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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人社领域助力民营经济发展   壮大若干举措》的通知   吉人社发〔2024〕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吉林省人社领域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5月23日   吉林省人社领域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若干举措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强化人社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61号)、《中共吉林省委 欧宝体育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吉发〔2023〕21号)部署,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支持政策措施作用,助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出以下举措。   一、推动民营企业就业创业服务“双优化”   (一)支持民营企业稳岗扩岗。集成政策合力,加强民营企业稳岗扩岗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青年就业见习“万岗募集”计划,积极申报就业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倾斜支持就业效果好的民营企业,支持参评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暨关爱员工实现双赢表彰活动。   (二)跟进服务民营企业用工。深入实施“想就业找人社、缺人才找人社”服务创新提升工程,持续推进“万名人社干部进万企”活动。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服务月”“金秋招聘月”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依托“96885吉人在线”服务平台等载体,“不打烊”开展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为民营企业招聘用工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加强民营企业劳务协作,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民营企业建立劳务协作关系,及时为民营企业提供合适的人力资源。支持民营企业劳务品牌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劳务品牌,对申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项目的民营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三)加大民营企业创业扶持。对创新创业能力强,带动就业创业效果明显,经认定的民营企业创办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职业技能实训基地、返乡入乡创业基地等创业载体,按相关规定择优给予资助。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组织开展创业创新项目征集与推介、创业宣传、创业指导、创业大赛、创业师资队伍建设等,按相关规定择优给予资助。   (四)积极培育民营创业主体。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按规定给予最高400万元额度贷款支持并予以贴息。持续开展优秀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团队扶持。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初次创业补贴5000元。   二、推动社保惠企政策服务“双提升”   (五)实施社会保险惠企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底,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根据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确定下调幅度。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六)发挥工伤保险降风险作用。研究谋划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积极开展工伤预防,稳妥实施危险化学品、矿山、机械制造、铁路运输、铁路建设施工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确保工伤事故发生率逐步降低。   三、推动民营企业技术技能人才活力“双激发”   (七)提升民营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水平。围绕我省“464”新格局,组织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等补贴性培训。紧盯民营企业发展需要,支持与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设冠名班、订单班、学徒班,强化技能人才培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创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   (八)优化民营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全面推进企业“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按规定直接认定其相应技能等级。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   (九)畅通民营企业人才职称评价渠道。鼓励民营企业各类人才参与职称评审,保障其享有与公立机构人员同等待遇。根据企业人才规模和需求,下放相关专业职称评审权,持续开展“民营高经”“双贯通”“新业态”和“绿色通道”等职称评审。   (十)强化民营企业人才激励。指导民营企业深化内部薪酬分配制度改革,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推动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体现技能价值激励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合理确定技能人才工资水平。引导企业设立技能津贴、班组长津贴、带徒津贴等,激励高技能人才发挥作用。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对于获奖选手按规定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在技能人才项目评选中,同等条件下向民营企业倾斜。支持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参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人才称号评选。支持民营企业高层次专技人才、高技能人才参加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鼓励民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发放“吉享卡”。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开展好吉林省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   (十一)助力民营企业引才工作。继续将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作为人才政策支持群体,对经人才分类评定的A-E类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在开展人才分类评定、实施创新创业人才项目中,向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民营企业人才倾斜。   四、推动民营企业和劳动者权益“双维护”   (十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健全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深入推进民营企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发挥龙头企业作用,带动中小微企业聚集的产业链供应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对民营企业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提高民营企业依法用工能力和水平,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推广电子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应用。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正常增长机制,推动企业与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十三)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劳动争议。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协助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和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对话机制。常态化开展“青年仲裁员志愿者进企业”活动,协助民营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健全内部争议缓冲机制。探索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新模式,合力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   (十四)优化劳动保障法律服务。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服务,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阳光执法”。落实《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推行柔性执法,执行《首违不罚清单》和《不予处罚清单》规定。将普法和行政执法有效衔接,引导民营企业自觉守法用工。   五、推动服务民营企业效能水平“双进步”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社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以开展“万名人社干部进万企”活动为契机,与民营企业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立足人社部门职能,整合资源力量,细化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以“五化”工作法推进实施,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实落地。   (十六)完善公共效能。提供公益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不得收取费用。引导民营企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账户,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充分发挥12333便民利企平台作用,确保用人单位和办事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回复。   (十七)提升服务水平。实施退休、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改革,推行人才政策“免审即享”和企业招聘“一次办”。及时更新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及办事指南,推进人社服务一网通办。持续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流程,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简化服务流程。   (十八)加强宣传解读。面向社会公开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名单。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创新举措,挖掘先进典型,引导广大民营经济人士争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初审:王茜   复审:李东洋   终审:佟胜强   
