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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关于深化全省职业教育专业结构改革
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吉教职成〔2024〕3号
各市(州)教育局,长白山管委会教育科技局,梅河口市教育局,各高职院校:二、基本原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加快推进吉林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构建与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相匹配的职业教育专业体系,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服务发展能力,现就深化全省职业教育专业结构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主动服务吉林省“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464”产业新格局,深化职业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职业教育专业结构布局与现代化产业结构布局高效匹配,形成与我省优势产业、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集群共生共长良好态势,促进职业学校办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全面提升,为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提供强有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一)坚持统筹规划。将职业教育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扣吉林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任务,适应新型工业化、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综合分析行业发展、产业规划和社会需求,优先布局支撑我省支柱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急需紧缺专业。
(二)坚持产教融合。突出职业教育类型特征,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引导行业企业深度参与专业设置、调整优化和人才培养工作,校企联合开展订单培养、学徒制培养,创新工学结合、双元育人模式,加快形成产教深度融合、校企高质量合作的产教良性互动格局。
(三)坚持特色发展。聚焦职业院校办学优势、发展定位、服务面向,保持战略定力,整合优质资源,建强特色品牌专业,实现错位发展、差异化发展,防止“同质化”,强化“校校有特色”。
(四)坚持动态调整。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技术创新、产业升级需要,推动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完善有进有出、有增有减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使专业发展规划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相协调。
三、主要任务
(一)对接产业新格局优化职业教育专业结构。紧密对接“464”产业发展新格局,调整优化专业布局。深度对接全省和学校所在区域产业规划布局,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校地联动发展机制,推动产教城一体化,积极发展适应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的专业,提升专业与区域产业适配度。
(二)支持增设新兴紧缺产业相关专业。适应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新趋势,对接新技术、新业态、新职业岗位需求,支持增设支撑我省支柱产业、战略新兴专业、未来产业发展的专业。做优一产专业,支持发展种子生产与经营、农产品加工与质量检测、现代农业装备应用技术、畜禽智能化养殖、现代粮食工程技术与管理、粮食储运与质量安全、农业生物技术等涉农专业,支撑现代化大农业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做强二产专业,支持发展数字化设计与制造技术、智能光电制造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智能制造装备技术、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智能网联汽车技术、智慧水利技术、水利水电工程智能管理、无人机测绘技术、风力发电工程技术、高分子合成技术、氢能应用技术、新能源材料应用技术、药品生物技术、制药工程技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专业,支撑新型工业化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做实三产专业,支持发展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现代物流管理、冷链物流技术与管理、冰雪运动与管理、冰雪设施运维与管理等服务业紧缺专业,支撑现代服务业发展。
(三)裁撤过剩低水平专业。主动调减撤销办学条件弱、培养水平差、就业率低、非急需紧缺、非新兴领域、存量布点过多的专业。对需求饱和的计算机应用技术、大数据与会计、护理、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音乐表演、舞蹈表演、表演艺术、绘画、播音与主持、电子商务、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行政管理等专业原则上限制新增。严格控制教育类、医学类等国控专业设置,设置国控专业的学校要提前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原则上除师范类、医学类院校,其他类型学校一律不得新增设置师范类、医学类国控专业。除社会民生紧缺急需专业外,对就业去向落实率连续2年低于60%的专业采取调减、暂停招生、责令撤销等措施。坚决避免为了降低成本而设置低成本专业,以及单个专业招生规模过大、盲目追求“大而全”等现象发生。严禁跨专业大类开展中高职贯通培养,医学类国控专业原则上不得与非国控专业之间开展中高职贯通。
(四)推动专业集群式发展。主动适应现代产业对复合型、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需求,立足办学优势特色,围绕产业链打造核心专业群,合理错位岗位面向、打造专业基础平台、加强专业互动支撑,构建“专业集群+产业链”的专业体系、“平台+模块”的专业群课程体系。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数原则上不超过15个,涉及专业大类一般不超过4个,重点建设和打造专业群一般不超过3个。高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数原则上不超过40个,行业涉及专业大类一般不超过8个,重点建设和打造专业群一般不超过5个。
(五)强化传统专业数字化升级改造。面向产业数字化新要求,全面修订适应数字化新职业场景和新岗位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增加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创新数字技术,优化专业课程内容,系统融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规范,加快推进“数字化+专业”“人工智能+专业”建设系统化改造课程体系。全面提升职业院校教师数字素养,提高教师应用数字技术整合教育资源、实施教学活动的能力。鼓励开发建设数字化新形态教材,推动数字化融媒体教材建设。
(六)深化校企合作共建专业。依托产业学院、工匠学院、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等产教融合载体,进一步优化双元育人模式、拓宽校企合作内容,校企联合开展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和学徒制培养,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课程教材、共建师资队伍、共享实训基地,切实把岗位需求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实现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深度对接,为企业量身定制专业化技能人才。
(七)健全专业设置优化调控机制。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管理好市域内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工作,研究制订市域内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发展三年规划,实现市域内中等职业教育专业错位发展,提升专业设置与本地产业结构的匹配度。各高职院校要制定专业建设三年规划,广泛调研、深入论证、科学规划、明晰路径、分步实施,切实构建起特色突出、适应需求、支撑发展的高水平专业体系。省教育厅成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发挥专家智库作用,指导学校优化专业设置,开展专业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控专业设置和分配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建立激励机制,对发展水平高、服务能力强、产业急需紧缺的专业,在项目、经费、招生计划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吉林省教育厅
