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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   2024年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法〔2024〕238号   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现将《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2024年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4月30日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加快项目建设大会精神,依据《吉林省2024年营商环境优化重点行动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   以优质林草市场主体为中心,坚持解放思想,开放包容,放开搞活,强化目标牵引、结果导向,聚焦涉林涉草经营主体需求,进一步优化服务保障举措、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激发市场活力,积极营造“办事效率高、营商成本低、政务服务优、创业创新活力强”的林草营商环境,为生态强省、绿美吉林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二、重点任务   (一)持续优化服务举措,激发市场发展活力   1.提升审批效能。依据法律法规调整及国家林草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梳理公布我省林草行政许可事项,适时更新公开办事指南,为办事企业群众提供清晰准确指引。优化政务服务举措,推行“不见面审批”,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一对一助企服务”、重大项目专人跟办等举措,让企业群众“少跑路”“零跑腿”,助力审批事项早落地、早实施。扎实推进审批服务“全程网办”,积极协调省政数局,依据国家林草局公布的相关电子证照标准,加快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等电子证照应用,提升办事企业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法规处牵头,各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2.突出监管实效。严格落实执行“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对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实施智慧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广使用“我要执法APP”,实现执法监管全方位无死角,不断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各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依法治林。着力推进林草立法进程,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完善立法草案。采用举办法治讲座等多种方式持续推进吉林林草“八五”法治宣传教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协调相关业务处室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秩序,深入贯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印发推广吉林林草行政裁量权基准,推广使用行政检查执法备案系统,举办行政执法培训班,组织新进执法人员资格考核,适时开展案卷评查或执法检查。(法规处牵头,各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壮大林草产业规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立足充分释放林地生产力,着力推动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出台《吉林省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加快林下中药材、木本油料、特色经济林、森林菌菜、种苗花卉、特色养殖、草原湿地经济、矿泉水、林产工业及旅游康养10大主导产业,积极打造林下经济先进成果转化平台、金融支撑平台、品牌培育推介平台、产品网络营销平台和人才队伍培养平台,形成一批以林下种养、林特产品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为主的林草产业集群。(科技产业处牵头,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传递林草服务温度,回应群众诉求关切   1.畅通社会公众反映渠道。依托门户网站,广泛通过“互动交流”“意见征集”“局长信箱”“在线访谈”等模块,实现政府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网络互联。及时查对“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网民留言,加强吉林林业网站涉林站点的错情处理督导,确保网站信息建设发布质量。举办“政府开放日”活动,广泛听取民声民意,搭建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沟通桥梁。(法规处、信息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全力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坚持能办的马上办,力争做到答复全面准确、切合实际,对需要逐步解决或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深入做好调研工作,有针对性地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举措,主动向代表委员反馈办理情况,确保建议提案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实现答复率和满意率“双百”目标。(法规处牵头,各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切实承担起本处室、本单位推进营商环境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具体举措的研究部署,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组织实施到位、任务完成到位。   2.狠抓工作落实。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实施方案,运用“五化”闭环工作法对重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对照各项工作任务,逐条研究、细化举措、明确时限、挂图作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3.强化检查督导。要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的检查督导,深入总结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经验做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营商环境建设的难点问题,推动营商环境建设质效不断跃升。   初审:王茜   复审:李东洋   终审:佟胜强   
    2024-10-16 00:00:00 第19期
  •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   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工信产业规〔2024〕208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梅河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将《吉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7月24日   吉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充分发挥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工业设计创新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并协助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驻吉央企和省属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申报吉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3年(截止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第七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主体需在吉林省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第八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工作按照“逐级推荐、省级认定、属地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一)申报主体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吉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参见附件2)及相关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县、市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及必要的现场考查,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九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2年认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   (一)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推动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增强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点项目研发,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二)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立足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工业设计发展阶段,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开展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认定工作。