,规避学校、幼儿园、居住区、商业区等人口密集区,同时要考虑周边景观组织和绿化设计,临近城市次要道路或直接与其相连,方便使用,减少对周边设施的干扰。
3.殡仪服务站布局。殡仪服务站选点宜在乡镇边缘,或去往殡仪馆或者墓地方向上,避开乡镇入口处、住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功能区,保持和外部交通便捷联系,也可以结合公益性公墓设施建设。
4.乡(镇)公益性公墓布局。乡(镇)公益性公墓的布局在符合殡葬设施布局总体要求下,宜和乡(镇)保持一定距离。严禁占用耕地,宜选择废弃地、瘠地、荒地,避开地质灾害区。人口规模小的乡镇或村庄可共同选址,共建共享公墓。要考虑结合当地特色种植业布局,将公墓景观化艺术化,体现新时代殡葬改革理念。
5.经营性公墓布局。大中城市应避开车流较大的商业区、物流仓储区、对外交通站点几大功能区,避免清明节、中元节等集中祭扫日造成交通拥堵。考虑到未来发展的可塑性,公墓应结合城市外围公共绿地、相关纪念设施进行布局,使公墓园林化、艺术化。
6.回民公墓布局。农村回民公墓选址应尊重回民意愿,符合殡葬管理法规中关于殡葬设施选址的规定,地点宜选择交通便利、方便丧葬祭扫,宜选农业空间中的未利用地、裸地。城市回民公墓选址应远离水源地和生态敏感地,规划布局要考虑到成为地区旅游景点的可能,宜和周边旅游景点形成良好的呼应关系。
五、殡葬设施建设标准
(一)殡仪馆
1.建设类型。规划将殡仪馆分为新建型、迁建型、扩建型和保留型四种类型进行管控和建设。现有殡仪馆能原址扩建的不重新选址建设;迁址新建,旧址建议置换为不具有污染的殡仪服务设施(中心)重新利用。
2.建设标准。
(1)选址要求。殡仪馆应建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宜选择周边单位和居民较少的地域,应在城郊或结合大型生态绿地进行选址布局,且可以保障交通、给排水和供电。建设符合《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1-2000)》规定。
(2)建设规模分类。殡仪馆的建设规模以年遗体处理量确定,年遗体处理量等于服务人口数量乘以当地人口死亡率。
表3:殡仪馆建设规模分类(略)
(二)公益性公墓
1.建设类型。村级公益性公墓为本村户籍去世人员提供安葬(放)的服务设施。乡(镇)公益性公墓为具有本行政区户籍去世人员提供安葬(放)的服务设施,原则上是以乡(镇)为单位进行设置,也可几个乡镇合建共用。城市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城镇居民提供安葬(放)骨灰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2.建设标准。
(1)选址要求。公益性公墓选址应符合相关规范和当地国土空间规划要求,选址应优先利用荒山瘠地、废弃地等未利用地,避让地质灾害区、洪水淹没区、高压走廊和生态保护红线。
(2)建设规模分类。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模应根据骨灰安置总量确定,并与服务人口数量、年死亡率、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相协调。
表4: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分类(略)
3.节地生态安葬要求。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保护原有自然景观,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墓位建设提倡地上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外观设计要适当加入当地人文元素,充分与自然地貌相融合。墓区内要规划一定数量的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区,建有海葬、骨灰撒散等不留骨灰的纪念设施,确保未来可持续发展。
4.公益性公墓葬式结构。公益性公墓应推广节地生态安葬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控制传统墓穴安葬比例,城市公墓中的墓穴安葬数量不宜高于骨灰安置总量的40%。
5.明确禁止行为。公益性公墓严禁占用耕地、一级保护林地。不得在公路、铁路主干线两侧,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建设殡葬设施。
(三)经营性公墓
1.建设类型。规划将经营性公墓分为新建型、扩建型、严控型、限容型四种类型进行管控和建设。
2.建设标准。
(1)选址要求。选址应尽量选择荒山、瘠地以及历史形成的集中埋葬点等不利于城乡建设的用地,应预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应综合考虑交通状况、辐射范围、地形地貌和现有公墓布局等因素,选择交通便利,水、电供给有保障的地方建设。设有遗物祭品焚烧设施的经营性公墓,在选址和扩建时应考虑当地的地形地势、常年主导风向风速、大气稳定度及周边环境敏感区分布等因素,选择有利于烟气扩散的区域。
(2)建设规模分类。经营性公墓按占地规模可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公墓。
表5:经营性公墓建设规模分类(略)
3.明确禁止行为。经营性公墓严禁占用耕地、一级和二级保护林地。不得在公路、铁路主干线两侧,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建设殡葬设施。
(四)回民公墓
1.建设类型。规划将回民公墓分为城市和农村两类。
2.建设标准。
(1)选址要求。回民公墓用地选址应遵循节约用地原则,优先利用荒地、裸地、未利用地。应选择交通方便,水、电、暖供给有保障的地区。同时,公墓选址应留有发展余地,考虑公墓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符合殡葬管理法规中关于殡葬设施选址的规定。
(2)建设规模分类。回民公墓应按占地规模分类,尊重回民丧葬习俗,节约利用土地资源。
六、高质量殡葬服务建设
(一)加强规划引导
1.建立科学合理的殡葬设施体系。殡葬设施专项规划应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与详细规划进行有效衔接。各类设施建设必须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县级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2.加强相关规划的殡葬设施统筹。加强殡葬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将殡葬项目用地规模和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达到集约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破除封建迷信丧葬陋俗、提高社会文明的目的,解决关系社会民生和经济发展的现实问题。