2024年4月22日
初审:王茜
复审:赵秀光
终审:佟胜强
2024-09-18 00:00:00
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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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等部门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
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民发〔2024〕1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省消防救援总队
省税务局
2024年4月1日
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重要指示批示,认真落实民政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3〕58号)部署要求,进一步满足社区居家老年人就餐服务需求,切实提升全省老年助餐服务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聚焦老年人就餐需求与实际,以普惠性、多样化为发展路径,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多元推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逐步实现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
2024年,全省每个街道当年建成老年助餐服务场所不少于2个,每个乡镇不少于1个,全面开展老年助餐服务。
2025年,全省每个街道、乡镇当年再建成老年助餐服务场所不少于3个,服务半径进一步扩大。同时,深入探索老年助餐服务有效模式,在提质增效上下功夫。
2026年及以后,老年助餐服务进一步向城乡社区(村)延伸,助餐服务场所增量明显,老年人较多且居住集中、助餐服务需求较高的社区(村)实现全覆盖,老年助餐网络不断完善,老年助餐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老年人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2024年前已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地方,要在完成上述年度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升服务质量,打造全省老年助餐服务表率。
二、主要措施
(一)多渠道布点,建设布局合理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包括老年食堂、老年餐桌、老年助餐点等。各县(市、区)充分考虑辖区老年人口规模、用餐需求、服务半径和现有餐饮资源状况,制定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布局规划,城市按照“一刻钟”就餐服务圈合理布局,农村优先在老年人多、居住比较集中的村、组布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要配备适老化设施,创造老年人用餐良好环境。
1.新建改建一批。充分挖掘新建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补建的养老服务设施、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国有企业、农村等闲置房产资源,因地制宜改建一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现有各类资源无法覆盖的,要结合老年就餐服务需求,规划新建必要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完善拓展一批。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食堂向居家老年人开放;支持具备条件的城乡社区、综合嵌入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养老大院等拓展完善助餐功能;鼓励学生餐桌兼营老年餐桌;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同意,物业用房可以用于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
3.社会合作一批。对价格普惠、环境整洁、交通便利,且愿意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的社会餐饮企业,协商作为老年助餐合作单位,指导其增设老年人助餐窗口,开辟老年人用餐专区,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餐厅。(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
4.互助共建一批。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选择具备条件的家庭设立助老餐桌,同村同组老年人自我服务、自供食材,抱团解决就餐难题。(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二)多样化服务,完善便利可及的老年助餐供给机制。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结合老年人居住、收入、身体状况等因素,实现多样化助餐服务。鼓励、支持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创新老年助餐形式。
1.午餐优先,兼顾多餐。各类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优先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扩展到早、晚餐服务,并确保助餐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2.普惠为要,合理定价。根据老年人用餐服务需求、消费能力、饮食习惯,科学制定食谱,合理确定价格。优先供应大众化家常菜,保证老年人吃得起、吃得可口、吃得健康、吃得放心;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对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实行差异化优惠价格服务,对特殊困难老年人要加大优惠力度。有条件的可配备专兼职营养师,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个性化餐食。(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厅)
3.来去结合,送餐上门。对无法到助餐场所就餐的,要引导支持餐饮企业提供老年餐食配送服务。发挥互联网平台、物流企业等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支持具备条件的社区、村设置集中“配送点”,为送餐进小区和老年人就近取餐提供便利。探索发展农村移动型助餐服务,通过助餐车扩大服务覆盖范围。难以利用现有服务资源和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的,鼓励支持村(居)委会组织相关资源和力量,重点满足为行动不便、居住偏远老年人送餐上门的需求。(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
4.简化手续,智慧助餐。各地要建立助餐服务信息系统,采取刷脸、刷身份证、公交卡、银行卡、社保卡等方式,自动完成支付结算,适时生成老年人就餐信息。开发手机端APP等点餐平台,方便老年人网上点餐。有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要积极建设“互联网+明厨亮灶”,打造阳光厨房、透明厨房,让老年人便捷就餐、安心就餐。(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厅)
(三)多形式运营,打造多方参与的老年助餐支撑体系。各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支持建设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除依托公办养老机构、农村养老大院等建设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以及部分不适合市场化运营的外,原则上采取公建民营的方式运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市场主体举办老年餐厅。鼓励将辖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统一交由专业的养老服务组织、大型餐饮企业连锁化运营,形成规模效应,降低运营成本。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广泛发动党员干部、低龄健康老年人等群体,通过“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等模式,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难问题。(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
(四)多维度支持,助推老年助餐可持续发展。各地要将老年助餐服务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要内容,建立“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筹资机制,形成资金、政策、资源合力,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提供稳定可持续的服务。