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发布后及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工信部部署和有关要求,择优推荐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十一条 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   (二)接受复核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有关复核材料,逐级上报县、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按要求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   (三)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吉工信产业〔2018〕2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吉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略)    2.吉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略)   初审:王茜   复审:李东洋   终审:佟胜强   
    2024-10-16 00:00:00 第19期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等部门   关于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   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4〕4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就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明确相关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是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省委省政府促进企业稳岗发展和高校毕业生留吉就业创业、保障民生的具体体现,各地要把落实失业保险助企惠民政策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好,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二、把握政策,精准实施。一是顶格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稳岗返还比例为大型企业按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稳岗返还资金用于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的支出要依法合规。二是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稳岗返还资金,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资金时要向当地社保局提供参保人员用工形式、实际用工单位类型、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明细证明,并在收到稳岗返还资金3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社保局提供拨付实际用工单位的记录凭证;对30个工作日内未拨付的应主动将涉及的稳岗返还资金退回当地社保局。查实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拨付稳岗返还资金的,取消下一年度申领稳岗返还政策资金资格。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三是要做好技能提升补贴相关数据对接工作,加强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人员信息与职业技能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比对。2024年1月1日起,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能重复享受,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或职业培训补贴后,不能再享受低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   三、强化服务,规范操作。各地人社、财政、税务、社保要切实加强工作协同,实现信息共享;要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做到政策找人、免跑即领、主动告知、便捷服务;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提升企业获得感;要加强政策实施全过程监督,实时掌握基金运行状况,遇到问题及时报告,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4年5月21日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实施上述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五、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采取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进一步畅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渠道,大力推广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经办模式,全面取消证明材料、申领时限、捆绑条件和附加义务,确保失业人员仅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申领;用好待遇申领和转移接续两个全国性平台,提高审核办理效率,推动实现失业人员随时随地申领。   六、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各地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监督检查、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基金结余不足时要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动态更新经办风险点,梳理事前事中事后的风控规则,及时嵌入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共享和对待遇领取资格条件的信息核验。按月及时、准确上报失业保险联网数据,充分利用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功能,在待遇审核和发放环节加强数据比对,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谎报。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工作举措,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既通过官网官微、报刊广播、政务大厅展板等多种渠道广泛推广,又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主体精准推送,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强工作调度,及时跟踪掌握实施情况,分析研判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4月26日   初审:王茜   复审:李东洋   终审:佟胜强   
    2024-10-17 00:00:00 第19期