3.探索动态平衡的评估维护机制。通过动态评估,确定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等使用情况,并结合城乡人口变化,了解已用和未用资源情况,以评估结果作为下一个阶段建设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重要依据。
(二)推行绿色人文殡葬建设
1.推行节地生态葬式葬法。加快存量公墓生态化改造,推动骨灰深埋,不留坟头及墓碑等附着标记物,探索林地、草地和公益性墓地的复合利用,推动骨灰安葬(放)从依赖资源消耗向追求绿色生态可持续转型。倡导建设骨灰堂、使用小型或微型卧碑,大力推广壁葬、草坪葬、花坛葬、树葬等节地生态葬法,建成全覆盖、多类型的生态安葬设施,确保可持续发展。
2.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服务保障水平。科学规划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强化安葬设施的生态功能,丰富和完善节地生态安葬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安葬服务需求。针对节地生态安葬的人群及相关服务特点,严格落实安葬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强化人文关怀,提升服务内涵,为群众提供更加规范、多元、便捷的殡葬服务。
3.健全奖补激励机制。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对树葬、花坛葬、海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方法进行奖励。加强对群众治丧观念和治丧活动的正向激励引导,为不保留骨灰的逝者建立统一纪念设施,利用重要传统节日组织开展祭奠活动,缅怀逝者、教育后人。推广使用环保安葬用品,对带头推行无毒、可降解环保用品的殡葬服务单位或使用者,给予适当奖励或补贴。
(三)建设智慧殡葬系统
1.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在殡葬服务系统中的基础作用。加快吉林省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的全面建设与应用,完善殡葬政务服务信息库和基础殡葬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和部门间共享共用,建成全省殡葬数据库,逐步完成与其他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协同应用。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全面提升殡葬政务服务能力。
2.加快推进物联网技术在殡葬服务中的深度融合应用。加强物联网、大数据技术与殡葬管理服务全方位、深层次的融合应用。搭建网上智慧服务平台,优化物联网技术在殡葬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遗体管理、服务管理方面的应用。全省殡葬服务机构逐步实现线上业务咨询、预约预订、业务办理、网上祭奠、远程告别等服务功能,推动线上线下融合,使殡葬服务更加便捷高效。
3.鼓励新科技在殡葬服务中的推广应用。鼓励支持殡葬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动新科技在殡葬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殡葬服务单位与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的交流合作,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建设和殡葬技术成果转化。鼓励有条件的殡仪馆探索将现代融媒体技术、5G技术应用到告别仪式,打造新型的现代殡仪服务模式。推动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在火化设施设备、可降解殡葬用品、骨灰存放、殡葬礼仪等方面的推广应用。
七、规划实施保障
(一)完善政策机制
1.全面建立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将遗体接运(消毒)、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和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要求。提高政府基本殡葬服务供给能力,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殡葬惠民政策进行提标扩面,逐步实现殡葬惠民均等化。
2.强化殡葬监督管理工作。加快修订我省殡葬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殡葬服务市场监管、丧事活动管理执法等制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部门监管责任。加强联合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
(二)抓好队伍建设
1.拓宽人才引进渠道。通过政策宣讲、校园招聘、提供实习岗位等方式,吸引殡葬专业人才。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相结合、自主培训与委托培训相补充的方式,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打造学习型团队。
2.健全人才体制机制。形成教育培训体系,提高殡葬职工队伍的自身素质和技能。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不断拓展殡葬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域。注重崇尚技能、关爱人才的良好氛围的培养,加大对殡葬行业先进典型人物宣传力度,提高殡葬行业职工的荣誉感和社会地位,促进殡葬技能人才的成长,在技能型人才队伍中加强行业交流。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各单位应以内部培育为基础,并与外部引进相结合。每年定期盘活人才储备库,通过培训、考核、测评等方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三)加强监督考核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目标考核,强化责任落实。
2.严格监督评估。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开展规划实施中期、末期评估和动态监测评估,对规划实施效果作出科学评价,把监测评估结果作为各级民政部门创新管理的重要依据。
八、附则
本规划由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初审:王茜
复审:邵治锋
终审:佟胜强
2025-06-25 00:00:00
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