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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宝体育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吉政办函〔2023〕12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吉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23年12月6日   吉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水上搜救应急体系及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组织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控制事态扩展,最大程度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水上搜救联合协作机制》等规定。   1.3 适用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突发事件的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 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2 险情(事件)分级   水上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2.1 特别重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4)客船、客渡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2.2 重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2.3 较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2.4 一般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我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体系由省、市(州)、县级水上应急指挥机构构成,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我省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架构由应急指挥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咨询机构、现场指挥部和搜寻救助力量等组成。   3.1 应急指挥机构   吉林省水上搜救联合协作机制(以下简称省联合协作机制)承担全省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应急指挥职能。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联系此项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担任。省联合协作机制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担任。省联合协作机制在发生险情时成立应急指挥部。   3.1.1 省联合协作机制   省联合协作机制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水上搜寻救助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国际协定;   (2)负责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及工作程序的编制和修订;   (3)负责省级水上搜救力量建设规划及应急力量部署方案的编制工作;   (4)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5)负责对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及搜寻救助力量进行业务指导;   (6)组建全省水上搜救应急专家库;   (7)指导开展全省水上搜寻救助力量的培训与演练。   3.1.2 成员单位   省联合协作机制包括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外办、省林草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武警吉林省总队、吉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各市(州)政府等单位。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为:   (1)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宣传报道、舆情监控等工作;   (2)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水上搜救行动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拨;   (3)省公安厅: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搜救行动,维护水上搜救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保障陆上交通畅通,为指挥搜救、运转救援物资和抢救受伤人员快速通行提供便利,负责110接报水上遇险信息的转警工作;   (4)省民政厅: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获救中国籍人员的安置和对中国籍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为民间水上救助力量的发展提供支持;   (5)省财政厅:统筹安排水上搜救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省级水上搜救资金的预算管理;   (6)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预报以及水上搜救相关的地质灾害信息;   (7)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处置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提供相应的环保信息和技术支持,根据需要提供水质环境监测数据;   (8)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水上搜救的运输组织工作,协调交通运输行业有关部门参加水上搜救;负责水上搜救、船舶防抗灾害性天气等应急反应的具体指挥和协调工作;维护水上搜救现场的通航秩序,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发布水上航行通(警)告;依法对船舶采取强制措施;   (9)省水利厅:根据需要提供涉及内河通航水域的水文信息和水文监测技术支持;根据需要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为水上搜救机构布设水上应急救助设施与设备提供支持;   (10)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协调事发水域附近的渔业船舶和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参与水上搜救;为渔业船舶、渔民的水上搜救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11)省文化和旅游厅:协助事发区域的主管部门做好旅行社组团游客的安置与疏散工作;根据需要配合水上景区主管部门参加水上搜救;   (12)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搜救;组织开展遇险人员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需要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医疗咨询;组织派遣医务人员赴现场执行医疗救援和转送伤病人员;   (13)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救援行动;依法组织或参与重大水上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提供水上搜救所需的相关应急资源信息;   (14)省外办:配合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水上突发事件中外籍人员及港澳同胞的联络、安抚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15)省林草局:根据需要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16)省气象局:负责提供中短期气象预报、热带气旋的监测预报信息以及水上应急行动中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   (17)省地震局:负责提供中长期地震趋势预测及短期地震预警信息;   (18)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电信业务运营企业为水上应急行动的陆路通信提供线路保障;根据应急抢险需要,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19)省军区:协调现役部队参加水上搜救;   (20)武警吉林省总队:根据需要,组织本系统相关力量参与水上应急行动;   (21)吉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为跨国、跨地区参与水上搜救船舶及人员提供出入境边防检查通关便利;通过边境会晤渠道,协助移交、遣返获救外国籍人员;   (22)省消防救援总队:根据需要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搜救;   (23)省森林消防总队:根据需要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搜救;   (24)各市(州)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水上搜救工作;组织、协调和动员本地区各类社会资源和救助力量参与、支援水上搜救;组织、指导做好本辖区水上搜救善后处置工作。   省联合协作机制各成员单位需建立信息通报和联络员等工作制度,加强区域联动、行业协同,加强公务船艇日常巡航,强化执法和救助功能。   