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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   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等6项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4〕78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吉发〔2024〕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等6项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健全工作促进机制。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强化统筹部署,落实“一把手”工程,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合力推动政策落实。强化主体责任,人社、教育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拓展就业岗位,强化就业指导,搭建就业平台,营造平等就业环境,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提供个性化、精准化、便捷化的就业服务。   三、强化资金保障监督。市县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省级就业补助资金,按要求落实本级补助资金,确保高校毕业生各项政策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不打折扣。科研助理生活补贴、就业生活补贴、实训中心入驻人员补助、创业补贴、创业奖补、就业创业租房补贴和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等补贴,从地方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其中,科研助理生活补贴由省财政全额负担;其他补贴,省与长春市按照5∶5,与榆树市、舒兰市、梨树县、东丰县和江源区按照7∶3,与其他市县按照6∶4比例分担。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各项政策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评价的补助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定期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并作为完善政策、预算安排、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各项补助标准。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要强化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和解读政策措施,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监测反馈机制。各地要建立科学的政策评估反馈机制,定期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评估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政策目标得以实现。   各地在落实《若干措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附件:1.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2.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入驻人员补助实施细则(暂行)   3.吉林省高校毕业生科研助理生活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4.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5.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6.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7月25日   附件1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吉回吉来吉就业创业,吸引集聚更多青年人才,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补贴范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同等学历留学人员),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县(市、区)及以上实施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在吉林省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条 补贴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500元、本科生每月1000元,自申报之日起享受补贴不超过24个月。补贴应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三条 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境外和港澳台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申请人《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政府机关考录人员提供《录用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考录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5.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四条 办理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就业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1—1),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后,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就业生活补贴发放条件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比对,对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信息在本地人社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汇总表》(附件1—2)。   4.支付。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汇总表》数据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五条 就业生活补贴自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即可申请,次月享受,按月发放到位。首次申请后,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审核申请人上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据实发放。   第六条 本政策与各地政策如有重叠,按照不低于本政策补贴标准执行,与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租房补贴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有效甄别享受补贴人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涉嫌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领资格并依法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市(州)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所属县(市、区)负责业务经办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材料归档。   第九条 指标解释   1.毕业时间的认定。国内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海外留学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只标注月份的,以标注的当月最后一天为准。   2.毕业年度的认定。毕业年度指高校毕业生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四季度毕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日期可延长至次年6月30日并享受此政策。   3.就业地的认定。就业地指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   4.学历的认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标准以首次申请时的学历进行认定,享受期间学历变更的,补贴标准不随之变更。   5.申请时间的认定。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应在毕业年度内提出申请。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1.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申请表(略)   1—2.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汇总表(略)   附件2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   入驻人员补助实施细则(暂行)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吉回吉来吉就业创业,吸引集聚青年人才,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以下简称“实训中心”),以帮助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创业为目标,为入驻毕业生提供“1131×N”服务、实践及实训等相应的就业创业服务。   第二条 补助范围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同等学历留学人员),自2024年4月22日起,入驻本人户籍所在地实训中心,且每日实训不少于6小时,每月不少于20个实训日。   第三条 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1500元,享受补助最长24个月。实训中心入驻人员补助不得与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发放的其他补贴同时享受。   第四条 申报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考勤记录表(加盖承训单位公章);   4.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五条 办理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入驻的实训中心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入驻人员补助申请表》(附件2—1),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后,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月根据发放条件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比对,对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信息在本地人社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入驻人员补助汇总表》(附件2—2)。   4.支付。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入驻人员补助汇总表》数据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六条 入驻人员补助从申请当月起计算,次月可享受补助,按月发放到位。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申请人所提供的实训情况核对相关信息,据实发放。   