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宝体育关于印发
吉林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24〕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吉林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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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8日
吉林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精心守护“吉林蓝”,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聚焦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从源头到末端做到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到2025年,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比2020年下降10%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7%以内;全省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全链条促进产业绿色转型。
1.严格新建项目准入。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政策,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产能置换等相关项目准入条件,严格执行相关目标控制要求,坚决遏制盲目上新“两高一低”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有序引导钢铁企业向短流程炼钢转型,推动吉林吉钢钢铁集团等加快项目建设。到2025年,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达15%。加快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对不能实现洗水闭路循环的落后煤炭洗选设施实施限期整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产业集群升级改造。结合城市产业特点,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异地转移。进一步排查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依法淘汰、搬迁、改造,切实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实施VOCs源头替代工程。实施重点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提升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抽查抽测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环节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对超限值的产品、商品依法依规处置。(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长春海关、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大对绿色环保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能源结构,全领域高效发展清洁能源。
6.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推进“陆上风光三峡”、“山水蓄能三峡”等项目建设,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比重。增加省内自产天然气生产供应,积极引进域外气源,多渠道补充气源增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17.7%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0%左右。(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管理,严控煤炭消费增长。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严把环境准入关,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鼓励支撑电源项目建设,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推进热力管网建设,依托电厂、大型工业企业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持续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到2025年,PM2.5未达标城市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工业炉窑以电代煤,持续开展“三侧发力”保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有力有效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开展水泥熟料生产线清洁能源替代,推动生物质、天然气等燃料替代煤燃料。(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快推进清洁取暖建设。已列入国家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城市的地区,按照实施方案加快推进项目建设,鼓励其他城市积极申报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城市,推广秸秆打捆直燃集中供暖等适合农村的清洁取暖技术,逐步在全省推开。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管,防止散煤复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厅、省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交通结构,全角度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11.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方式或新能源车船,推进短途煤炭“公转铁”。到2025年,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左右。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衔接设施建设,重要港区在新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时,原则上同步规划进港铁路,扩大现有作业区铁路运输能力。新建及迁建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强化用地、验收投运、运力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中铁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规范货运车辆集中通行路段和行驶车辆监督管理,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推动17个服务区快充设施建设。力争到2025年,高速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60%。(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大在用车排放监管。强化新生产货车监督抽查,实现系族全覆盖。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和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持续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修理企业的监管执法行动。(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加快推进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加快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中铁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吉林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成品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溯源追究相关主体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长春海关、省市场监管厅、省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全要素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16.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坚持秸秆全域禁烧政策不变,大力推进秸秆还田、规范秸秆离田,鼓励秸秆“收储运”市场化运行,提升综合利用水平。到2025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90%。进一步压实禁烧监管责任,综合运用遥感卫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对全省火点进行实时监测。做好秸秆残茬处置,减少集中、大面积焚烧秸秆污染。(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规范施工场地、工业企业堆场料场和城市道路、裸地扬尘污染管理。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0%;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0%左右,县城达70%左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全力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并将修复治理延伸至矿山建设、生产、运输等环节,推动矿区整体环境显著提升。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全流程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
19.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医药、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为重点,针对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持续开展排查整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0.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加快推进钢铁行业及大型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全省钢铁超低排放改造重点项目完成率不低于80%;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基本实现超低排放。逐步推动水泥、焦化行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1.确保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强化治污设施日常监管,确保达标排放。生物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无法稳定达标的,加装高效脱硝设施。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合理规划餐饮项目布局,持续深化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3.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排查整治,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逐步将氨逃逸列入监测范围,加强重点单位在线监测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机制建设,全地域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24.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城市编制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开。已达标城市按照达标管理模式,巩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5.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三省一区”框架协议作用,切实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污染共治,共同应对大气污染物传输。(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6.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健全省市县三级重污染天气应对体系,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管理流程,鼓励自主提升绩效等级。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动态更新管理,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覆盖所有涉气企业。(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能力建设,全方位提升执法监督。
27.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加强空气质量、气象遥感大气监测、空气质量精细化预报能力,按月公开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加强沙尘天气检测,及时准确上报沙尘天气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省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加大对排污单位和社会化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力度,依法打击作假行为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加强决策科技支撑。研究分类型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径,研发多污染物系统治理等技术和装备。对臭氧污染进行快速精准溯源,开展沙尘天气过程发生发展机理研究。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完成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厅、省疾控局、省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0.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积极申报国家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借助基金、债券、融资等金融工具,吸引更多金融资本和民间投资流向重大项目。(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形成各级政府负总责,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协调,其他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落实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依法合规制定本地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宣传,营造持续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4-08-01 00:00:00
第1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