  •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引进人才特设岗位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4〕51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党工委组织部、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河口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各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和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重点产业人才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欧宝体育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吉发〔2022〕18号)相关规定,制定了《吉林省企业引进人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12日   吉林省企业引进人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贯彻落实省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以人才工作驱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吉人办字〔2024〕1号),充分发挥人才政策在吸引、留住、用好人才中的激励作用,聚焦国家重大需求和吉林省战略使命,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欧宝体育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吉发〔2022〕18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引才特设岗位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经批准在企业设置专门用于吸引集聚人才的岗位,具体分为A、B、C、D类四个层级。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引进“高精尖缺”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企业引才特设岗位一般在管理制度完善,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用人机制健全的企业中设置,主要面向汽车、轨道交通、生物医药、光电、碳纤维、新能源、人工智能、旅游等重点领域企业。   第二章 岗位条件   第四条 近三年曾入围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A股上市公司,国家和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用工人数3000人以上的民营企业、5000人以上的国有企业,围绕本省重点产业项目、重要发展方向、重要工程项目所需,拟高薪引进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引才特设岗位:   (一)海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专门人才及其团队;   (二)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项目或课题,确需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三)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支持计划,获得国家级奖项或荣誉称号,以及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四)为本省经济、技术、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且在本行业、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才;   (五)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确需设置特设岗位的。   第五条 企业引才特设岗位实行突出重点、保障急需、总量控制。特设岗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量的1%,总量不超过10人。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进行设置。   第六条 企业引才特设岗位的任职条件应高于本单位或本行业相应常设岗位的要求,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的岗位,其任职条件还应包括准入的相关标准要求。   第七条 各层级特设岗位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条件,参照《吉林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分类评定标准》(试行),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研究提出。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企业引才特设岗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申请设置:   (一)企业根据发展需要,研究提出特设岗位设置申请,明确拟设置的具体岗位、拟聘条件和数量,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二)中直企业和民营企业设置特设岗位可直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核准;省直及以下国有企业应先报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核准。   第九条 引才特设岗位核准设置后,企业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岗位聘用,聘用期不少于3年;除因涉密等不宜公开的情形外,企业应当对特设岗位的设置和拟聘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四章 人才待遇   第十条 企业通过引才特设岗位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享受我省人才政策。   (一)子女入学。A、B类人才子女及直系第三代子女可根据人才本人意愿,在基础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就读;C、D类人才子女,按就近从优原则,参考人才本人意愿,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就读。省域外转入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非毕业年级或在符合高考政策前提下的普通高中在读学生,转入省域内学校就读时,可不受入学年级限制。   (二)安家补贴。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分类定级认定,符合我省全职引进标准条件,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A—D类的高精尖缺人才,省财政分别给予300万、150万、70万、35万安家补贴(分5年拨付)。   (三)配偶就业。对D类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全职引进人才配偶,各地可根据其配偶意愿和原单位性质,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方式从优妥善安置工作。符合进入事业单位条件,但用人单位无空余编制的,可申请使用“人才编制池”编制办理入编。   (四)人才服务。对D类及以上持“吉享卡”(含2名随行人员)可在龙嘉机场、长春火车站享受“绿色通道”贵宾服务。持卡人及其子女、配偶和双方父母可享受指定医院预约门诊和住院“绿色通道”诊疗服务,可享受省内重点旅游景区免门票服务。引进人才还可同时享受各市(州)提供的人才服务。   第十一条 企业可根据有关规定,对特设岗位人员自行制定收入分配倾斜办法,可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岗位说明和聘用合同,对特设岗位人员聘用期间开展工作或课题、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特设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制度,立足其工作特点,采取灵活考核方法,合理确定考核周期和频次,促进特设岗位人才潜心研究、创造科研成果。   第十四条 特设岗位人员聘用期满合同终止或聘期内解聘的,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按核准权限报请核销该岗位。   第十五条 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受到开除处分等不符合人才政策要求的,应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并在1个月内报请核销特设岗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要落实以用为本,发挥特设岗位制度优势,将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作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从促进事业发展出发,合理设置和使用特设岗位,充分调动特设岗位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做到人尽其才、才当其用。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特设岗位设置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规设置引进人才特设岗位或套取人才待遇的单位,应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企业引才特设岗位管理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开展,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才引进的综合协调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重点企业试点岗位引进人才条件的备案工作并落实引进人才的政策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 省属国有企业和省内有关事业单位设立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吉林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分类评定标准》(试行)      2. 