第七条 日常管理   1.实训中心原则上设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1)确定本地承接实训项目单位,定期对其进行评估,根据发挥作用情况动态调整。指导实训单位对派入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2)根据入驻人员就业创业意愿,制定就业创业帮扶计划,统筹安排实训项目并组织实训。加强安全教育及管理,积极引导入驻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3)建立入驻人员实名制数据库,动态掌握人员实训情况和领取补助情况,及时更新维护数据信息。   (4)强化资金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查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承接实训项目单位,是指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定的各类用人单位。其主要职责有:   (1)负责为派入人员提供实践、实训等相应就业创业服务。   (2)负责派入人员实训期间考勤等日常管理工作,依法提供劳动保护。   3.实训中心入驻人员原则上应为教育部门移交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数据库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入驻,服从实训中心管理。对违反管理规定及不接受实训任务3次及以上的,予以退出处理。   第八条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有效甄别享受补贴人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涉嫌骗取补助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领资格并依法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市(州)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所属县(市、区)负责业务经办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材料归档。   第十条 指标解释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取得毕业证后2年内,无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毕业生。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2—1.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入驻人员补助申请表(略)   2—2.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入驻人员补助汇总表(略)   附件3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科研助理   生活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吉就业创业,吸引集聚青年人才,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补贴范围   吉林省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部属和省属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科研助理岗劳务协议(劳动合同),聘任为全时在职在岗科研助理(原则上每个工作日在岗时长不低于6小时)。   第二条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1000元,享受补贴不超过12个月。科研助理生活补贴不得与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发放的其他补贴同时享受。   第三条 申报材料   1.高校科研助理生活补贴申报材料由用人高校统一申报,包括:科研助理岗工作人员名单、劳务协议(劳动合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毕业证书复印件和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2.科研院所科研助理生活补贴申报材料由毕业生向毕业高校提报申请,由毕业高校统一申报。包括:科研助理岗工作人员名单、劳务协议(劳动合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毕业证书复印件和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四条 办理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科研助理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3—1)并提交相关材料,高校聘用的科研助理向用人高校提出申请;科研院所聘用的科研助理向毕业院校提出申请。由各高校统一汇总后,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科研助理生活补贴汇总表一》(附件3—2)报送至省教育厅。   2.审核及公示。省教育厅负责申报材料审核,并按月将审核结果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3.支付。公示名单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形成《吉林省高校毕业生科研助理生活补贴汇总表二》(附件3—3)报省人社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申请,将资金拨付至相关高校,由高校按规定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五条 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助理考勤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关资料归档。省教育厅负责科研助理岗位开发、落实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高校应做好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有效甄别享受补贴人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涉嫌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领资格并依法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3—1.吉林省高校毕业生科研助理生活补贴申请表(略)   3—2.吉林省高校毕业生科研助理生活补贴汇总表一(略)   3—3.吉林省高校毕业生科研助理生活补贴汇总表二(略)   附件4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吉回吉来吉就业创业,吸引集聚青年人才,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补贴范围   1.创业补贴   (1)毕业3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同等学历留学人员),自2024年4月22日起,首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创办小微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   (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申请和发放补贴时均为正常运营状态;   (3)带动就业3人(含本人)以上并为其按规定在吉林省缴纳社会保险费。   2.创业奖补   已申领上述创业补贴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第二条 补贴标准   创业补贴标准为5万元,此项补贴不得与初次创业补贴重复享受。创业奖补标准为5万元。补贴应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三条 申报材料   1.创业补贴   (1)申请人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吸纳就业人员连续3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6)正常运营证明:支付工资凭证、劳动合同、纳税或免税凭证;   (7)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2.创业奖补   申请人需提交正常运营3年期间的上述材料,且提供吸纳就业人员累计90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第四条 办理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到所创办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创业奖补)申请表》(附件4—1),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后,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月根据发放条件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比对,对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信息在本地人社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创业奖补)汇总表》(附件4—2)报当地财政部门。   4.支付。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及《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创业奖补)汇总表》数据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五条 创业补贴及创业奖补资金从申请之日计算,3个月内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六条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有效甄别享受补贴人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涉嫌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领资格并依法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市(州)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所属县(市、区)负责业务经办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材料归档。   第八条 指标解释   1.离校3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认定。离校3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取得毕业证后3年内,无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高校毕业生。   2.毕业时间的认定。国内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海外留学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只标注月份的,以标注的当月最后一天为准。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4—1.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创业奖补)申请表(略)   4—2.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创业奖补)汇总表(略)   附件5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   实施细则(暂行)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吉回吉来吉就业创业,吸引集聚青年人才,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补贴范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同等学历留学人员),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县(市、区)及以上实施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且按规定在吉林省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条 补贴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500元、本科生每月1000元,自申请之日起享受补贴最长24个月。