1.财政补助。各地应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研究制定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建设补助及运营补贴政策。省级统筹使用中省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对公有产权及政府租赁房产新建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给予建设补助,其中,社区老年食堂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补助不超过50万元;依托农村养老大院建设的老年食堂,按照每个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已投入使用且运营3个月以上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根据各地上年度老年人就餐人次和补助标准,连续给予3年运营补助。其中,社区老年食堂每年不超过2万元、农村老年食堂(农村家庭助老餐桌)每年不超过1万元。各地可根据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状况等因素,结合本地运营补贴政策统筹发放,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州)、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2.税费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税务局)
3.房租减免。利用公有产权及政府租赁房产新建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实行公建民营的,鼓励各地按照规定适当减免房屋租金,降低运营成本。运营方要制定老年人用餐优惠价格,让利于民。(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金融扶持。对市场主体兴办的老年餐厅的融资需求,积极向银行机构予以推荐,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费服务,做好跟踪反馈督导等工作,为企业争取信贷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民政厅)
5.场地支持。新建居住区要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居住区按标准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可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后,通过调剂、转让等方式将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房产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民政厅)
6.人力支持。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补贴。各县(市、区)可根据老年人助餐服务开展情况,开发一定数量的老年助餐服务公益性岗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社会参与。各地要积极引导、鼓励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乡贤能人等,以慈善捐助、冠名资助、公益服务、结对帮扶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探索“服务积分”“志愿+信用”等模式,培育发展老年助餐类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和互助组织,建立服务评价激励机制。鼓励设立“孝善基金”,引导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助力老年助餐服务。(责任单位:省委社会工作部、省民政厅)
8.购买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失能等级等情况,将特殊困难老年人助餐服务纳入当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鼓励各地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食品消费券等。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三、强化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要把老年助餐服务作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民生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亲自过问、亲自调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把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纳入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统筹推进。
(二)压实各方责任。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大力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工作。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或细化完善已有方案。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要统筹谋划、加强督促指导,推动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辖区内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资源统筹、组织实施等工作,细化出台具体扶持政策,不断调整优化政策措施;乡镇(街道)要做好具体实施和落实工作;村(居)委会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完善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考核、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制度。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切实抓好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服务中的人身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防范各类安全风险。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购买食品安全等相关责任保险。
(四)做好督促指导。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积极稳妥探索各具特色、灵活多样的老年助餐服务方式;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资源浪费,防止“一哄而上”“一刀切”,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跟踪,督促指导各地根据现有工作基础有序推进老年助餐服务扩面提质工作;适时开展工作评估,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注重宣传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老年人、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
(五)完善管理机制。要切实制定和完善相关准入机制、日常运营机制、考核评估机制、退出机制、奖惩机制和权利救助机制,确保老年助餐服务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要强化绩效管理,省民政厅要加强对老年助餐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评价的补助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定期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并作为完善政策、预算安排、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初审:王茜
复审:赵秀光
终审:佟胜强
2024-09-18 00:00:00
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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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
关于印发《吉林省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
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税规〔2024〕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财政局,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委、各县(市)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各县(市)支行(含代理国库),工商银行延边长白山支行:
为规范我省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规定,吉林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制定了《吉林省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
2024年4月1日
附件:
吉林省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合理开采河道砂石,根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应依法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开采。河道采砂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保障防洪、供水、通航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航道资源,促进河道采砂行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收入和处置因清淤疏浚、河道整治、航道整治、航道养护、吹填固基等活动产生的砂石取得的收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河道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成交价款作为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缴入当地国库。
第五条 因清淤疏浚、河道整治、航道整治、航道养护、吹填固基等活动产生的砂石,不得自行销售,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统一处置,处置价款应当作为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缴入当地国库。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征收,根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相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
第七条 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分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中新增设的“采砂权拍卖收入1030751”和“弃砂处置收入1030752”,采用地方固定级次就地缴库。河道生态环境治理、河道建设维护管理和河道采砂管理等相关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安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验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合同和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收入缴纳凭证后,依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以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及管理部门、单位擅自多征、免征、缓征,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坐支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吉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会同吉林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初审:王茜
复审:赵秀光
终审:佟胜强
2024-09-18 00:00:00
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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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吉林省湿地恢复费缴纳
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财税〔2024〕558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各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各森林经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及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26日
附件
吉林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及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吉林省域内湿地恢复费的缴纳、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
前款所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
吉林省域内重要湿地包括列入《国际湿地公约》的国际重要湿地,由国家林草局认定发布的国家重要湿地,以及经 欧宝体育同意认定发布的本省重要湿地。
第四条 占用重要湿地的,由被占用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执收部门)征收湿地恢复费。
第五条 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如下:
(一)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二)占用省级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
(三)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
(四)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
第六条 湿地恢复费实行国库集中收缴方式,由各级执收部门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批复后开通缴费权限和账号,对接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提供的缴款码直接缴入国库。
第七条 执收部门应当在占用单位依法获得占用重要湿地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同意的占用重要湿地实际情况,核算湿地恢复费征收额,并向占用单位开具附有缴款码的《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占用单位应在收到湿地恢复费缴款通知书的7个自然日内,凭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一次性缴纳湿地恢复费。
占用单位缴费后,执收部门应当通过网络版系统或缴费人提供的有效付款凭证核实缴费,并根据占用单位需要,换开纸质《吉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加盖印章,作为收款收据。《吉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在备注中载明收费政策依据、占用重要湿地面积、类型、缴纳时限、缴纳地点等事项。
第八条 执收部门征收湿地恢复费需使用吉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九条 湿地恢复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226湿地恢复费收入”。
第十条 湿地恢复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列入省级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
初审:王茜
复审:赵秀光
终审:佟胜强
2024-09-18 00:00:00
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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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吉林省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护〔2024〕105号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吉林长白山森工集团,上营、长白森林经营局,省林草局所属各单位:
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条例》内容,确保依法依规全面开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工作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多次对大熊猫、东北虎豹等野生动物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对修订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提出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于2023年5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对野生动物及栖息地调查监测、收容救护、人工繁育、野外放生、外来物种入侵等内容做出了新的规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上位法精神,推动我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推动《条例》立法进程,高质量完成了立法工作。《条例》是我省首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以法治守护吉林生物多样性之美由此翻开崭新的篇章。各地各单位要深刻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各项规定,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依法强化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重大任务,明确领导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制定贯彻落实方案。形成各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主导,政府有关部门、国有林业企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承担《条例》赋予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工作格局,努力开创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新局面。