    2024-11-14 00:00:00 第21期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4〕59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局,省直各单位,驻吉中央机关事业单位,省直经办各统筹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24年1月1日起,为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7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2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4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6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2023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数额的0.8%。   (三)倾斜调整   以下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龄达到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20元;年龄达到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30元;年龄达到80 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40元。   2.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   (四)其他事宜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后新退休人员,若目前领取临时核定待遇,暂按目前临时核定待遇为基数确定与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标准,待按改革后的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后,已领取的待遇多退少补。   2.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计算待遇调整标准。   3.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包括过渡性养老金)所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三、资金渠道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其中,对于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待正式参保后再行调整待遇发放渠道,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四、组织实施   (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退休人员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局按照调整办法核定新增待遇,安排资金,组织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基本养老金按原渠道组织实施。   (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按照属地原则,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参保单位主管部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局共同组织实施。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应按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五、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参保单位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配合,做好资金调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6月27日   初审:王茜   复审:李东洋   终审:佟胜强   
    2024-11-14 00:00:00 第21期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   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4〕6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工)委政法委、人民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以下简称一站式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构建一站式调解工作模式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司法局、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单位,根据本地区平台经济发展程度和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情况,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模式,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增加联合调解职能,有条件的,可依托综治中心建立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平台,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司法局、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设立一站式调解中心。   二、依法规范开展一站式调解工作   开展一站式联合调解工作的调解组织或一站式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组织)依法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接到当事人现场调解申请,应当指导申请人写明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并签字确认;接到当事人通过网络等渠道发来的调解申请,应当及时审核申请内容、材料是否清晰完整并告知当事人。对属于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尽快完成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口头或者书面通知申请人。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调解应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争议事实,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原则,注重服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重,帮助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三、优化完善一站式调解联动机制   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书,并鼓励引导当事人立即履行调解协议。如果不能立即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的,引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对不属于联合调解受理范围、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未能调解成功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要依法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涉及人数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力大的劳动纠纷,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安排骨干调解员迅速介入,积极开展协商调解,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联合约谈、现场处置等工作,推动重大集体劳动纠纷稳妥化解。   四、加强一站式调解工作组织保障   一站式联合调解工作成员单位发挥各自职能特点优势,安排人员派驻、轮驻,选优配强调解员,也可以吸收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和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工作。要为一站式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接待、调解办公场所和必要办案办公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可以在一站式调解中心设立仲裁院派出庭、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开展调解协议仲裁审查、司法确认和案件办理等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在线调解平台作用,做好劳动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对符合在线调解条件的劳动纠纷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活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落实《吉林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2023〕159号)要求,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门支持,将调解组织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调解工作专项经费等各项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推动一站式调解工作落实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司法局、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工作,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强化协同合作,明确专门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对接,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工作信息通报机制,发挥工作合力。积极争取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共同建立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联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强化统筹协调,积极构建“多调联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体系,为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平台入驻综治中心提供条件,强化一站式化解功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办案指导等工作,提供协助协商、就业帮扶等服务。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置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窗口)等,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畅通调解、仲裁与诉讼、执行衔接渠道,积极履行指导调解的法定职能。司法局通过在一站式调解中心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引导激励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等方式,做好一站式调解工作。工会、工商联和企联组织选派工作人员或者推荐行业领域专业人员积极参与一站式调解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做好综合监督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明确措施、明确责任和工作要求,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定期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员会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总工会   吉林省工商业联合会   吉林省企业联合会/吉林省企业家协会   2024年7月3日   初审:王茜   复审:李东洋   终审:佟胜强   
    2024-11-14 00:00:00 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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