补贴应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三条 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境外和港澳台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申请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4.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5.租房合同及税务开具的租赁费发票;   6.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政府机关人员提供《录用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电子证、创业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 办理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就业创业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申请表》(附件5—1),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后,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发放条件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比对,对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信息在本地人社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汇总表》(附件5—2)。   4.支付。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汇总表》数据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五条 就业创业租房补贴自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即可申请,次月享受,按月发放到位。首次申报后,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审核申请人上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据实发放。   第六条 本政策与各地政策如有重叠,按照不低于本政策补贴标准执行,与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不重复享受,与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不同时享受。   第七条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有效甄别享受补贴人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涉嫌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领资格并依法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指标解释   1.毕业时间的认定。国内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海外留学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只标注月份的,以标注的当月最后一天为准。   2.毕业年度的认定。毕业年度指高校毕业生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四季度毕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日期可延长至次年6月30日并享受此政策。   3.学历的认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标准以首次申请时的学历进行认定,享受期间学历变更的,补贴标准不随之变更。   4.申请时间的认定。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应在毕业年度内提出申请。   5.就业创业地的认定。就业地指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创业地指创办实体注册地。   第九条 市(州)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所属县(市、区)负责业务经办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材料归档。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5—1.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申请表(略)   5—2.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汇总表(略)   附件6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一次性购房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吉回吉来吉就业创业,吸引集聚青年人才,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补贴范围   1.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同等学历留学人员),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县(市、区)及以上实施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且按规定在吉林省缴纳社会保险费。   2.自2024年4月22日起,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首次购买商品房。   第二条 补贴标准   博士研究生8万元、硕士研究生5万元、本科生3万元。此项补贴与“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支持的“安家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应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三条 申报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境外和港澳台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申请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4.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5.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政府机关人员提供《录用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电子证、创业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购房时间申请的,提供网签备案信息;   7.申请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凭证;   8.夫妻双方均符合申领条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 办理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就业创业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申请表》(附件6—1),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后,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发放条件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比对,对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信息在本地人社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汇总表》(附件6—2)报当地财政部门。   4.支付。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及《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汇总表》数据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五条 本政策与各地政策如有重叠,按照不低于本政策补贴标准执行。本政策与吉林省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不同时享受。   第六条 购房补贴从申请之日计算,3个月内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七条 市(州)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所属县(市、区)负责业务经办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材料归档。   第八条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有效甄别享受补贴人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涉嫌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领资格并依法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指标解释   1.房屋用途的认定。商品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含房屋属性为公寓的,不含商业用房)。   2.毕业时间的认定。国内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海外留学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只标注月份的,以标注的当月最后一天为准。   3.申请时间的认定。在政策执行期内,购房时申请人为毕业5年内在吉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的,可申请一次性购房补贴,每人限申领一次,超出时间不予受理。   4.购房时间的认定。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二手住房购买时间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间为准。   5.购房人员的认定。对同一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人为2人(含)以上的,一般情况下,只能由1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领1次;若2人为夫妻关系,且均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的,2人可同时申领。   6.购房地的认定。申领补贴的商品住房应位于申请人就业创业地所在市(州)区域内,在其他区域购买的商品住房,不能申领购房补贴。   7.就业创业地的认定。就业地指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创业地指创办实体注册地。   8.购房人员户籍的认定。申请购房补贴政策无户籍限制,无需落户。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6—1.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申请表(略)   6—2.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汇总表(略)   初审:王茜   复审:李东洋   终审:佟胜强   
    2025-01-06 00:00:00 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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