3.1.3 分支机构   省联合协作机制分支机构由各市(州)、县级水上搜救机构组成,是本行政区域内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联合协作机制分支机构主要职责为:   (1)负责本级政府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及备案工作;   (2)负责本级水上搜救机构的经费管理和预算编制;   (3)组织开展本级政府水上搜寻救助力量的培训与演练;   (4)决定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行动;   (5)根据需要制定水上搜寻救助的应急处置方案;   (6)负责险情信息的上报及通报工作。   3.2 运行管理机构   省联合协作机制办公室负责省联合协作机制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负责省联合协作机制的日常工作,指导全省水上搜救业务工作;   (2)承担省联合协作机制动态值守工作,接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处理各类搜救信息,及时判断,保持与相关部门、单位的通讯联系;   (3)负责跨市(州)范围的水上搜救组织工作,具体组织、协调、指挥省内重大水上搜救应急行动,协调解决各地组织的水上搜救的重大问题;   (4)组织拟定全省水上搜救资源的组织、动员、储备、调动和建设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指定省内水上搜救应急力量;   (5)参与重大等级以上水上搜救应急行动对外信息发布工作,并组织对水上重大等级以上应急行动进行总结评估;   (6)建立健全省水上搜救工作制度,起草省水上搜救相关文件;   (7)筹备和承办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和水上搜救专业会议;   (8)拟定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演练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及时进行总结、评估;   (9)负责技术信息的搜集和传递,组织水上搜救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   3.3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包括水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咨询机构。   3.3.1 水上搜救专家组   省联合协作机制组建专家库,由交通运输、救捞、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生态环境、水文、气象、应急管理、公安、反恐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省联合协作机制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并对专家组成员进行评聘、考核和管理。省联合协作机制根据水上搜寻救助需要,从专家库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   水上搜救专家组的主要职责为:   (1)提供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3)提供水上搜寻救助法规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3.3.2 其他咨询机构   其他咨询机构主要由相关院校、科研单位等机构组成。其主要负责应水上搜救指挥要求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水上搜救机构与其他咨询机构之间可就提供技术咨询事项达成协议。   3.4 现场指挥部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员);省联合协作机制认为必要时可派员参加并指导现场指挥部的工作。当启动Ⅱ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后,省联合协作机制可直接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员)。现场指挥部应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和指挥工作。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救助力量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2)执行指挥机构的各项应急指令;   (3)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4)及时向指挥机构报告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5)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寻救助行动意见及中止、终止行动的建议;   (6)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7)总结评估水上应急救援工作。   3.5 搜寻救助力量   本省搜寻救助力量主要由海事、港航执法力量、各级消防、森林消防、企事业救援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军队、武警以及其他可投入救援的社会力量组成。   搜寻救助力量的主要职责为:   (1)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及通信联络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2)配备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保持其良好状态;   (3)将具备的搜寻救助力量的基本情况定期报当地水上搜救机构备案;   (4)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救援行动;   (5)参加救援时,保持与水上搜救机构或现场指挥部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情况。   4 预警   预警是通过分析预警信息,作出相应判断,采取预警防范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事故或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4.1 预警信息的来源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地震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测分析,发布可能引起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并向省联合协作机制办公室通报。   4.2 预警级别划分   根据可能造成水上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将水上险情预警级别分为Ⅰ级预警、Ⅱ级预警、Ⅲ级预警、Ⅳ级预警四个级别,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1 Ⅰ级预警   (1)区域内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很大;   (2)嫩江、松花江、鸭绿江、图们江、东辽河等大江大河通航河段相关水文站水位可能达到或接近堤顶或历史最高洪水位;   (3)恶劣天气在24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   4.2.2 Ⅱ级预警   (1)区域内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大;   (2)嫩江、松花江、鸭绿江、图们江、东辽河等大江大河通航河段相关水文站水位可能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   (3)恶劣天气在48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   4.2.3 Ⅲ级预警   (1)区域内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大;   (2)嫩江、松花江、鸭绿江、图们江、东辽河等大江大河通航河段相关水文站水位可能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   (3)恶劣天气将使内河风力达6级至7级以上的。   4.2.4 Ⅳ级预警   (1)区域内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小;   (2)嫩江、松花江、鸭绿江、图们江、东辽河等大江大河通航河段相关水文站水位可能接近警戒水位;   (3)内河风力4级至5级以上的。   4.3 预警启动及信息发布   接到预警信息后,各级水上搜救机构进行风险评估,视情采取便捷的通信手段向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发布预警警报,并督促其部署防御措施。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启动程序:   (1)省联合协作机制办公室提出Ⅰ或Ⅱ级预警启动建议;   (2)Ⅰ级预警经省联合协作机制副总指挥同意后启动,Ⅱ级预警经省联合协作机制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启动;   (3)Ⅲ、Ⅳ级预警的启动由市(州)级水上搜救机构自行决定。如发现事态扩大,超过本级预警条件或本级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省联合协作机制办公室提高预警等级。   4.4 预警防范措施   4.4.1 Ⅰ、Ⅱ级预警   (1)启动Ⅰ级预警后,省联合协作机制副总指挥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指挥防御工作。省联合协作机制相关负责人在岗值班,同时值班人员与预警范围内市(州)水上搜救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实时掌握天气、水情和邻水山体地质条件变化情况,第一时间将最新预警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要求提前做好防范工作。   (2)启动Ⅱ级预警后,省联合协作机制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指挥防御工作。省联合协作机制办公室主任在岗值班,同时值班人员与预警范围内市(州)水上搜救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实时掌握天气、水情和邻水山体地质条件变化情况,第一时间将最新预警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要求提前做好防范工作。   (3)省联合协作机制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部署落实应急救援力量,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工作。   4.4.2 Ⅲ、Ⅳ级预警   (1)预警范围内的市(州)级水上搜救机构相关负责人在岗值班,同时值班人员加强与气象、防汛和自然资源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天气、水情和邻水山体地质条件变化,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2)预警范围内的市(州)级水上搜救机构通过公众通信网,第一时间将最新天气、水情和邻水山体地质预警信息告知水上作业人员,要求提前做好防范工作。   4.5 预警解除   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情形消失后,待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宣布解除警报后,相关单位可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预防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水上遇险报警   5.1.1 报警方式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可通过船载甚高频、公众通信网(水上搜救机构动态值班电话)报警。   5.1.2 报警信息内容   报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遇险状况,遇险者的姓名、单位、国籍、联系方式,以及船舶和航空器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等。   5.2 遇险信息核实   核实渠道与方式:   (1)直接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   (2)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承运人联系;   (3)向遇险船舶、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   (4)通过吉林省船舶动态监控系统核实;   (5)向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6)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等。   5.3 遇险信息评估   事发地水上搜救机构对遇险信息核实确认后,按照水上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水上突发事件等级。   遇险信息评估的内容:   (1)险情的紧迫程度;   (2)险情的危害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   (3)险情的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对周围人员、生态环境、通航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   (4)救援力量的选派,搜寻、救助方式的确定;   (5)遇险、获救人员的医疗移送、疏散方式;   (6)危险源的控制、危害的消除方式;   (7)其他情况。   5.4 遇险信息处置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在本辖区的,按规定启动相应应急响应。事发地不在本辖区的,接警的水上搜救机构应立即向辖区所属水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   省联合协作机制办公室直接接到水上险情报警时,应立即通知所属辖区的市(州)级水上搜救机构。水上搜救涉及相邻省辖区的,省联合协作机制办公室应立即报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调。水上搜救应急处置流程见附件1。   5.5 险情信息报告和通报   成员单位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对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同级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在接获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当地水上搜救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   5.5.1 报送程序和要求   (1)各级水上搜救机构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对信息进行分析核实,并按照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2)发生较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或有人员伤亡、失踪的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县级水上搜救机构应立即向同级政府和市(州)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3)市(州)级水上搜救机构收到发生较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或有人员伤亡、失踪的一般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应立即向同级政府和省联合协作机制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4)发生较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省联合协作机制应立即向省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5)市(州)、县级水上搜救机构接到重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在向上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的同时,应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报告。   5.5.2 报告时限和内容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水上搜救机构应立即核实并报告上级水上搜救机构,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上报到省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小时。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6 分级响应   5.6.1 分级响应原则   进行分级响应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水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任何级别水上险情,责任区内市(州)、县级水上搜救机构应首先进行先期响应;   (3)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对下一级水上搜救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4)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免除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对其责任区内水上突发事件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影响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动。   5.6.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或一般水上突发事件,超出市(州)政府应急救援能力,需要由省联合协作机制予以相应支持的,经市(州)水上搜救机构提出,或省联合协作机制认为必要时,省联合协作机制启动Ⅲ级响应。具体响应措施如下:   (1)省联合协作机制办公室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省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2)省联合协作机制办公室主任宣布,启动Ⅲ级响应;   (3)省联合协作机制领导进入指挥位置,成立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员);   (4)省联合协作机制视情成立专家组,分析险情,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5)省联合协作机制视情派出工作组,协助市(州)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派出相关搜救力量增援现场搜救工作;   (6)省联合协作机制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24小时值班,及时进行相关处置。   5.6.3 Ⅱ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达到重大等级时启动Ⅱ级响应。具体响应措施如下:   (1)省联合协作机制办公室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省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2)省联合协作机制办公室开展先期处置;   (3)省联合协作机制副总指挥宣布,启动Ⅱ级响应;   (4)省联合协作机制领导进入指挥位置,成立应急指挥部,设立工作组,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员);   (5)省联合协作机制成立专家组,分析险情,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6)省联合协作机制立即开展搜救工作,派出相关搜救力量和工作组赶赴现场,参与、指导搜救工作;   (7)省联合协作机制拟定应急处置方案,下达搜救指令;   (8)指定专人协调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并引导舆情;   (9)省联合协作机制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在应急指挥部24小时联合值班,及时进行相关处置。   