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
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工信产业规〔2024〕208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梅河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将《吉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7月24日
吉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充分发挥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工业设计创新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并协助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驻吉央企和省属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申报吉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3年(截止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第七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主体需在吉林省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第八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工作按照“逐级推荐、省级认定、属地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一)申报主体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吉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参见附件2)及相关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县、市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及必要的现场考查,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九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2年认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
(一)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推动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增强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点项目研发,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二)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立足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工业设计发展阶段,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开展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认定工作。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发布后及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工信部部署和有关要求,择优推荐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十一条 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
(二)接受复核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有关复核材料,逐级上报县、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按要求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
(三)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吉工信产业〔2018〕2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吉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略)
2.吉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略)
初审:王茜
复审:李东洋
终审:佟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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