关于申请设置引才特设岗位的请示(略)   附件1   吉林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分类评定标准   (试行)   本标准制定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坚决破除“四唯”倾向,树立注重人才实际业绩贡献的评价导向,探索将人才所在企业担任的职务层级、获得的年薪标准、企业规模、缴税能力等相关内容作为主要指标,以市场认可和社会认可为基本依据。   一、基本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   (三)在吉林省域内注册企业或在省域内从事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业所属人才;   (四)近五年来,个人和所在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A类人才   (一)世界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指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中国3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指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三)近三年在吉林省个人税前综合型收入所得税综合所得缴税年均500万元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研发人才;   (四)近三年在吉林省每年企业经营利润均达到10亿元的民营企业和每年企业经营利润均达到50亿元以上的国有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和首席技术研发人才。   三、B类人才   (一)世界500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指总公司的副总经理、一级骨干子公司主要负责人、首席财务管理人员、首席技术研发人员);   (二)中国500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指总公司的副总经理、一级骨干子公司主要负责人、首席财务管理人员、首席技术研发人员);   (三)中国500强民营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指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首席技术研发人才;   (四)近三年在吉林省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缴税年均300万元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研发人才;   (五)近三年在吉林省每年企业经营利润均达到5亿元的民营企业和每年企业经营利润均达到20亿元以上的国有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和首席技术研发人才;   (六)在吉林省域内用工人数10000人以上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和首席技术研发人才(国企需15000人以上)。   四、C类人才   (一)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指总公司副总经理、骨干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首席财务管理人员、首席产品管理人员、首席技术人员);   (二)省域内在A股上市公司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指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首席技术研发人才;   (三)省域内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和首席技术研发人才,且近三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缴税年均25万元及以上;   (四)近三年在吉林省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缴税年均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人才;   (五)近三年在吉林省每年企业经营利润均达到3亿元的民营企业和每年企业经营利润均达到10亿元以上的国有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和首席技术研发人才;   (六)在吉林省域内用工人数5000人以上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和首席技术研发人才(国企需8000人以上)。   五、D类人才   (一)省域内在A股上市公司重要经营管理人才(指总部的副总经理、首席财务管理人员、首席营销管理人员);   (二)吉林省“专精特新”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和首席技术研发人才,且近三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缴税年均10万元及以上;   (三)近三年在吉林省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缴税年均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人才;   (四)近三年在吉林省每年企业经营利润均达到1亿元的民营企业和每年企业经营利润均达到5亿元以上的国有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和首席技术研发人才;   (五)在吉林省域内用工人数3000人以上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和首席技术研发人才(国企需5000人以上)。   六、E类人才   (一)省域内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技术研发骨干人才(按重要程度排前三名),且近三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缴税年均5万元及以上;   (二)吉林省级“专精特新”企业首席技术研发和主要经营管理人才,且近三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缴税年均5万元及以上;   (三)近三年在吉林省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缴税年均2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人才;   (四)近三年在吉林省每年企业经营利润均达到5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和每年企业经营利润均达到1亿元以上的国有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和首席技术研发人才;   (五)在吉林省域内用工人数1000人以上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和首席技术研发人才(国企需3000人以上);   (六)企业引进的全日制博士毕业生、“985”、“211”院校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和“双一流”院校的优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七、有关说明   (一)世界500强企业:主要指美国财富杂志每年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凡近三年入围该排行榜的企业,即视为符合本标准。   (二)中国企业500强企业:主要指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组织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中国企业500强年度排行榜。凡近三年入围该排行榜的企业,即视为符合本标准。   (三)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主要指由全国工商联发布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凡近三年入围该排行榜的企业,即视为符合本标准。   (四)A股上市公司:主要指能够公开发行企业股票,达到相当规模,经依法核准其股票进入A股市场进行交易的省域内注册或在吉从事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且主要纳税地在省内的民营企业。   (五)申报时提供的企业营业利润、用工数、个人综合性收入所得税均为企业近三年度数据,以企业纳税、劳动关系备案、个人纳税情况等证明材料为准。   (六)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参评时原则上应在现有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在吉林就业满5年以上(参考养老金缴纳或个税缴纳时间)。   (七)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和首席技术研发人才主要指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最高负责人和技术研发最高负责人,原则上每家企业三年内只能报送各1人;技术研发骨干人才主要指企业技术研发人才中,除首席技术研发负责人之外,按重要程度前三名的人才。   (八)组织申报E类的企业引进的全日制博士毕业生、“985”、“211”院校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和“双一流”院校的优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应为2018年以后毕业并首次在吉林就业的人才。   (九)本轮经营数据标准以近三年政府部门统计数据为准,今后将根据我省经济产业形势动态调整。   初审:王茜   复审:李东洋   终审:佟胜强   
    2024-10-17 00:00:00 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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