二、开展培训教育,做好宣传引导
《条例》是对吉林省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践工作中的有益经验做法的总结完善和提炼固化,契合吉林省情和特点。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的基本内涵,是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前提和必然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增强学习贯彻《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一是组织人员逐条逐句、原原本本的学习,全面、准确、熟练掌握各项规定,把《条例》学习纳入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二是安排专人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解读和宣教,强化对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引导,增强守法意识,提升其维护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自觉性。三是融合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利用“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时间节点,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推动《条例》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单位,形成全社会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提升公众法律意识。
三、健全保护机制,提升管理效能
《条例》对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单位责任、致害防控、物种放生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要尽快对现行制度规定和相关文件进行梳理,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快制修订有关管理制度。一是强化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管理。制定并实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制度,落实设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标识牌,明确保护范围、物种和级别,采取多种方式营造适宜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环境。二是提升陆生野生动物危害防控能力。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陆生野生动物与人冲突应急预案,发布安全公告,设立陆生野生动物出入安全警示牌,扎实推进人虎冲突监测预警系统进程,全面提升人兽冲突防范能力。三是加强对放生活动的规范、引导。严格落实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不得破坏当地生态平衡的规定,放生活动频繁的地区,要公布热线电话或者其他咨询渠道,避免生态系统受到危害。
四、规范管理行为,强化监督检查
《条例》明确了人工繁育、禁止干扰和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管理规定,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有序推进相关工作。一是强化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落实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档案和统计制度,加强疫病防控,保障野生动物健康和福利,强化安全生产与防范措施,有效防范野生动物逃逸和伤人事件。二是依法制止和惩处干扰和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行为。组织各级各类保护站(点)开展野外巡护,切实做到巡护到位、看守到岗、责任到人。严格规范观赏拍摄活动的时间、区域,制止各种不文明行为,禁止各类以追逐、惊扰、随意投食、引诱拍摄、制造高分贝噪声、闪烁射灯等方式,干扰和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为,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扰。三是强化执法监管。充分发挥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协同配合,同向发力,加大对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利用和食用野生动物以及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依法查处干扰和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未建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档案和统计制度等违法行为。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推动《条例》的贯彻执行,对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要及时总结报告。省林草局将适时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指导,全力确保《条例》落实落地、落出实效。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3月12日
初审:王茜
复审:赵秀光
终审:佟胜强
2024-09-18 00:00:00
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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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关于印发
2024年全省森林草原防火和安全生产
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防〔2024〕106号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吉林长白山森工集团,上营、长白森林经营局,省林草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现将《2024年全省森林草原防火和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3月12日
2024年全省森林草原防火和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方案
为做好2024年全省森林草原防火和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落实国家、省有关森林草原防火和安全生产宣传工作部署,全面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和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扩大宣传覆盖面,突出宣传重点,创新宣传方式,着力提升林草从业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成就感,激励林草从业人员不懈奋斗,砥砺前行。全力营造昂扬向上、团结奋进的防火和安全生产环境及全社会人人关注、支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氛围,为提升全民安全素质,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全力实现连续无重大森林火灾目标创造良好条件。
二、宣传重点
(一)思想意识宣传。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火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安排,引导全省林草工作者协力同心,锲而不舍,确保国家、省防火和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在吉林林草扎实落地。
(二)法规政策宣传。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全面解读《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 欧宝体育森林防火命令》等法规政策。用群众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读,做到宣传内容为群众所需,宣传方式为群众所喜,帮助群众全面掌握法规政策要点。
(三)违规用火宣传。突出宣传防火期内防火区严禁违规野外用火规定以及违规野外用火行政处罚和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等奖惩办法和责任追究、违法处理等情况,确保进入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应当依法接受防火检查,形成思维定式。继续加大火情报警电话12119普及程度。