5.6.4 Ⅰ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达到特别重大等级时启动I级响应。具体响应措施如下:   (1)省联合协作机制办公室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省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2)省联合协作机制办公室开展先期处置;   (3)省联合协作机制总指挥或经其授权的副总指挥宣布,启动I级响应;   (4)省联合协作机制领导进入指挥位置,成立应急指挥部,设立工作组,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员);   (5)省联合协作机制成立专家组,分析险情,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6)省联合协作机制立即开展搜救工作,派出相关搜救力量和工作组赶赴现场,参与、指导搜救工作;   (7)省联合协作机制拟定应急处置方案,下达搜救指令;   (8)省联合协作机制视情请求邻省水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派出救援力量,参与搜救工作;   (9)指定专人协调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并引导舆情;   (10)省联合协作机制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在应急指挥部24小时联合值班,及时进行相关处置。   5.7 应急处置   5.7.1 先期处置   水上突发事件确认后,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机构应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按照响应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搜寻救助区域,明确搜寻救助的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已制定的应急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搜寻救助任务;   (4)调动事发附近水域有搜寻救助能力的船舶前往搜寻救助;   (5)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6)指定现场指挥(员);   (7)搜寻救助现场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通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8)根据搜寻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搜寻救助措施。   5.7.2 搜寻救助指令下达   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机构向搜寻救助力量下达搜寻救助指令,内容包括:   (1)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2)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的任务及其目的;   (3)搜寻救助区域和该区域的水情或水文气象;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员);   (5)通信联络要求;   (6)实施搜寻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5.7.3 搜寻救助行动   专业搜寻救助力量或被确定的搜寻救助力量应:   (1)接到水上搜寻救助指令的,应当立即执行;有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执行的,应当及时报告;   (2)按照要求将出动情况、水上突发事件现场及搜寻救助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水上搜救机构;   (3)服从进行应急指挥的水上搜救机构的协调和指挥,或听从现场指挥(员)的命令与要求;   (4)不得在网络和媒体上擅自发布现场搜寻救助情况。   5.7.4 现场指挥行动   现场指挥行动包括:   (1)根据搜寻救助指令,组织和指挥现场或附近的搜寻救助力量实施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2)及时报告现场及搜寻救助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应急行动的建议。   5.8 信息发布   5.8.1 信息发布原则   水上搜寻救助信息发布应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   5.8.2 信息发布主体   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由县级以上政府新闻发布机关统一发布,或经地方政府新闻发布机构授权由同级水上搜救机构向社会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虚假信息。   5.8.3 信息发布内容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搜寻救助情况;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9 应急行动中的安全防护   与应急人员安全防护相关的具体要求如下:   (1)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   (2)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当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3)对受伤人员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4)参与应急反应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搜寻救助行动的水上搜救机构可请求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协调解决。   与遇险人员及其他人员安全防护相关的具体要求如下:   (1)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其可能存在的危害和自我应急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2)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机构要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措施,对可能影响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   (3)船舶、浮动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紧急情况下对遇险人员和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在搜寻救助行动中服从水上搜救机构的指挥。   5.10 响应的终(中)止   5.10.1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省联合协作机制根据搜救和应急处置实际进展情况,结合专家组研判、评估和意见,提出应急响应的升级或降级建议,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领导宣布升级或降级。   5.10.2 响应的中止   受气象、水情、技术状况等客观因素影响,专家组评估继续开展水上搜救将危及搜救力量安全时,启动应急响应的领导可宣布中止水上搜救行动。之后,经专家组评估认定上述客观因素不危及搜救力量安全时,宣布“中止”的领导应立即发布命令,恢复水上搜救行动。   5.10.3 响应的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应遵循“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经专家组评估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领导可直接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水上搜救中遇险获救人员的安置、受伤人员的救治、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由事发地政府负责。   当地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外籍死亡人员,由省外办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处置。   物资征用由事发地政府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   应急救援力量的各种损耗要及时补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需要增加新设备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尽快更新和配备。   6.2 调查报告、总结与后果评估   (1)市(州)级水上搜救机构负责对一般和较大级别的水上突发事件搜寻救助行动进行总结与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在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报省联合协作机制和本级政府;   (2)省联合协作机制组织专家对重大级别的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进行总结与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在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报省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3)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险情发生情况、信息报告情况、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搜救力量派出情况、遇险人员安置及应急保障等。