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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关于改进和加强“四小”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吉市监流通字〔2023〕24号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地区有关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优化“四小”食品生产经营者准入、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进“四小”食品生产经营者准入   (一)全面推进小食杂店“告知承诺制”。从即日起,小食杂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办理登记,小食杂店办理变更(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延续(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自愿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行政审批机构应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不再进行现场核查(附件1、2)。   (二)简化小餐饮店登记。将小餐饮店登记下放到基层监管所,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到5个工作日。   (三)优化“四小”准入。依托“吉惠食安”智慧监管平台,推广“四小”全程网办,推动电子证书应用。逐步实现小食杂店登记、变更、注销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领、注销等同步办理。   二、规范“四小”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   (一)实施小食杂店风险分级管理。依据小食杂店风险特点,从销售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附件3)和销售条件保持、销售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附件4),将小食杂店从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附件5,其中校园周边小食杂店直接评定为D级),并根据对小食杂店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风险等级为A级的小食杂店,每两年日常检查不低于1次;风险等级为B级的小食杂店,每年日常检查不低于1次;风险等级为C级的小食杂店,每年日常检查不低于2次;风险等级为D级的小食杂店,每年日常检查不低于4次。首次风险等级评定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同步开展,也可依据静态风险情况直接确定。2023年底前,新增小食杂店全部完成等级评定;2024年底前,城镇范围内小食杂店全部完成等级评定;2025年底前,全省小食杂店全部完成等级评定,并实施动态管理(校园周边小食杂店除外)。   (二)建立小食杂店准入与监管衔接机制。行政审批机构应在小食杂店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含新办、变更、延续、注销)及准入档案通报负责小食杂店监督管理单位。以“告知承诺制”获得小食杂店登记证的,监督管理单位应在获证后30个工作日内开展首次日常检查(附件6),发现一般性风险的,准予小食杂店进行一次整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通报行政审批机构,行政审批机构应根据通报情况依法撤销登记证;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执法办案部门处置,并通报行政审批机构,行政审批机构应依法撤销登记证。   (三)规范食品小作坊加工行为。研究制定《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通用规范》地方标准,进一步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督促食品小作坊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实施小餐饮店包容审慎监管。对于规模较小、风险可控,且仅制售果蔬素食、腌菜类的小餐饮店,准入证书未载明上述冷食类食品,不进行处罚。就餐人数在30人以下的单位食堂(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等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除外),非主观故意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没有办理准入手续的,实施首违不罚。   (五)做好食品摊贩协同监管。规范食品销售摊贩监管(附件7、8),加大与城市管理等部门沟通合作,联防联控食品摊贩各类风险隐患,保障食品安全。   附件:1.小食杂店申请人承诺书(略)   2.小食杂店登记现场核查表(略)   3.小食杂店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略)   4.小食杂店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小食杂店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略)   5.小食杂店风险等级确定表(略)   6.小食杂店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略)   7.食品销售摊贩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略)   8.食品销售摊贩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略)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3年5月29日
    2024-01-18 00:00:00 第1期
  •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省级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工信产业规〔2023〕327号   各市(州)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梅河口市工信局:   现将《吉林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1月2日   附件   吉林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吉林省工业遗产管理,弘扬工业精神,发展工业文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吉林省省级工业遗产认定、保护管理、利用发展、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工业遗产,是指在吉林省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认定的工业遗存。   省级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吉林省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品、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第四条 开展省级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省工信厅负责省级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和遗产所有权人开展省级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各级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工业遗产的摸排、申报、推荐工作,协助省工信厅对省级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管理。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老工业城市通过工业遗址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和老工业城市搬迁改造系统性参与省级工业遗产保护利用。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省级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遗产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满足省级工业遗产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   (二)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艺术价值。   (三)具有切实可行的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或方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第九条 申请省级工业遗产,按照属地化原则,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拟请当地人民政府同意,通过市级工信部门初审后报省工信厅。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   第十条 省级工业遗产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遗产所有权人填报申请书(附件2)、提交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省级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原则上不作调减,调增的由遗产所有权人填写省级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附件3),通过市级工信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信厅备案。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遗产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省工信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省级工业遗产名单并授牌,同时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推荐国家工业遗产。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省级工业遗产标识由省工信厅发布。   第十三条 省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   第十四条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并将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相关规划,通过专项资金(基金)等方式,支持遗产保护专题研究和活化利用项目实施。对省级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工信厅给予通报表扬,并优先推荐参与工业文化建设相关试点示范项目;鼓励市级、县级工信部门给予奖补和表彰。   第十五条 省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为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负责工业遗产的防护加固、修缮整治、安全防卫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级工信部门向省工信厅报告。   第十六条 省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省级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省工信厅组织建立和完善省级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省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省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向属地市级工信部门提交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工作总结、下年工作计划、省级工业遗产权属变更和规划调整等情况。   第四章 利用发展   第十八条 省级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科学决策,保持整体风貌,传承工业文化。   第十九条 省级工业遗产的利用,应与城市转型发展相结合,注重生态保护、整体保护、周边保护,与自然人文和谐共生。   第二十条 加强对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综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等工业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   第二十一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省级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或展览馆,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工业博物馆或展览馆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二十二条 支持利用省级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工业旅游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点的工业旅游线路。   第二十三条 鼓励利用省级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创新创业基地、影视基地、城市综合体、开放空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等业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利用省级工业遗产资源,开展工业文化教育实践,培育工业文化研学实践基地、高校思政课实践教育基地,开展工业科普教育,掌握工业技能。   第二十五条 支持工业文化智库发展,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强化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学术研究,加强工业遗产资源调查,开展专业培训及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培育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工信厅对省级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社会反映集中、面临毁损等问题性质严重的核心物项,省工信厅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市级工信部门应根据省工信厅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省级工业遗产保护情况的调查工作,按时向省工信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附件4),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省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加强自查,发现核心物项存在安全、损毁等问题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所在地工信部门报告自查整改情况以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产权发生变化等)。市级工信部门甄别核实后,将重大问题报省工信厅。   第二十八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省级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省级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省工信厅实名反映。   第二十九条 省级工业遗产实施动态管理。经认定的省级工业遗产有效期为五年,每满五年复核一次。省工信厅根据调查、复核等情况,适时调整省级工业遗产名单。   第三十条 省级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严重的,省工信厅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在一年之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一年未整改或整改评估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其从省级工业遗产名单中移除。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吉林省省级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级工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工业遗产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吉林省省级工业遗产评价指标(略)   2.吉林省省级工业遗产申请书(略)   3.吉林省省级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略)   4.吉林省省级工业遗产年度工作报告(略)
    2024-01-18 00:00:00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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