(四)农事祭祀宣传。加强秸秆禁烧离区和祭祀移风易俗宣传,严禁防火区内点烧秸秆,根据农时及我省秸秆禁烧政策,限期完成秸秆离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移风易俗先进事迹,推广家庭追思、鲜花祭扫等文明祭扫方式,引导树立移风易俗新风尚,抵制低俗祭祀用品和迷信行为。
(五)会议活动宣传。做好防火和安全生产重要会议、活动宣传,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优势,线上线下同频共振,在扩大防火和安全生产社会影响力的同时,接受社会群众的共同监督,打下社会化防火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坚实基础。
(六)规范舆情处置。巩固壮大防火和安全生产主流思想舆论,把握正确导向,防止形成社会热点引发炒作。密切跟踪涉火舆情,加强敏感信息应对处置,掌握舆论主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社会情绪,积极凝聚社会共识。
(七)扑火安全宣传。普及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基本知识和安全避险常识,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把扑火安全放在第一位,强化宣传扑火指挥“十个严禁”、扑火安全“十个必须”和“三先四不打”要求,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火人员安全作为最高准则。
(八)讲好防火故事。深入挖掘防火战线先进典型人物事迹,开展系列专访活动,打造防火人物宣传品牌,发挥典型人物引领带动作用,鼓励更多林业职工投身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让全社会关心关爱防火工作者。
(九)火灾案例宣传。针对近年来四川、贵州多起有扑火人员伤亡的火灾典型案例及属地森林草原火灾典型案例,加强负面警示教育,制作警示教育片,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克服麻痹思想,警示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火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十)典型经验宣传。开展防火创新突破的典型经验专题宣传,深入总结属地防火体制机制创新的典型经验、决策部署、工作进展、实际成效,强化改革成果推广和应用,凝聚共识,营造良好创新氛围。
三、宣传方式
(一)完善防火宣传基础设施。进入春、秋防期前,完成各类宣传物的布设和更新维护。农林交错区、村屯、入山口、景区、墓地等重点部位的宣传物要醒目设置、布局合理、形式得体、内容规范。特别是防火旗阵要科学选点、合适密度,坚决杜绝形式主义,确保进入防火区立即起到警示作用。要提前完成传单、彩页、挂图等相关宣传物的印制和语音宣传物录制,使用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群众接受程度高,内容不固化局限于条例、命令等。电子宣传设施要完成维修维护,确保科技化宣传手段实际应用。充分发挥无人机宣传效能,打通宣传死角盲区。
(二)建设防火立体宣传网络。抓好属地及上级电视、报纸等宣传平台的传播宣传,加强媒体合作,提高常态化沟通频次,合理安排媒体采访,分时段、有重点积极策划和组织开展防火报道,要提升选题策划、创意设计、展示能力的水平。建设好宣传阵地,做好公众号、视频号宣传工作,主动适应新时期媒体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立体化防火宣传格局,打造以新媒体为主的防火宣传阵地,持续开通微博、抖音等新载体、新平台,协力建设省级防火公众平台,形成全省防火工作新媒体矩阵。制作生动简洁的短视频,方便公众理解和传播。加强内容管理,建立完善发布、审核制度。
(三)开展各类防火宣传活动。结合“5·12”防灾减灾日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日活动。清明节(4月4日-4月6日)、劳动节(5月1日-5月5日)、中秋节(9月15日-9月17日)、国庆节(10月1日-10月7日)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周活动。4月20日至5月31日、10月1日至10月31日开展全省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月活动。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单位要在此期间加大宣传力度,开展案例巡讲,组织大型宣传活动,全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确保关键时间节点宣传无盲区、全覆盖。以瞭望员日、巡护员日等专题活动日形式,防火期内开展多轮系列宣传慰问活动,慰问内容要全力满足一线人员实际需要,解决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实际问题,避免形式主义,切实为一线人员带去真切关怀。
(四)防火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宣传。高度重视林缘村屯、林农交错区域的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边境地区、偏远乡镇、分散村屯、零散住户、墓葬集中区、零散墓区、新增孤坟等重点部位大喇叭、条幅、标语要全部到位,做到有声音、有图画、有震慑,杜绝宣传死角。在林区街道、社区、厂矿、集市、学校等地设立宣传点、宣传街、流动宣传车,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开展宣传。宣传对象面向社会群众的同时,要针对社会闲散人员、儿童、老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群体及监护人着重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在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景区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景区宣传广播,宣传栏、警示牌、电子显示屏等固定宣传设施,标语、门票等媒介,通过旅游公司、导游人员、游览车等宣传提高游客防火意识。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结合《全省林草行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宣传工作要求,做好全员、全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月、消防宣传月、“5·12”防灾减灾宣传周、“6·16”安全宣传咨询日、“12·2”交通安全日、开展好12月第一周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等活动。因地制宜开展好安全生产“五进”宣传活动,让安全生产常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动员全社会力量来维护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使“安全发展”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为林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工作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同志、分管领导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森林草原防火和安全生产业务部门要将任务分解到位,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到人头,层层压紧压实责任,确保宣传工作组织有序,取得实效。
(二)制定本级宣传工作方案。全省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和部署,认真谋划、精心制定本级宣传工作方案,清明、“五一”、中秋、“十一”、高火险期等要制定专项方案。方案要突出宣传实效、突出地域特色、突出创新引领,明确工作目标,逐一落实责任,推动本级宣传工作稳步开展。
(三)抓好宣传工作管理。强化宣传物档案管理,根据宣传物实际状态及时进行更新。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反映防火和安全生产工作推进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困难及问题。把宣传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综合考核体系,从落实责任、宣传数量和质量、舆情处置等方面制定考核细则,开展督查检查,确保宣传工作部署落实到位。
(四)强化宣传能力建设。加强与属地企业、社区、学校等沟通协调,营造公众参防火宣传的良好氛围。建立与气象、应急等部门联动机制,保持密切合作,形成宣传合力。积极争取加大宣传工作经费投入,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经费预算,合理资金使用。最大程度保障宣传人员、车辆、物资投入,坚持问题导向,抓关键,补短板,强化新技术手段应用,确保宣传工作适应新时期防控需求。
(五)按时完成宣传工作任务。全省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本级宣传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宣传活动。要做好统计工作,清明、“五一”、中秋、“十一”期间,春、秋防期末及其他重要时间节点等按要求上报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初审:王茜
复审:赵秀光
终审:佟胜强
2024-09-18 00:00:00
第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