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准备   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编制水上搜救能力建设专项规划中,加强对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水上搜寻救助体系,完善水上搜寻救助机制,加强水上搜寻救助能力建设。   7.1.1 基础建设   (1)县级以上政府根据预防、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需要,设置水上搜救机构;   (2)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整合当地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水上搜寻救助力量,配备必要的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   (3)水上搜救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通信设施、设备,设置并公布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保持动态值守;   (4)水上旅游景区在开发建设时,应同时建设水上应急救助站点,并配置与救助需求相适应的救助设施与设备;   (5)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建立水上搜寻救助志愿者队伍。   7.1.2 危险源辨识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水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定期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并向当地政府上报评价结果。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针对重点危险源、危险区域,制定应急准备计划,培育区域性应急响应力量,开展应急演练。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通信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完善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的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水上应急通信畅通。   7.2.1 公共通信主管部门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通信运营企业保障水上应急的公共通信畅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体系,根据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设备及手机定位技术支持。   7.2.2 应急通信与联系方式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配备能保证搜寻救助行动通信畅通的手段与设备,制发本地区水上应急通信录,确保水上搜救机构与有关部门之间、搜救机构与搜救力量之间、搜救力量相互之间的通信畅通。在实施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水上搜寻救助活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   (1)水上通信,常用水上遇险报警、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通信方式;   (2)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互联网;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7.3 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   7.3.1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2)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收集本地区船艇、飞机和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并建立信息库;   (3)专业搜寻救助力量应当按照要求配备搜寻救助设备和救生器材;   (4)专业搜寻救助力量和被确定为搜寻救助力量的单位应定期对配备的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状态,为水上搜寻救助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   7.3.2 交通运输保障   (1)县级以上政府应为其设置的水上搜救机构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为水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运送应急器材提供保障,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2)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   7.3.3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水上搜寻救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以确保水上搜救机构高效有序运行。   水上搜救机构应建立水上搜寻救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定期向同级政府汇报水上搜寻救助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7.4 宣传、培训与演练   7.4.1 宣传   省联合协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当结合职责开展有关水上安全和搜救应急知识的宣传活动,使公众了解水上安全知识,增强水上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水上险情的能力。   7.4.2 培训   (1)省联合协作机制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被指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市(州)水上搜救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4.3 演练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项和综合训练,以熟悉专业搜救设备器材的使用,学习和掌握预案的要求,增强各成员单位协同能力,提高水上险情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指挥水平。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解释与说明   (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以及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的事件。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8.2.1 预案的编制、批准   (1)省联合协作机制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预案编制与修订需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由省政府审批;市(州)、县级水上搜救机构负责各自辖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由同级政府审批。   (2)本预案涉及的技术指导性文件由省联合协作机制审定;通信联络内容由省联合协作机制办公室及时更新;有关单位与人员通信联络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省联合协作机制办公室通报。   8.2.2 预案的评估   省联合协作机制和市(州)、县级水上搜救机构根据预案运行情况不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估。评估采取专家、应急行动相关人员、水上突发事件当事人共同参与的方式进行,评估结束后撰写评估报告。   8.2.3 预案的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2.4 预案的备案   各市(州)级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应报省联合协作机制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应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和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1 奖励   (1)在水上应急行动中牺牲、受伤致残的人员,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2)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在水上搜救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8.3.2 责任追究   (1)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水上搜救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信息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水上搜救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人员,由其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吉林省水上搜救应急处置流程图(略)    2.险情核实流程图(略)    3.信息上报流程图(略)
    2024-03-29 00:00:00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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